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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关于利津县连续发生群众抢国家粮库事件的紧急通报
1957.05.00


据省公安厅报告称:5月12日上午,利津县盐窝镇盐中村部分群众因缺粮问题,先后到区、村要求解决,而区、村干部均未认真处理,于是群众就动手抢了粮库,当即引起周围五个村的群众一千余人,一拥而上,抢去粮食五万余斤。14日下午又于盐窝镇附近的新太区和平、文化两乡发生抢粮事件,详情尚在查明。

发生抢粮事件的原因,据初步了解,主要是县、区、乡干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缺粮户的合理要求没有及时解决,招致群众不满。其次,该区在4月26日、5月11日已先后发生过两次小规模的抢粮事件,均未引起领导上的警惕,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此次事件发生后,省人民委员会、省公安厅、地委、县委均已派人前往进行处理。

利津县连续发生的群众抢粮事件,是对我们的一个警报。希望各地、县委接受这一事件的教训。在当前青黄不接的情况下,应特别引起我们的警惕,对粮食供应工作应即进行一次检查,争取主动,切实做好保证缺粮户的供应工作。对那些不缺叫缺,对社不满,大喊大叫的户,也应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严防抢粮事件的发生。已经发生抢粮事件的地方,应派得力干部前往慎重处理。首先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研究确定处理的方针与措施,统一干部的认识与行动,严格制止开枪镇压群众。特别注意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当地及周围群众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既要对领导上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地进行检讨,并立即加以改正,又要明确指出抢粮的行为是犯法的,对国家对人民都是不利的,以有效地防止事件的蔓延和扩大。对于被群众抢去的粮食,应于群众经过教育事件平息以后,申明既往不咎的原则,发动群众自动交出。对为首组织、煽动抢粮的分子,不要急于处理,应在群众觉悟提高情绪安定下来,他们已被孤立之后,根据案情的具体情节研究处理。

以上意见,望各地立即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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