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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案件审批工作座谈会情况的通报
1958.07.20
中央监察委员会于1958年6月16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了有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上海、天津等19个省、市监委案件审批处正、付处长和解放军监委同志参加的案件审批工作座谈会。座谈会采取先务虚,后务实,以虚带实的方法,讨论了党的监察组织如何保证和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总路线,如何多快好省地处理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的案件等问题。在座谈会上,各地同志汇报了案件的处理情况,交流了处理案件工作的经验。
在座谈会上,到会同志首先认真地讨论了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认为党的这条总路线是照耀一切工作的灯塔,党的监察组织必须认真全面地领会总路线的精神,在工作上加以贯彻执行。会议认为,党的监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总路线,主要是: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地检查处理违反和破坏党的总路线的案件,首先是积极检查处理属于两条道路斗争的、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和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和文化事业大跃进的案件,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消除积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党的监察工作的思想性、战斗性,善于辨别风向,敢于拔白旗、插红旗;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把监察工作和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把检查处理案件和群众运动结合起来,使党的监察工作做得又多又快又好又省,从而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保证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实现。会议批判了有的人认为监察工作不能提多快好省,尤其不能提“多”,提“多”就会多处分人的说法。会议认为,我们提“多”并不是要超越客观实际去追求处分党员的数字,而是要根据客观存在着的党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尽多尽快地处理,不要拖拉积压,不要吃“剩饭”。
会议根据毛主席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指示,检查和批判了党的监察干部中存在着的种种迷信和怕的思想。从各地同志汇报的情况来看,有的监察干部迷信自己的老经验,把检查处理案件神秘化,认为这只是专职干部的事,不相信党的基层组织能处理好案件,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不敢下放,更不敢把一些应该大张旗鼓处理的案件拿到党员群众中讨论,怕出乱子。有的人在检查处理案件中怕同有学问的人谈话,怕同职位高的人谈话,同他们谈话感到理不直、气不壮。有的人怕处理案件中有不同意见,对不同的意见不敢争论,不去积极解决矛盾,而采取回避的办法。还有的人从个人主义出发,怕困难,怕得罪人,怕挨骂,怕人告状,怕人无理取闹,怕打击报复等等。其实,他们这种种迷信和怕是没有根据的。不相信群众的力量,只能使工作做得慢些差些。过去的经验证明,有的案件由于在少数专职干部中打圈子,几年解决不了,一经大鸣大放大辩论,几天就解决了。我们正确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就应该理直气壮,真理是不可抵挡的力量。但是,有了错就应该随时修正,不能固执己见。监察干部不能狂妄自大,但也不要妄自菲薄,既要克服特权思想,又要扫除自卑心理。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总是会有困难的,监察干部必须具有百折不挠克服困难的精神。只要有这种精神,任何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看到坏事不敢惹,不敢向党报告,怕这怕那,是小资产阶级的恶劣倾向和庸俗作风,不是共产主义的风格。
因为有了这许多迷信和怕,使部分监察干部该想的问题不敢想,该说的话不敢说,该做的事不敢做,该辩的是非不辨,该插的红旗不插。个人主义、自卑感和思想方法的经验主义紧紧地束缚住他们的头脑,使他们思想僵化,精神不振,前怕狼后怕虎,丧失革命的勇气。会议认为,不打破这些迷信和怕,不克服个人主义和经验主义,不扫除自卑感,思想就解放不了,党的监察工作就不能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飞跃发展向前跃进。党的监察干部必须从这些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加强党性锻炼,学习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树立英勇无畏的共产主义风格。
在座谈会上,各地同志汇报了在整风运动中揭发出来的党员违法乱纪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交流了处理案件的工作经验。
由于整风运动的深入展开,1958年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很大,有的相当于过去几年案件的总和。目前处理案件的情况是:各地正在以大跃进的姿态来处理案件,成绩很大,进展很快。右派分子案件已基本处理结束,其他违反党纪案件也正在进行处理,但各地进度不同,有的省、市已处理了50%左右,有的省、市只处理了30%。鉴于整风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将于7月底结束,如何及时正确地处理这批案件,以巩固整风运动的成果,仍然是党的各级监委当前迫切的任务。
在会议上交流了各地处理案件的经验。认为从第三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以后,各地出现了许多先进的经验。如江苏宜兴县、河北徐水县、浙江诸暨县、山西太原市等地多快好省地处理案件的工作经验,都是很好的。宜兴县监委在县委领导下,从今年2月份开始准备,对案件作了调查研究,分类排队,依靠基层组织,全党动手,从4月17日到4月底,半个月的时间,把全县整风运动中揭发出来的党员违反党纪案件767件基本上处理完毕。经过抽查,证明处理的正确,没有发现错案。这是处理案件工作上的大跃进。这种情况,其他地方也有。这些地方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是:
一、党委统一领导,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参加,实行全党动手。监察组织的任务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研究处理案件的情况和问题,总结处理案件的经验,提出办法,请示党委,通过党委订出处理案件的计划,全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监察干部要作出典型示范,并加强业务上的指导。
二、结合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工农业生产处理案件。监察干部走出办公室,深入下层,深入现场,使监察工作和中心工作拧成一股绳,在参加中心工作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案件。在检查处理案件的时候,时时不离中心,密切联系生产。如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批判,不仅要认真地分析错误的性质和产生错误的根源,还要指出所犯错误对生产的影响和危害。这样做对犯错误的党员和广大群众教育意义很大,对生产推动的作用也更大更直接。江苏省宜兴县这样做了以后,大大地推动了生产,不少的三类社一跃而为一类社。
三、坚决走群众路线。对于一些教育意义大的和只有放手发动群众争辩才能批判深透、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应该坚决地采取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方法进行处理。采用这种方法检查处理案件必须:(一)在党委领导下,或者由党委直接挂帅;(二)争取有关部门参加,并和他们通力合作;(三)与专门调查研究相结合。
坚决下放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是贯彻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措施,批准权限下放以后必须:(一)认真地向基层组织交代政策,使他们清楚地了解执行党纪的方针、原则;(二)加强对基层组织检查处理案件工作的指导,提高他们的办案能力。
在座谈会上,对处理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犯有严重右倾错误的党员,对于处理严重违法乱纪、腐化堕落、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等问题,结合案例作了讨论。
会议认为,在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揭发出来的犯有严重右倾错误的党员数量相当大,情况也比较复杂。犯有严重右倾错误的党员,同党内右派分子是有区别的,因为他们在根本立场上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因此,对于犯有严重右倾错误党员的处理,应该根据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整风运动指示的精神,除少数情节十分严重,又拒绝悔改的,应该开除党籍以外,主要着重批评教育,给以积极的耐心的帮助,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分子、腐化堕落分子以及严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屡教不改分子的处理,会议认为中央已有原则指示,不必另作具体规定。有了这些原则指示,就便于结合具体情况掌握运用,有的监察干部要求对处理党员各种违反党纪的错误都规定出政策界限,而且愈具体愈好,把处理犯错误党员这样一件政治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当成了机械地对照条文、照章办事的简单的事务性的事情。这是思想懒汉的办法,是应该加以克服的。对于监察干部来说,重要的问题在于用阶级分析的办法观察问题,提高思想,提高政治嗅觉,善于辨别风向,分清敌我,分清是非。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监察工作的思想性,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发挥监察工作的积极作用。
会议讨论了处理党员和群众控诉、申诉工作。认为各级监委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对于控诉、申诉有道理的,一定要热情支持,予以受理;对于无理取闹分子必须严肃批判,坚决斗争,不能迁就退让。对于右派分子的申诉,必须严肃对待。一方面要严肃批判他们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行,同时也要指名只有低头认罪,彻底改造,才是出路。各级党的监委要注意及时地综合反映控诉、申诉方面的情况,并且注意总结处理控诉、申诉工作的经验。
会议最后指出,为了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实现,各级监委必须诚心诚意地接受党委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委的指示、决议,积极主动地在党委统一部署下进行工作,使部门工作服从于整体的需要,正确发挥监察工作的作用。必须深入实际,紧密联系群众,到实际斗争的风浪中去经受锻炼,以普通劳动者身份与群众同甘共苦,了解群众的思想感情,以锻炼我们的阶级立场和革命斗争的勇气。必须认真地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要以毛泽东同志的思想来武装我们的头脑,使我们能够善于辨别风向,辨别是非,思想解放,敢作敢为,克服小资产阶级的动摇性,理直气壮地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各级监委要把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且要规定必要的制度,坚决贯彻执行。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