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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
1957.09.14
几年来的经验证明,农业合作社在增加农业生产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发挥合作社优越性的主要关键之一,在于做好生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所有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做到既能够增加社员劳动出勤率,又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保持统一经营和集中领导。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从而存在着很大的地区性和季节性,加上目前农业生产主要还是手工操作等特点,因此在生产管理上,又必须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与机动性。把合作社的统一经营、集中领导与发挥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主动性、灵活性正确地结合起来,就成为指导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凡是这样做了的合作社,就能更好地发挥社员的积极性,生产有秩序,生产管理就做得好,生产就增加得快些。反之,生产管理就作得不好,社员积极性就发挥得少,甚至常常发生主观主义和窝工浪费、无人负责等现象,从而影响了增产。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制度,中央认为:
第一、合作社必须在有利于巩固统一领导、发展生产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制度。管理委员会是合作社统一经营的领导机构,凡属全社的生产资料使用、生产计划、基本建设、技术措施、资金筹集、劳力调配、工分定额、分配方案、财务会计制度等,都由管委会根据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统一计划,统一规定。但是,应该认识,这些计划与规定,都要通过生产队、副业组去执行。生产队,是合作社组织劳动、管理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副业组,则是管理副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生产队和副业组管理农、副业生产,必须遵守社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但是,生产队和副业组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负有自己一定的职责,因而也就应当赋予它们一定的权限,在服从管理委员会统一的生产计划的原则下,对于某些技术措施的改进,工分定额的临时调整,多余劳力的安排,小量副业的经营等,生产队和副 业组都应有一定的伸缩权限,使之便于因时因地制宜,以利生产。各地必须改变社管理委员会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毛病,同时也要防止分散主义、本位主义的倾向。要通过社和队的民主讨论和社员代表大会,明确划分社与队的职责与权限,做到上下合理分工而又相互协作,从而搞好生产。
第二、必须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并实行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的办法。这是社队分工分权的一项根本措施。每年的生产计划指标,应该是积极的,可靠的,高于常年实际产量,并且力求逐年有所提高,以推动生产前进;但是在生产队积极完成合作社生产计划指标的条件下,包产指标应该略低于计划指标,使包产的队有产可超,有成可提,以鼓励所有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超产部分提成多少,减产扣分多少,各地各社可以酌情自定。
第三、生产队在管理生产中,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按照各地具体条件,可以分别推行“工包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办法。这是建立生产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办法。生产队必须加强劳动纪律教育。每个社员都应该保证按时从数量上和质量上完成生产任务,爱护农具耕畜,节约生产成本。要做到第一块耕地、每一件农活都有生产小组和专人负责,在农活完成之后有专人负责验收。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克服现在某些合作社耕作粗糙,土地撩荒,无人负责的现象。
第四、合作社必须坚持集体劳动的根本原则,既要明确分工,又要互相协作,并要合理使用劳力。农业生产上的集体劳动,应力求适合于前述的农业生产的特点。除了按季节按农活分片分块包工,尽力避免临时派工,防止窝工浪费以外,还要按照不同的农活性质,规定那一些农活应该集体进行,那一些农活则可分散进行,即所谓: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在实行集体干活的时候,也要划定地块地段,彼此分头进行,实行分工协作。不应该“干活一窝蜂”,以致责任不明,耕作粗糙。在劳动时间上,应按照各地历史习惯,因事制宜,决不可模仿机关、工厂的上下班制度,并应避免出工时互相等待,浪费时间,以致降低劳动效率。
第五、合作社必须充分利用社员的一切劳动力,合理分配社员的工作,切实执行统筹兼顾、逐户安排的方针。社管理委员会,特别是生产队,应该仔细了解每个社员及其家庭成员的特点和特长,做到“用其所长,各得其所”。对一些有特殊技术的社员,如园艺、养鱼、养蚕桑等,应该继续分配他们去担任这些工作。对于过去从事其他专业劳动的社员,如手工业、运输、伐木工人等,合作社应该把他们组成副业组,继续经营。这种特殊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计算,应该与农业生产分开,不要混在一起。如果合作社没有条件经营这些生产,可以让他们自己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社只抽取其一定的公积金、公益金,并给以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对于劳动力弱的人,则应当从副业生产、田间管理和包地块等方面,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此外,对于社员参加社内劳动与参加家庭劳动的时间,应当本先公后私、适当兼顾的原则,加以安排。
第六、合作社和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对于农业生产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很大。由于目前农业生产的种种特点,又由于目前农业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还不高,几年来各地实践的结果,证明大社、大队一般是不适合于当前生产条件的,也证明中央1956年9月指示中规定合作社规模的一般标准,是适宜的。因此,除少数确实办好了的大社以外,现在规模仍然过大而又没有办好的社,均应根据社员要求,适当分小。今后社的组织规模,一般应该以百户以上的村为单位,实行一村一社。有些过小的自然村,相隔又很近的,可以几村办一社。过大的自然村,可以一村一社,也可以一村数社。山区三两户的小村庄,可以组织合作小组,也可以入社后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关于生产队的规模,一般应该以居住接近,二十户左右为宜。在社与队的规模调整之后,生产管理上都应该实行两级制,取消原来的三级制或四级制。层次过多,对于深入工作、联系群众和组织生产,都是不利的。社和生产队的组织规模确定了之后,应该宣布在今后十年内不予变动。
第七、合作社的技术措施和耕作改制,必须强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上级农业部门应该指示方向,积极提倡,典型示范,交流经验,而不应该机械规定计划,强迫合作社执行。新的农业科学技术必须与当地农民经验相结合。必须研究当地农业发展的历史,重视老农经验,而不能割断历史,不听老农意见。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应该服从国家计划的指导。其办法,由国家规定生产指标,逐步过渡到国家只规定征购指标,合作社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购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需要、社员需要和社的可能条件,制定合作社自己的生产计划。
第八、所有的合作社,都必须积极地、在适当增加社员收入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公共积累,不断地扩大再生产,经常设法扩大生产门路,使当年生产与扩大基本建设相结合、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为此,所有的合作社,都应该从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要求出发,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及近年来的经验,发动社员参加讨论,制订合作社五年或十年的生产规划。首先可制订简单的纲要,然后再逐步具体化。
在贯彻执行上述各项指示的同时,必须加强社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务使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工作,在广大社员的自觉行动和监督之下逐步地加强起来。
来源:《人民日报》195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