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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恢复、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
1963.06.23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恢复和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现转发你们,望照此执行。


 中央
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恢复、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

(一九六三年六月一日)



中央:

一九五九年,中央决定撤销司法部以后,本院曾设立司法行政厅,各省、市、自治区撤销司法厅、局以后,高级人民法院都设立司法行政处,中级法院曾有司法行 政科,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后来,本院撤销司法行政厅,有些高级人民法院也撤销了司法行政处,有些虽然没有撤销,但也有不同程度的削弱,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科,一般都撤销了。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干部的工作,有的由司法行政处负责,有的设政治处,有的设人事处或干部处,有的设人事科或人事室。为了加 强司法行政工作,适应阶级斗争形势和审判工作任务的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机构,有立即恢复与健全的必要。我们认为:本院应设立司法行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城市(天津、沈阳、旅大、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重庆、广州、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司法行政处,一般城市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设司法行政科。因此,凡已撤销的,立即恢复起来;未撤销而不够健全的,应当充实干部,使能担起工作任务。而编制问题,由各法院在现有编制中自行调整,不另 增加。

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我们研究了本院司法行政厅的工作范围,以管理干部和管理政法教育和干部训练工作为主,同时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以及政策法律宣传、公证、法院的设置和编制等项工作。各地可以参考这个意见,自行规定。

以上报告妥否,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一九六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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