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五反”案件的报告
1963.05.15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五反”案件的报告。请即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三、四月间,共核准属于内部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死刑五名,都是在中央五反指示下达以前定案的,其中四名已执行,一名已通知暂不执行,另行审查处理,为了促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坦白交代,顺利开展运动,防止因犯罪事实一时不易查清,处理不当,根据最近中央书记处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见。

―、无论是运动中揭发出来或者是运动前定案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在运动期间,一律不杀,一般也一律不判;

二、运动结束后,对于内部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除罪恶严重、民愤很大并经中央政法小组报经中央批准者外,一律不杀;

三、对于进行杀人、放火、投毒等严重报复破坏活动的现行犯罪分子,以及现行重大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都必须按照原规定从严惩办,不受上述限制。

以上意见,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


 —九六三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