文章全文:

中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部关于开除鲍廷干党籍的决定
(鲍廷干)
1958.01.08


鲍廷干,男,四十二岁,富农家庭出身,学生成份,大学文化程度,一九三五年参加工作,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过县长、专署科长、鲁西日报社编辑、辽西省法院付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行政处长等职务。原任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已撤销)。曾于一九四二年受过撤职处分。

在反右派斗争中揭发查实:鲍廷干几年来在工作中,大肆散布“司法独立”的谬论,公开的反对党的领导,极力主张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外,对一些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不向省委请示,擅自处理,对某些抗拒党委领导的法院院长,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歪曲我国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赞扬帝国主义专政手段,传播阶级斗争熄灭论,削弱公安、司法机关的专政作用,鼓吹保护犯罪分子;竭力攻击社会主义法制,责备我国“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把党领导的司法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宣染得漆黑一团;在工作中宣扬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公开的号召律师要忠诚的为罪犯服务,和司法机关进行“政治斗争”;在审判工作中,推行“有利被告”,“无罪推定”和“上诉、申诉必减刑”等谬论,为罪犯开脱罪责,以致宽容、错放、漏掉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此外,在一九五七年八月省委传达毛主席关于“一九五七年夏季形势”的指示的同时,对省法院的严重右倾提出批评以后。鲍廷干即以党组书记的身分,连续主持召开四次党组会议和一次整风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一系列抵制省委批评的反党主张,指定专人搜集反批评的“资料”,并亲自找李砥平书记摸省委的“底”,在法院干部中大肆散布反党言论,煽动干部对省委的批评不满,积极主动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反党活动。

根据以上事实,支部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八日下午召开了支部大会,对鲍廷干的党籍处分问题进行了讨论,全体党员一致认为“鲍廷干出身于旧军官家庭,虽参加革命20多年,受到党的长期教育,但其资产阶级思想观点未得到根本改造,在和平环境中,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作风有了发展,特别是近一、二年已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反对我国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宣扬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为旧法大员招魂,攻击党领导的司法改革运动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错放了许多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他的这些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曾腐蚀了许多司法干部;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鲍廷干已堕落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几个月来,虽初步的认识了一些错误,但仍很不深刻。参加大会的三十二名正式党员一致通过决定开除鲍廷干的党籍(本人表示同意)。


 一九五八年一月八日

来源: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