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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右派分子刘惠之的处理结论
(刘惠之)
1958.01.28


(一)刘惠之,男,云南易门县人,一九○七年生,家庭出身经营地主,本人成份学生。一九二八年在上海入党,一九二九年在日本东京求学时被捕,供认了自己是中共党员,于一九三一年二、三月间出狱,一九三一年五月间又在北京恢复了组织关系。一九三三年请假到上海后,因惧怕北京白色恐怖,擅自不回北京而脱党。一九三八年十二月在云南又与党接上关系,(进入党内情况,本人交代同别人证明不一致,尚未作结论)参加了工作。历任国民党云南日报编辑,缅甸侨商报社编辑、社长(该报是我党领导的),重庆新华日报编辑,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研究组长,东北军区民主同盟军(起义部队)秘书长、支队政委,东北大学副教育长,人民解放军第五十军司令部秘书长、军政治部宣传部长,最高人民检察署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主要反动言行:


一、散布“最高监督”、“监督的监督”、“二线监督”等谬论,篡改检察机关的专政职能,并把检察机关驾于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上。

中央指示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办理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而刘惠之却说“这样一来就把检察机关的性质改变了,就不成为法律监督机关了”,又说:“和犯罪作斗争不是检察机关的专有任务”,“检察机关若只起调查、侦查的作用,其作用就小了,其机关也就可有可无了”。他把检察机关的打击锋芒指向国家机关和干部。他特别强调监督一切的一般监督工作,说:“以中国情况而论,我国基层组织的违法决议、命令就比较多了,干都的违法乱纪情况就更多了”,“违法现象很多,单靠一些监察机关还不够,还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他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工作是不信任的,认为这些机关在监督违法中还会发生违法,必须由检察机关再对它们加以监督。他说:“虽然有这些机关管理违法,但不是就没有违法,或是所有违法都能依法解决,因此就需要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来进行,……这也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的监督、最高的监督”。关于侦查监督工作,他主张“以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中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限制和束缚对敌斗争的手足。关于审判监督工作,他强调“保护被告权利”。

从刘惠之的一贯表现来看,他对阶级斗争是漠不关心的、消极的,没有革命热情。早在一九四八年东北解放时,他就对东北大学的学生说:“在东北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了,以后主要是向自然作斗争了”。一九五一年冬,他代表最高人民检察署出席指导华东分署召开的第二届华东检察工作会议(会议内容讨论、检查、总结镇反工作,讨论改变体制,布置一九五二年工作),但他在讲话中竟根本未提到镇反工作。一九五六年以来,他更强调说“阶级斗争结束了”、“群众运动结束了”。在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他主持召开的九个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座谈会上,当干部提出要他报告敌情时,他置之不理,而对汇报中提到的公安机关的缺点错误却很感兴趣,立即指示干部加以整理。他主持制定的一九五七年运输检察院工作计划,对于对敌斗争也只字未提。特别是在办理案件中,他站在地主、反革命分子的立场上,以无罪推定论、有利被告论为罪犯开脱罪责。在他审查批办的二十二件案件中,即有八件是为地主恶霸、反革命和其他罪犯开脱罪责的。例如,在肃反运动中,广州铁路局的一个肃反对象来斐成杀死了肃反积极分子唐福秋,很明显是一个现行反革命杀人案件,但刘惠之却说“来斐成只恨唐福秋一人,杀死了他,而没有恨所有肃反干部”。因此他认为不是反革命杀人,并说:“如果一定给他戴上反革命帽子,他就是死也不会冥目的”,充分表现了他是同情这个反革命分子的,而对被杀害的积极分子则说是“笨蛋’。地主恶霸分子沈东为土地纠纷杀死中农沈之敬一案,刘惠之认为二人没有剥削和从属关系,因而不是阶级仇杀,而是一般仇杀,主张减刑。

同时,刘惠之关于最高监督的说法,实际上是主张由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实行最高监督,因而同党分庭抗礼,争夺领导权,因为只有党才能对国家工作实行最高的领导和监督。

二、反对党领导检察机关,广泛散布党不应领导检察工作的谬论。

从刘惠之领导运输检察院以来,即一贯反对党领导检察工作,特别是自一九五六年八月运输检察院体制座谈会后他利用开业务会、视察工作、同有关部门座谈、向党委汇报等各种机会,广泛散布反对党领导检察工作的谬论。据已经查明的,他曾在两次业务会议上和在济南、郑州、广州等地视察工作中散布这种谬论。他说“党委不熟悉法律”,“不懂业务”,“企业党委领导检察机关不合法”,党委领导和监督检察机关办案“会影响干部积极性的发挥”,是“党政不分”。因此,他企图把党的领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许党委过问案件,他说“党委的领导,领导什么,应该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属于纯业务性质的问题,党委不应干涉,否则就成了党政不分”。他还把党委的绝对领导,降低成业务机关的附属品,说办案“真如有偏差,党委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意见”,不许党委直接纠正。他还把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看作是暂时的过渡的现象,说“将来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提高了,即可以使用制约作用,不必党委批”。他甚至还把企业党委看作是被监督的对象,说“被监督的领导检察机关是有矛盾的”。总之,他是企图从根本上否定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刘惠之不仅口头上散布上述反党谬论,而且他曾向山东省检察院提出要在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试验不要党委过问具体案件的问题。由于他的上述反党谬论,不仅造成了某些运输检察院的干部和党委的关系不正常,并且运输检察院的右派分子(如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尚永禄),就是拿着他的谬论向党进攻的。

三,抗拒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指示,企图把他所领导的运输检察院变成独立王国。

1.否定中央对检察工作指示的正确性,拒不执行中央的指示。

中央一再指示,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工作基本上不要作,但要保持这一武器。而刘惠之却说“一般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工作同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工作的根本区别”。他认为中央的这个指示是违反法律的,他说“如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不全部担负就是违法,但其他条不执行就不是违法吗?”他曲解彭真同志指示的精神,他认为彭真同志仅是根据莫斯科市只抗议了一件一般监督案件,就说苏联实际上没有做一般监督工作。他说:“苏联出版的一些书刊上介绍了许多一般监督工作,几个苏联专家和去年来的代表团也介绍了不少,我们到苏联去,他们也介绍了许多经验,难道人家是撒谎?”他又说:“苏联司法代表团回国后写给我们几个司法机关的信中,还是要我们加强一般监督,怎么能说苏联对一般监督也有所改变”。他还在高检院五十八次党组扩大会上质问领导上“一般监督究竟是要不要呢?还是暂时要?”此外,他还不同意中央关于通过批捕、起诉进行侦查监督工作,不要把监督面搞得过宽的指示。

对于中央对一般监督的历次指示,他从未向他所领导的运输检察院作传达,相反的,他在布置和视察工作中,屡次强调一般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甚至一九五七年一月少奇同志对一般监督工作作了指示后,他仍然违背中央的精神,在二月间派出四个工作组到北京、东北、上海、济南、广州等地贯彻他对一般监督工作的布置,三月十三日他还在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全体干部会议上再次强调一般监督的重要性。在今年四月中央书记处再次对一般监督工作作了指示后,他还对齐齐哈尔和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说:“一般监督工作仍应按照运输检察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座谈会的精神,把它搞起来”。他违背高检院在一九五七年一月省、市检察长会议上所确定的以批捕、起诉、出庭、劳改监督为一九五七年的主要工作的决定,坚持执行他自己在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关于运输检察院的各项业务全面发展的布置。

刘惠之拒不执行党的指示,可是对于右派分子黄绍竑对党的诬蔑和攻击却积极加以支持,在一九五六年十二月运输检察院召开的九个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座谈会上,他把黄绍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以攻击检察院起诉书为名来诬蔑肃反运动的发言,(关于起诉书部分)在会上照样宣读,并布置考虑贯彻。

2.企图把全国运输检察院变成实行垂直领导的独立系统。他强调运输检察院的特殊性,认为在工作上应根据特殊情况,统一布署,统一行动。他主张业务上的垂直领导,不同意由省、市检察院领导各地运输检察院,并擅自改变省、市检察院对当地运输检察院的工作指示和决定。他还准备在高检运输检察院设立人事处,垂直管理干部。他强调高检运输检察院是一个独立单位,并曾主张把高检运输检察院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

刘惠之闹独立性、闹分散主义的活动,是受着他的资产阶级的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支配的。他不满意现任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在刻造运输检察院的图章时,他认为应大于省检察院的图章。撤销运输检察院时,他提出免去他的现任职务时,应把他的新职一同公布。

四、散布流言蜚语,进行非组织活动,并且在整风期间,点火煽风,攻击领导。

几年来高检院党组的工作,是遵守向中央的请示报告制度和集体领导制度的,关于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等重大问题,都是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和报请中央批准的。但是刘惠之却进行非组织的活动,散布流言蜚语,攻击几年来的方针政策和集体领导。尤其在高检院党组扩大会议讨论中央对检察工作指示期间,他和王立中、李甫山进行非组织活动,到中山公园议论对中央指示和高检党组的不同意见,当时刘惠之曾煽动说:“讲,讲,讲,摆开讲,一定要讲清楚”。这一次的活动,实际上是统一他们向党斗争的态度。他在高检院五十八次党组扩大会上集中地发表了反党反领导的言论,又在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一日运输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整风会议上,歪曲事实,点火煽风,攻击领导。他攻击“高检方针任务不明确”、“混乱”、“朝令夕改”;攻击“集体领导是比较差的,院务会议和党组会议讨论时,还不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未能广开言路”;攻击中央关于保持一般监督作为武器的指示,是不遵守组织法,说“到底要不要遵守就成了问题,似乎要遵守,又似乎不要遵守”;把批判教条主义地学习苏联经验,歪曲为反对学习苏联经验,质问说“对苏联先进经验到底学不学?学什么?应明确”;还诬蔑领导上有宗派主义,等等。对于上述意见,刘惠之从没有正面地向领导上提出过,也没有在工作中深入实际研究解决业务上的问题。因此,他的目的不是善意地帮助领导上改进工作,而是想在高检院制造混乱。大鸣大放期间,本院右派分子的许多论调和刘惠之是一致的,证明这些言论是直接间接由他散布的。

在整风运动中,他积极攻击领导,但对反右派斗争却十分消极。高检院党组指派他参加北京政法战线的反右派斗争,会上右派分子对于由共产党员担任检察员、由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以及对张鼎丞检察长本人都进行了攻击,但刘惠之却无动于衷,一言不发,当领导上要他发言时,他说“人家对检察院提出问题不多,没有什么可讲的”。在高检院反右派斗争开始后,他说本院没有右派分子。四厅一个干部准备写大字报批判右派分子李实育,他对这个干部说李实育有些论点还不容易驳倒,于是这个干部就不敢写了,起了阻挠反右派斗争的作用。他对于右派分子诬蔑检察员必须由共产党员担任这一规定是宗派主义的反动言论,表示同情和支持,说“这个问题今后应当考虑”,还说“这一规定束缚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三)以上事实,完全说明了刘惠之的地主资产阶级的本质,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中,坚持反动立场,走向了公开的反党、反社会主义,他妄图以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观点,篡改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检察工作的性质,反对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我们认为刘惠之是充当了资产阶级右派在检察机关内的代理人,是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经党组讨论决定,将刘惠之划为右派分子。并决定撤销他原有一切职务,另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由八级降至十二级)。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