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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伊斯兰教制度改革问题的初步意见
1958.08.07
新华社西宁7日讯 为了便于各级党政在进行伊斯兰教制度改革时大体上有个界限,中共青海省委初步提出了伊斯兰教制度改革中必须改的和暂时可以不改的几条意见,要求各级党委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其中提出必须要改的有十条。这十条是妨碍回族生产、文化发展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最突出的问题。
一、废除门宦制度和世袭伊玛姆(即教内掌权臣)
二、废除封建性的清真寺的管理制度,把清真寺统统管理起来,要做到三管(人权、财权、教权)。
三、废除清真寺、道堂占有的大量土地、牲畜、森林等。
四、废除摊派负担制度,特别是强迫摊派制度;至于自愿送“七贴”,可以不改。
五、废除强迫少年儿童学经制度。
六、取消妨碍生产、浪费财物的大规模地宗教活动。
七、取消歧视妇女、干涉婚姻自由制度。
八、取消限制文化娱乐活动。
九、改掉阿訇、满拉不参加劳动制度,提倡阿訇、满拉参加劳动生气。
十、废除宗教惩罪制度。
暂时可以不改的有七条。这七条是和宗教信仰关系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需要教育群众继续做工作的。
一、封斋。暂时不要改,但要做工作,使学生、小孩、农民、工人尽量不封斋。
二、礼拜。一天五次太多,要使礼拜的规模小些,次数少些。
三、三大节日宗教仪式,群众暂时还可以做,共产党员不能做。
四、生下孩子起经名,群众可以不改,共产党员要改。
五、人死后是否念经不作规定,也不加干涉。
六、结婚请阿訇念“依扎布”,群众可以念。
七、阿訇宰牲畜,可以念经。
至于其他还有很多可改可不改的,不能听其自然,也要做工作。(彭雪)
来源:美国图书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