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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生猪生产专业会议报告给城市服务部党组的批复
1957.01.07


城市服务部党组并财政部党组:

中央同意你们召开的十五个主要产猪省专业会议的报告。同意对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百分之十三点六四,即大体上农民养一头猪(一百四十斤为标准)可获利一百八十斤到二百五十斤原粮;猪的税率一律由百分之十三降到百分之八;并把城市和乡村的猪肉零售价格在每斤提高二分到七分的范围内加以调整。对于上述提高收购价,降低税率,提高城镇销售价,同意都在春节以后执行,由城市服务部和财政部通知各省市办理。“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待国务院通过后,即可公布执行。


 中 央
一九五七年一月七日

城市服务部党组关于生猪生产专业会议的请示报告


陈云同志并报中央:

生猪生产专业会议于十二月二十日开始,二十五日结束。参加会议的有十五个主要产猪省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没有被召集开会的,还有五个省也有电报报告中央)。到会代表汇报了各省省委讨论中央《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草案)》的意见。他们一致表示同意这一决定(草案),并着重讨论了生猪的价格、饲料和经营等问题。现简要报告如次:

(一)价格问题:各省一致同意保证农民养一头肥猪(平均约重一百四十斤)连人工在内,确实能获利十元至十五元(内部掌握大体折合原粮一百八十斤至二百五十斤)的原则。并同意根据这个原则结合各省意见综合平衡后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百分之十三点六四(以八月三十日的价格为基数,各省(区)市提价的具体幅度详附表)。在具体安排中,对地区差价的计算,必须反对过去由销地机械地往产地推算的办法,而应该服从保证生产者能获利的原则。对大城市周围县份和准备大力发展商品猪的地区,以及过去收价偏低的边远地区和山区,生猪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应该大于一般地区。接壤地区的价格,毗邻的省份必须本着“基本摆平”的原则密切联系,协商安排。生猪收购价格提高后,中等以上城市的猪肉零售价格基本不动,偏低的可以适当调高;县城和集镇的猪肉零售价格在每斤提高二分至七分的范围内调整。猪肉税率,不分公私(即包括自宰自食、自宰分食),各地一律由百分之十三降为百分之八(包括屠宰税和营业税)计征,如有地方附加或副产品回收税的一律取消。今后收购肥猪,应该根据猪的肥瘦大小和当地消费习惯,每头猪给养猪农民酌量留肉八斤至十五斤。

(二)饲料问题:根据到会各省按照一九五七年生产生猪的数量初步匡计,青饲料一般都可解决,精饲料只少数几省问题不大,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各地一致认为《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草案)》中所提各项解决饲料问题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并深切盼望这些措施能切实迅速贯彻执行。此外,河北建议在农业生产上对于各种品种的播种面积,不宜规定过死,不要盲目推广密植,以免反而影响粮食增产;山东建议多出口花生油,少出口花生仁,以增加饲料。

(三)经营问题:对生猪和猪肉的经营,各地一致认为:必须贯彻以下的经营方针,即“首先保证有利于生猪生产的发展和副食品市场的稳定,在此原则下以省为单位统一计算,力求不赔不赚,并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争取微有利润”。

对于加强边远地区和山区的收购,促进生产的发展,大力培养城市、工矿区货源基地,重点培养商品猪产地,配合农业部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指导和猪疫防治工作等,会议一致认为十分必要,应当贯彻执行。

目前广大农民迫切希望提高生猪收购价格,但现在已到生猪大量上市的旺季,为了避免先卖猪的农民感到吃亏,所以在调价时间上,除浙江省感到有困难以外(江西、福建已经提高了收价),一般省份都同意在春节以后执行。

以上报告请批示。


附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修改稿);

(2)提高生猪收销价格表三份。


 中共城市服务部党组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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