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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业厅、粮食厅关于处理干部走后门、生活特殊化等行为的具体意见
1963.07.20


一、关于走后门问题


1、下列情况不算走后门:

(1)凡属在本地和外地市埸上购买敞开供应的商品。

(2)凡属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手续购买的商品。

2、下列情况算走后门。除检讨外,不再处理:

(1)凡属通过内部关系,在本地和外地购买计划分配和紧俏的商品。

(2)凡属通过内部关系,购买好布,给了钱和票证的。

(3)凡逮反制度多吃主粮,少吃杂粮,已经给钱给票的。

(4)凡一九六二年六月以后,私人购买国家饲料,未按规定给粮票的,本人应作检查,不再补票。今后购买饲料,按武汉市规定给票。

(5)集体走后门买来的东西,分给个人部分,由单位负责人代表作检讨,个人可以不再检讨。几个人为集体走后门买来的东西,除单位负责人作检讨外,有些情节严重的或者背着领导搞的,本人应作检讨。


二、关于多吃多占同题


在职工伙食中多吃多占粳、油、副食品的,除作检讨外,没付钱的应付钱,没给粮、油票的应给粮、油票。


三、关于公私不分、占小便宜问题


1、凡私自拿用或长期占用公家的家具、餐具、生产工具、被服、蚊帐、收音机、自行车等各种物资,除应认真检查外,所拿物资原则上一律“公物还家”,如占用时间过长,致使公物遭到严重损坏或丢失了的,应根据情况,酌情赔偿。凡属本人需要,确实不能归还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后由总务部门作价转让,出据证明(如被服、蚊帐)。凡超过规定使用的家具,多用部分由总务部门收回,重新分配。未超过规定范围,经领导批准,由总务部门登记,按月收取租金。

2、凡属拿公家的商品、样品、包装、原材料等,除本人检讨外,所拿的东西,能退出的应坚决退出。退出有困难的,应按国家牌价作价处理,还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归还。

3、凡私自拿了公家的煤炭、柴火、木屑的,应进行检查,不再退还。

4、凡因公出差,经领导批准,顺便探亲,其绕道旅费应该自理,已报销的,只作检讨,不再补款。未经领导批准自行探亲,已报销了旅差费的,经群众讨论,酌情归还,今后应坚决按制度办事。

5、凡多报伙食补助、住勤、住宿、旅差费,偶然的、小量的(如一次一、二元钱等),一般应作检讨;一贯的、金额大的,除本人检讨外,应退回多报部分,一次还不清的,要分期分批还。

6、凡违犯财政制度,乘坐车船超过规定等级的,应作检讨,不再处理。

7、凡未交房租、家具费的一律要补交。

8、凡在机关因私事挂长途电话的,其费用一律自理,已在公家报销的,除检讨外,必须限期归还。


四、关于小偷小摸问题


凡有小偷小摸行为的,除批评检讨外,必须退回全部东西,已经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五、关于挪用公款问题


凡花了公家的钱,长期没有归还,又未经领导批准的,算挪用公款,一律要限期全部归还。


六、关于卖高价问题


1、下列情况既要检讨,又要作适当处理:

(1)走后门买了东西又转卖,从中得利的,必须将所得利润全部交公。

(2)将机关分配的少量商品(包括照顾个人或者拈阐得来的计划物资),或自己应得的票证(如粮票、布票、购货券等),进行转手贩卖或者高价出售,是错误的,除检讨外,其得利部分,一般的应交公,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经过群众讨论、领导批准,可以少退或不退。

(3)受人委托出卖物品,从中取利的,属于削弱行为,应视其情况,将所得利润交公或交本人。

2、下列情况只作检讨,不再处理:

在自由市场高价出卖自己的旧物品,或者又走后门用平价买新物品的(如手表等),都应检讨。但在国家寄售商店出售自己的物品,是允许的,不作检讨。


七、关于干私活问题


干部在工作时间进行搬运、修补、加工、手工纺织等;或者在非工作时间从事这些活动,收入归自己,而影响了工作的,不论是经过领导人同意,还是职工的自发行为,均属干私活,是不允许的。从事这些活动赚的钱,原则上应予退出,如家庭生活困难,经群众讨论,酌情少退或不退。


来源:湖北省委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反简报》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