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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同意侨委党组关于农村整风整社运动对平调侨眷归侨房屋家具、侵占侨汇等的处理意见
1961.04.25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中侨委党组“关于农村整风整社运动对平调侨眷归侨房屋家具、侵占侨汇等的处理意见”,有关地区党委应即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坚决贯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检查总结报告中央。


(发至省级有关单位,各侨乡可转发至公社党委)


中央:

人民公社化以来,各地侨眷、归侨在党政府的领导下,思想觉悟不断提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生产建设,投入大跃进、公社化运动,出钱出力支援公社兴办福利事业,参加各项劳动生产,成为公社化运动中的一支积极力量。但在公社化运动过程中,不少地方曾发生了平调侨眷、归侨的房屋、家具、缝纫机、自行车等财物,强迫或变相强迫以侨汇、黄金、白银、金银首饰作投资捐献,掠夺归侨、侨眷的财富,违背中央生活资料永久归个人所有的指示,严重地锉伤了侨眷、归侨争取侨汇支持生产的积极性,引起他们不安乡居及国外华侨的不满。经过贯彻执行中央上海会议的整社政策和有关侨务政策以后,不少地区作了处理,但一般都委不彻底。有些地方一面处理,一面继续平调。甚至利用群众力量,压制侨眷、归侨表示乐意捐献,不得后悔。有的还认为对一般农民的财物应当赔退,侨眷、归侨有侨汇收入,就可以不必赔退,也有的认为侨眷、归侨基本群众可以赔退,但他们中的中上层资产阶级就无需赔退。所有这些,都是违犯中央政策的,对巩固人民公社也是非常不利的。为了使在农村中的广大侨眷、归侨情绪安定,搞好生产,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巩固以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争取今年的农业丰收,进一步团结国外华侨,对侨眷、归侨的平调账,必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通过整风整社运动,发动群众,认真处理。

(一) 凡在人民公社成立以来,由公社或其他机关团体占用和公社统筹调剂的华侨房屋,必须坚决退还,并按使用时间补给合理租金。有损坏的,要修好退还,已拆毁的,应以大体相等质量的公共房屋(如办公室、招待所)抵偿,无公共房屋可以抵偿的,应该折价偿还现金,如原房拆毁,寄居别人房屋,或因寄居房屋退还原主而无房屋住的,应由公社修建相应的房屋偿还,因生产建设需要而占用了华侨建房地基,应折价偿还,如华侨确需地基建造新房,则由公社拨给适量地皮并协助兴建。

租用华桥房屋,而没有订租约、付租金的,必须订出租期、租金; 到期未还的,要退还,租金过低的,要补给合理租金。

公社确实需要继续租用华侨房屋,必须商得屋主或代管人同意,经当地县委批准,并订立租约,付给公平合理的租金,切实负责维修保管,在华侨回国需要居住时,必须原屋退还。

拆用华侨房屋的铁窗铁门和用了华侨的建筑材料,有原物的应退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从等价的其他实物抵偿,无实物抵偿时,再折用现金偿还。拆了门窗尚未修补的,公社应负责修补。

(二)凡是强迫侨眷、归侨投资捐献的财物,一律坚决清理退还,并付给应得的利息、捐献的实物如已耗损,则应议价偿还,投资存款的时间过长,按本人要求缩短年限或立即付还、

(三)无偿占用侨眷、归侨的家具、自行车、缝纫机等一切财物。坚决清理退还原物,并付给使用期间应得的报酬,损坏了的,应修好退还,并给适当补贴;原物不在时,则以相等实物赔偿,如无实物赔偿,则应退赔现金。

(四)平调侨眷、归侨的家畜及屋前屋后的零星果树等。应坚决退还永远归个人所有,无法退还时,折价赔偿。

上述规定适用于港澳同胞家属。

各级党委在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的时候,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做到政策兑现。对坚持原则,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政策,退赔彻底的,应予表扬,树立榜样,对于退偿不彻底,企图蒙混过关的,必须进行深刻教育,提高觉悟,改正错误,彻底清算退赔;对于坚持错误,抵抗中央政策,至今还继续刮“共产风”的,必须毫不容情,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中央批示。


 1961年2月13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