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中共北京市委批发市委监委关于第一批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犯错误干部、党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64.10.10


市委原则同意市委监委关于第一批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犯错误干部、党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

中共北京市委监委关于第一批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犯错误干部、党员的处理意见


郊区第一批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犯错误干部、党员的案件,迫切需要在运动结束、工作队离村之前处理完毕。现在根据中央“双十条”中对犯错误干部处理总的精神及华北局和市委的指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1.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干部、党员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因中央还没有下达具体处理意见,目前可根据“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条、第六条有关对犯错误干部处理的精神、原则,并参照“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市委的“五反”案例,进行处理。计算时间,脱产干部一律按“五反”规定办理,即一般从1961年1月计算。其中关于投机倒把问题的经济处理,亦应按“五反”的规定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不脱产干部,必须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计算时间,一般从1961年下半年算起。

2.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以外其它性质的案件,凡是事实确凿,性质准确,结论正确,材料齐全的,要抓紧处理。凡经查证确属混入党内和干部队伍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和不可挽救的蜕化变质分子,必须清除出党,撤销干部职务。

3.对于犯了错误受过处分的干部,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如果有反攻倒算,打击报复,破坏集体经济等严重的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行为,必须按照现行反

革命分子处理。是党员的,必须开除党籍。

4.对于个别案情复杂,一时查不清的案件,可以列为专案,由工作队留下小组继续调查清楚,再做处理。

二、审批手续:

1.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300元以下的案件,其中免予处分的及犯有其它性质错误,明显属于不予处分的案件,由四清工作团分团党委审查批准,即可宣布处理。

2.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在300元至1000元或300元以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以及犯有其它性质错误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由各县(区)工作团党委审批。

3.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在千元以上的案件和市委管理的干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市级先进生产者以及全市知名人士,除需受刑事处分的案件可直接交当地政法部门按照既定审批手续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团纪、行政处分的,应报市委工作团党委审批。

4.案件审批之后,需要给予党纪、团纪和行政处分的,按照既有规定履行组织手续。农村不脱产干部的行政处分,应根据工作团各级党委审批意见,由县(区)人民委员会办理手续。

如同意以上意见,请批转有关单位参照办理。


 1964.09.08

来源:根据《中共北京市委重要文件汇编》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