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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同意增发退赔款期票的请示
1961.04.11;甘收(61)1186号
中共甘肃省委并西北局:
三月廿八日电悉。同意你省对一平二调的退赔款增发期票六千四百万元。但是,在发期票的时候,应当由省财政拨给银行六千四百万元,以便明年由银行负责拨款保证期票兑现。同时,在发期票后,要防止各部门和某些单位不积极退赔实物的现象发生。否则,不仅不能更深刻教育干部接受教训,而且也将妨碍政策的彻底贯彻执行。
(甘肃省档案馆91—4—844卷)
附:
中央办公厅机要室赵发同志电话
1961年4月11日“中央同意增发退赔期票的请示”的电报中,请将“同意你省对一平二调的退赔款增发期票6400万元”一句改为“同意你省对一平二调的退赔款发期票六千四百万元”,请于更正。
原电为:甘收(61)1186
来源: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