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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粮食大批被烧事件的通报
1962.04.06


三月二十一日,在云南红河县二区甲寅村,又发生了一次烧毁十二万多斤粮食的事件。在这以前,类此火灾也曾在其他地区不断发生。其中一次烧粮万斤以上的大火■九起。这些火灾,大都发生在社、队粮库,也有一些是发生在国家粮库,多数是因为居民不慎失火延及的,也有少数是内部人员违反制度、对库内火源失于控制所造成的,有的则已查明是属于敌人的纵火破坏。

看来,对于粮食的防火安全保卫,虽然一再强调,但在不少地区仍未切实做好,烧粮事件还一再发生。这种情况,对于克服暂时困难,渡过春荒,都极为不利。为此要提请各级公安机关注意,要认真地抓一抓这方面的工作,立即组织力量,会同粮食部门,对粮食仓库,特别是县、社、队粮库,逐个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认真地查一查对于一些防火安全措施执行了没有?防火安全工作平时有人过问没有?有些什么不安全的隐患,解决了没有?有没有灭火的组织和准备等等。通过这次检查,要使粮库防火安全的措施落实下来。做到粮库周围的环境好,尽量与居民住户分开,并做好四邻群众的护粮组织工作。粮库内部的管理人员要纯洁可靠;要有严密的防火安全制度,切实地控制好。

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粮库的防火安全工作,不能只限于在重大节日和发生了火灾时才突击地抓一抓,而应该作为一项经常的重要任务,有专人管理,勤于检查。只要不粗心麻痹,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大批粮食被烧的事件,是完全可以制止的。


 (一九六二年四月六日)

来源:《人民公安》196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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