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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委批转广东省监委关于处理历史案件的经验
1958.02.01


——摘自广东省监委1957年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总结和1958年的工作意见


中央监委批示: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清理历史遗留案件的经验很好,现在转发你们参考。他们在经验中提出的,对待历史遗留案件,必须具有明确的阶级立场、政治观点和历史观点,不能离开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情况和历史条件看问题;必须根据中央按照当时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规定的政策,去衡量当时的处分;必须在肯定历次运动的成绩、保护历次运动的积极分子的条件下纠正偏差,这些原则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在审查处理历史案件时必须遵循的。但是,应当指出,广东省的这次清理历史遗留案件工作,是广东省委根据该省的具体历史情况出发决定进行的,因此,各地在吸取这些经验时,应当十分注意这个特点,切忌机械搬运。


 1958年2月1日

1956年广东省党代表大会前后,党内有不少同志对广东省民主革命阶段历次运动中处理的一些案件,议论纷纷,申诉案件也日见增多,有的要求复查减轻处分,有的企图全部翻案,个别别有用心的分子甚至到处散布流言蜚语,恶毒地攻击过去的运动“一团糟”,“实行惩办主义”等等。在党代表大会上,有部分代表要求省委重视这个问题,并且加以清查解决。省委根据这个要求,决定对某些存有异议的重大案件和过去受过处分的一些同志的申诉,重新加以全面的清理,目的是为了更谨慎地进一步弄清是非,彻底纠正缺点,统一对广东历次运动的认识,用实际事实对党员和干部再进行一次阶级教育,更好地团结全党,更充分地发挥干部的积极性,把广东省的工作做好。

根据省委的指示,从1956年10月开始,成立了清案办公室、清案小组,配备了干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监委为主,进行清案工作。经过一年左右,清案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是:

(一)分清了大是大非,统一了全党的认识,有力地回击了党内右派分子污蔑历次运动的谬论,批判了党内一部分干部的右倾思想和地方主义思想,使全党更加团结一致。清案的结果证明,历次运动中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正确的,成绩是主要的。从已结案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需要改变处分的占受处分党员总数5.9%;免予处分的(其中除极个别处分是根本错了的外,大部分都犯有轻微错误,是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占受处分党员总数1.06%。清理后维持原处分的加上原处分正确无需复查的占受处分党员总数93%。这就是说,过去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正确的,需要改变处分和免予处分的案件,加起来也不到7%。清理案件的工作证明,在土改运动中采取整队的方法,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在清案的过程中,我们更深刻了解到广东解放后,没有进行整队之前,党的队伍在组织上思想上不纯的情况是严重的,不整顿队伍,不纯洁内部,在土地改革那样严重的阶级斗争面前,农民群众必然发动不起来,消灭地主阶级的斗争也就不能取得胜利。而事实证明,正是由于当时采取土改整队的方法,纯洁和巩固了党的组织,提高了全体党员的阶级觉悟,因而迅速地取得了土改的全面胜利。根据上述的事实可以看出,在对待过去处理的案件问题上,除了别有用心的分子故意兴风作浪,挑拨是非,以达到其破坏党的团结的目的以外,许多叫喊是毫无根据的,是带着或多或少的地方主义情绪的。在党代表大会上,在反右派斗争和广东历史问题大辩论中,以及根据清案的事实,有力地回击了党内右派分子污蔑历次运动的谬论,批判了党内部分干部的右倾思想和地方主义思想,同时给予全党以实际而深刻的教育。

(二)正确地解决了干部的遗留问题,更好地发挥了干部的积极性。这次清案,根据省委的指示和党的“八大”决议对待犯错误的党员的基本精神,本着“严肃谨慎,分别对待”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处分后申诉的、在群众中意见较多和影响团结的案件,都采取各种办法,积集材料,有步骤地进行清理。对每一个案件,都经过比较彻底的、认真细致的复查,对有关政治历史问题和重大错误事实,都找了充分证明材料,然后才予以肯定或否定。对复查了的案件,按照党的政策,根据复查的结果和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都实事求是地作了恰当的处理。因而,使许多同志放下了包袱,深切地懂得了党是无微不至的爱护干部,不冤枉一个干部;有错误的同志,也提高了觉悟,消除了消极的、不满的情绪,积极为党工作。

(三)教育和提高了监察工作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了全党对监察工作的正确认识。这次清案工作,对监察干部、清案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了一次有关执行党纪的方针政策的理论和实际密切结合的教育,也检查了过去执行党纪工作上存在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思想作风,因而提高了监察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吸取了教训,积累了经验;同时也提高了全党对监察工作的认识,培养和训练了一批党的基层组织的监察工作干部,这对改进今后工作和在全党进一步开展监察工作,有很大的作用。

清案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初期有右倾思想,政策界限掌握不稳,清案范围不够明确,个别案件本来错误性质不变,没有必要复查,更不应该减轻处分的,只是照顾少数人的意见而改变了处分,甚至个别的把地主分子、反革命分子也收回党内或安置工作(已及时纠正)。目前,已经结案的案件,个别可能质量不高,少数仍有意见;也可能有个别应该清理的案件因遗漏而没有清理。这些问题还须通过整风和广东历史问题大辩论予以认真审查考察,妥善解决。

这次在全省范围内,较大规模地开展清理历史遗留案件,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如下4点经验:

(一)必须反复讲清道理,批判各种不正确的思想,统一全党对清案工作的正确认识,这是清案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和清案工作做得好坏的一个主要关键。在统一思想认识上,我们反复贯彻了4条原则:一、肯定历次整队运动都是正确的,成绩是主要的;二、要有历史观点和阶级观点,不能离开当时当地阶级斗争的情况和历史条件来看问题;三、要保护历次运动的积极分子,对过去错误处理的案件,除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陷害好人和蓄意报复陷害他人者外,一律不追究责任;四、重点清理,不是全部复查,也不能以运动的方式来进行清案工作。防止因对运动不满或对清案有抵触所出现的对立情绪而影响清案工作顺利地、健康地开展,对党的团结不利。这是弄清党内是非、统一思想认识和正确解决干部遗留问题的大前提。

在清案过程中,曾经遇到各种抵触思想,如有的离开当时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来看问题,抱着否定一切的态度,说历次运动处理的案件是“宗派主义”和“惩办主义”,要求普遍复查或一律减轻处分;有的从个人情绪出发,要求赔偿损失,追究责任;有的提出要处理当时的积极分子,否则就要到中央去控告;有的还质问监委说:“你们过去把我处分错了,现在你们是否应受处分”;有的对错误事实都承认,但强调“八大”的精神宽大,今天不应再给他处分;或认为他愿意留在党内,就应该让他留在党内,否则思想不通;有的则隐瞒错误,欺骗组织,乘机翻案,企图反攻或故意含糊其词,试探领导意图,对领导上已掌握了材料的那一部分就承认,否则就推翻或推说记不清。有的不敢写证明材料,怕牵连自己或怕追究责任。亦发现有些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可靠的。同时亦有个别人认为“过去自己处理的案件,现在要自己清理,会影响个人威信”。对以上的不正确思想(特别是关于否定运动成绩这一思想较为严重和普遍),不断地予以教育批判,而逐步统一全党认识,使清案工作能够健康地开展,并保证通过清案达到加强团结的目的。

(二)必须有明确的立场、观点全面地研究分析案件,并要明确地确定清理案件的政策界限和重点。这次清理的是历史遗留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复杂,有的案件牵连人员广、涉及范围大,而且时过境迁、人员分散。我们一再强调复查案件时,要有明确的阶级立场和政治观点与历史观点,要贯彻实事求是精神和客观冷静的态度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分析。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分歧的意见,要全面分析,防止偏听偏信。对关键性的问题,要查深查透,彻底弄清事实。在观察和分析问题时,一方面要看到当时阶级斗争的具体情况;另方面也要分析广东党各个历史时期地下党所处的情况;同时还要对每个人的出身历史及其一贯表现联系起来考察,才能更好地分清党内是非问题与敌我问题的界限,作出正确的结论。

在衡量处分时,必须依照中央和原中南局在历次运动中所规定的政策界限来处理,这些规定是根据当时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制定的,按照当时的政策标准来衡量当时的处分才是恰当的。

在清理案件工作中,并规定如下政策界限:本人没有错误而给予党纪处分的应该予以平反;不应该开除党籍而开除党籍的应该改变原来处分;对于处分偏轻偏重的案件一般不改变;除了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消工作三大纪律处分的以外,可改变可不改变处分的一律不改变。

(三)必须依靠支部、依靠群众,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依靠支部、依靠党员群众清理案件,不但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易于把历史事实弄清,而且经过他们研究讨论,易于取得思想认识的一致。更重要的只有依靠支部和党员群众,才能对申诉者真正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同时经过支部讨论复议案件后,亦使原负责处理案件的同志及支部的全体党员,受到一次深刻的党纪教育。

(四)必须反复强调案件质量,强调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各项手续规定。省监委曾经发过多次指示,反复强调案件质量,强调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各项手续规定。省、地监委曾先后派出检查组抽查下面办案情况,并切实帮助下面解决实际困难,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办案。特别强调清案中要注意严防把已经清洗出去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重新拉进党内来;整风、反右派斗争开展后,并作出了专门规定,有关右派嫌疑分子的案件,一律不清理。

(1958年1月)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