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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文化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文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
1958.07.10


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并告文化部党组:


中央批准文化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文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望文化部党组即与有关省市商议,迅速办理交接事宜。


 中央
1958年7月10日


文化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文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


中央、主席:


解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文化生活需要的增长,文化事业也有很大发展。文化部除了对于全国文化事业的领导和管理,规定了一些办法和制度以外,还直接建立和管理了许多事业、企业单位,并且数目与年俱增,至今已达86个之多。这些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当时大部分是必要的,曾经起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在当时就是不合理的。1955年底,我们曾经对于管理体制作了某些改革,但解决得极不彻底。目前文化部在这方面的主要缺点,仍然是集中过多,管理过死,许多应该交由地方或有关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没有及时地移交,应该下放的权限没有充分地下放。这样,一方面,文化部忙于日常的行政事务,特别要以很大的精力管理直属单位,不能深入地钻研党的方针政策和调查研究全国情况,真正负起指导全国文化工作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地方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对文化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我们认为:文化工作是一种思想工作,其中大部分是群众性的工作。为了加强党和国家对于文化工作的领导,充分地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快地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密切地联系群众、联系实际,更好地为工农兵服务、为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必须把绝大部分的文化事业交给地方去办,各方面去办,广大人民群众去办,并且由地方政府,各个有关的业务部门、人民团体,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进行领导和管理。文化部的任务应当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和文化政策,对于全国的文化工作进行思想指导和业务指导,负责全面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交流经验。因此,必须将事业企业单位和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并且改革某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目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企业,除了全国性的研究机构和负责协作平衡的机构以及其他必需由中央领导的个别机构,仍旧由文化部管理以外(实验性的事业或企业,也从地方管理的单位中选择,同时协同地方进行试验,这样可能比较更为有效),凡是在北京以外地区的,一律交由地方政府管理,过去已经委托地方代管或者已经交给地方管理但权限不够明确的,一律由地方政府全权管理。凡是在北京地区的,绝大部分交由北京市管理,一部分适宜于中央有关业务部门或人民团体管理的,分别交由中央有关业务部门或人民团体管理。如果暂时条件不成熟无法移交,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准备将来移交(下放和旁交单位名单附后)。

今后各地举办新的文化事业、企业,或者调整现有的文化事业、企业,除中央另有规定的重大项目外,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决定或批准。


(二)艺术院校由各地政府领导和管理后,文化部对于各院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应当采取如下办法:

各艺术学院以及北京舞蹈学校、中国戏曲学校、上海印刷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由文化部和教育部为主,参考所在地省、市或协作区的需要,在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下决定。毕业生根据统一分配的原则采取与所在地政府按计划数字适当分成的办法。此外,当地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额外招考或者保送一部分学生,也可以增设新的专业,培养适应当地需要的干部。这些学生毕业后由当地政府分配工作,不由中央统一分配。

各艺术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由学校所在地政府与协作区范围内的各地政府研究确定和商定分配比例。


(三)现有文化部直属的电影制片厂大部分改为地方国营企业。现在还没有电影制片厂的省和自治区,一般地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和可能,以现有的新闻纪录片摄制站(队)作为基础,在三年内,逐步地建成以摄制新闻纪录片和科学教育片为主的中小型制片厂。其中,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也可以开始摄制艺术片。在中南、西南两协作区,应该争取尽早地建立综合性的中心制片厂。文化部对此应当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并且调度现有电影制片厂的力量,在技术上加以援助和指导。


(四)国内影片的发行,采取全国统一发行和地方自行发行同时并举和结合的办法。北京、上海科教片厂出品以外,各地制片厂所生产的新闻纪录片和科学教育片,在本地区和协作区范围内的发行,由各地自行负责。全国发行的艺术片、新闻纪录片、科学教育片、美术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统一收购版权,由各省、市、自治区分摊版权费。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今后对各省、市发行的拷贝,由各省、市、自治区影片发行机构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购置。国内影片的输出以及国外影片的输入和发行,仍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统一管理。


(五)在物资供应方面,除了电影胶片、电影制片设备、电影放映机,仍然由文化部统一分配外,文化事业所需要的其他物资,一律由地方和中央有关业务部门、人民团体自己解决。


(六)报纸、杂志、书籍的定价,艺术表演的票价,剧场场租,电影票价和片租,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应适当地照顾毗邻地区、类似地区和类似情况、类似条件,勿使差距太大,必要时应该主动地召集有关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决定。文化部可以作一些原则规定或者订出有弹性的标准,供各地参考。


(七)在国家还没有制定和颁发全面的文物保护条例以前,文物的保护和发掘,可由各地根据中央过去法令和指示的原则,结合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自行作出决定,并且负责执行,如果有重大问题碍难决定的,可以报告国务院请示。


(八)对于社会上的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的管理,包括报纸(省级〈以〉上报纸除外)、杂志、出版社、书刊印刷厂、民间职业艺人、民间职业艺术团体、艺术场所、放映单位、书店、书摊、书贩的登记,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画、剧目、歌曲、手工艺品的取缔等,一律由地方负责。但这方面的有些工作,需要十分谨慎细致,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掌管,不能将权限完全下放专区(州)、县(市)、区。如果有碍难决定的,可以报告国务院请示。


(九)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支公司和新华书店分支店,完全由当地政府领导和管理。它们同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新华书店总店的关系,是一种业务上的关系,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地方电影制片厂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地方出版社、印刷厂和书店的机构、职权和相互关系,都由地方自行决定。

以上几项重要原则和下交、旁交单位名单已先后提交国务院和党中央书记处审查和讨论四次,经过几次修改后又经中央书记处和总理原则上同意,并已经和有关地方(主要是北京、上海、吉林)党委磋商,他们原则上也都同意。中央如果认为妥当,请批发各地和有关部门。


 文化部党组
1958年6月16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