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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整风整社办公室、监察委员会关于一九六○年冬至一九六一年春农村整风整社运动的组织处理工作总结
1961.04.28; 总号(62)14 机密程度 秘密


一九六○年冬至一九六一年春的农村整风整社运动,是通过贯彻党中央关于农村一系列根本政策,首先整顿了县、社领导核心,然后以三类队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一次反对“五风”和反坏夺权斗争的运动。通过这次运动,纠正了“五风”错误,清除了坏人,使农村的大不好形势有了显著的好转,广大农村呈现着上升的景象。对运动中揭发出来的地、富、反、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在运动后期,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进行了组织处理。现在绝大多数案件已经处理结案。

在这次运动中,共揭发出犯各种错误的干部十七万四千七百五十七名,占一百二十五万四千一百七十七名生产队以上干部(县、社、队划分前的数,下同)的百分之十三点九。预计给予处分的三万七千四百一十二名,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三点九八。截至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五日统计,处理结案的共三万三千四百六十六名,占预计处分数的百分之八十九点四五。从性质上看地、富、反、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遵法乱纪分子共七千七百七十名,死官僚主义分子三百七十四名,严重“五风”错误二千四百三十名,贪污盗窃二千九百二十四名(其中千元以上大贪污犯一百三十名),超支挪用六百七十五名,违法乱纪一千一百一十名,丧失立场二千二百七十七名,投机倒把四百三十八名,腐化堕落一千三百零二名,其他错误四千一百七十名。从处分上看,开除党籍的五千四百三十名,留党察看的五千零六十二名,撤销党内职务的三千九百四十三名,严重警告的四千二百九十七名,警告处分的三千六百二十七名;非党干部行政开除的三百七十五名,留用察看的四十一名,撤职处分的九千六百一十四名,降职处分的三十四名,其他处分一千零五十三名。在受处分干部中,逮捕法办的九百一十六名,受其他法纪处分的二百一十一名。此外,未处理结案的,尚有三千九百四十六名,占预计处分数的百分之十点五五。

整风整社初期,不少地区和单位,由于调查研究不够,对“五风”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把一些“五风”严重的社、队,看成是被地、富、反、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或死官僚主义分子篡夺了领导权,把犯了“五风”错误的干部,当成地富反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或死官僚主义分子进行了批判和斗争。并把这些犯错误的干部,集中到县社进行训练,还有少数不应法办的法办了。据一九六一年四月中旬,不完全统计,全省集训的犯错误干部,共六千七百六十三名。对于集训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向省委反映后,根据省委指示,进行了解决。对于确实是地、富、反、坏分子或蜕化变质分子的,在群众发动起来之后,交给群众斗争,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处理;对属于内部性质的,在作好本人思想工作后,让他们向群众进行检讨,取得群众谅解,保护过关。同时,对处理结案的案件;还进行了复查工作。经过进一步贯彻政策和案件复查,纠正了不少处理错误和处理不当的案件。整风整社初期,按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进行斗争的共二万一千零九十名,现在定案的七千九百名,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二点五五,原来按死官僚主义分子批判的共三千七百零二名,现在定案的三百七十四名,减少了将近百分之九十。经过进—步贯彻中央的政策和案件复查工作的进行,错误性质还会有变化,受处分的干部还会减少。

这次运动的组织处理工作,是在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出于各级党委重视和自始至终的加强领导,从现在复查的结果看,多数案件的处理基本上符合中央和省委规定的政策。通过组织处理工作,纯洁了组织,教育了干部,密切了党和群众的关系,巩固了整风整社成果,对调动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在这次组织处理工作中,我们感到有以下几点经验:

一、党委重视,有坚强的办事机构,是作好组织处理工作的关键。整风整社开始在党委领导下,就强调了专门班子的建立,学习政策训练干部,和对专职干部的思想教育。各级党委均把组织处理工作作为整风整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书记掌管,并以监委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干部,建立了组织处理的办事机构,工作队(组)亦确定专人,据一九六一年四月统计,全省作组织处理工作的干部共一万一千九百三十一名,其中县委书记以上干部一百三十名,县科长和公社党委书记一级干部二千一百六十九名,一般干部九千六百三十二名,这样就从上到下,有领导,有机构,有专人负责,使组织处理工作有了组织上的保证。在工作中通过学习政策,联评案件,具体指导和帮助,召开会议交流经验等方式,训练专职干部,提高其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同时加强专职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和端正其对党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思想,掌握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案件,为正确处理案件打下了思想基础。但是由于作组织处理工作的干部,来自各级各部门,不少同志缺乏组织处理工作经验,对组织处理的方针和原则了解不够;有的地方专职干部长期不能固定;有的质量不高,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以及和整风整社工作队(组)结合的不好等,以致在组织处理工作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材料了解的不够确切,是一些案件处理不当的原因之一。这是今后应当注意的。

二、依靠基层组织,走好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材料,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为了彻底纠正“五风”和打击混入党内和干部队伍中的反坏分子,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揭发存在的问题。对揭发的问题,既要提高警惕,又要保持冷静的态度。要依靠基层组织,依靠思想正直,立场坚定的党员和干部,依靠贫下中农中的积极分子,通过座谈、访问和深入调查,多方面核实材料;同时要虚心听取反面意见和犯错误本人的意见,对于不同的意见,要多方面调查对证,直到彻底弄清事实为止。经验证明,鸣放揭发的材料,不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对于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的背后操纵者或涉及到有关责任者,必须采取“顺蔓摸瓜”的方法,查深查透,严肃处理,这是彻底清除坏人,纯洁组织的根本方法,也是教育干部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措施。但是,在查证工作中,也有极少数干部,不依靠基层组织,不走群众路线,有的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愿听取反面意见,回避材料中的矛盾;有的怕说“右倾”,怕说“立场不稳”,明知材料不实,也不向领导反映,甚而强迫群众写假证明等,以致有些案件夸大了错误事实,混淆了是非界限和敌我界限,加重了犯错误干部的处分,甚至造成了错案。这是今后应当记取的教训。

三、认真贯彻和执行“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方针,正确地处理案件,是巩固整风整社成果,保证运动善始善终的关键。为此必须:(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弄清是非,分清责任,特别要注意分清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的责任。凡经查证属实,确实是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包括阶级异己分子、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千元以上的大贪污犯),必须坚决清除出党,基层干部还要清除出干部队伍,个别罪恶严重,民愤较大的,要逮捕法办,或给予其他法纪处分,在处理敌我问题时,材料要十分真实,性质要十分确切,态度要十分冷静和慎重。在敌我性质尚不明确时,应按人民内部问题处理办法进行批评和斗争。不要轻率的采用敌我斗争的办法进行处理。凡属内部性质的问题,必须本着“弄清思想,团结同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方针原则进行处理。整风整社前期,不少地区和单位,由于缺乏调查研究和对“五风”的危害认识不足,把一部分“五风”严重的社、队,看成是被坏分子篡夺了领导权的单位,以致混淆了敌我界限,把一些本质是好的,但犯了严重“五风”错误的干部,当成坏分子进行斗争;对“五风”问题的处理,又没有注意弄清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应负责的责任,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处分,或不应处分的处分了。唐县望都公社,共有小队以上干部二千四百七十八名,预计处分一百四十四名,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五点八一。其中支部书记、生产队长受处分的,均占该级干部的百分之三十(经过复查已纠正)。这是今后应当切实注意的。(2)组织处理要放在运动后期,这样便于慎重考虑,权衡轻重,同时某些具体的政策界限,随着运动的深入开展,也更加明确,就可避免处理工作中的偏差和错误。为了作好运动后期的组织处理工作,必须从运动开始,就要积极地掌握情况,作到边鸣放,边登记,边查证,边整理材料,为后期处理作好准备。否则等到运动后期再去进行上述工作,不仅会拖延处理时间,而且会使应受到处分的受不到处分,甚至放纵了坏人。(3)尊重犯错误党员和干部的民主权利。在决定党员和干部处分时,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非党干部要召开干部扩大会),讨论和通过,并允许本人到会进行申辩,对本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虚心考虑,不能把提出不同意见的人,看成是态度不老实,甚至进行辩论和斗争。处分决定,要经过本人审阅和表示意见后,再报上级批准。(4)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作好审批工作。要认真审阅材料,凡是事实不清,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和性质不恰当的,都应缺啥补啥,绝不能马虎草率;批准党员处分,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规定的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经过党委或党的监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不能代替党的组织,决定或批准党员的处分。党的组织在批准开除党员党籍以前,必须指定适当的干部同本人谈话,征求本人意见,以示慎重。只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针和原则,就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防止发生偏差。

四、认真进行案件复查工作,是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的最后一道关口。自—九六一年四月中旬召开组织处理座谈会时,我们就提出边处理边复查的意见,自此以后,各级便以逮捕法办和开除党籍的为重点,开始了案件复查工作。截至一九六二年四月中旬统计,全省(缺承德)应复查的案件共二万零五百四十五件,已复查一万五千一百二十九件,占应复查数的百分之七十三点六三。其中处理正确的一万一千四百二十九件,占复查案件数的百分之七十五点五四。处理不当和处理错误的三千七百件,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四六。从而纠正了处理不当和处理错误的案件。各地的经验主要是:(1)组织学习,明确界限。要认真组织作复查工作的干部,学习党的有关政策,特别是有关组织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手续和规定,提高其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然后通过审阅案件材料,找出不同类型的标兵案例,具体地明确界限。(2)加强教育,端正思想。在复查案件中,有些干部顾虑很多,如怕纠正了错案给群众泼冷水,怕说自己“右倾”等;也有的强调困难或认为处理的案件完全正确,复查是多此一举等思想。还有的误认为复查就是纠偏和否定一切。这些思想顾虑和错误看法,均阻碍着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上述情况,返复地进行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的教育,并指出既要查错,又要查漏,特别要注意是否错定和漏掉了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通过教育,使干部认识全面,积极工作起来。(3)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动群众,采取审阅案卷和群众讨论相结合的方法,召开各种座谈会,征求受处分本人的意见;在减轻和改变犯错误干部的处分时,要作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以免引起群众的不满。(4)省、地要组织一定力量,帮助县、社,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再全面展开。这样比县、社自己复查自己处理的案件,更容易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主送 省委常委中央监委、华北局组织部。

抄送 省委组织部、农村工作部、省委监委常委、整风整社办公室各主任,天津市委监委、各地委监委。

(共印80份)

本件6页 中共河北省委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1962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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