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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大力开展木炭生产的指示
1958.08.12


本省将在八月底之前建立1万座炼铁炉,在焦炭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必须依靠木炭来代替焦炭,作为炼铁的燃料。因此,迅速增产大量木炭,支援钢铁工业,就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省委要求各地除了保证完成原来的计划,满足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及社会消费的需要以外,再增产200万担木炭,由省冶金工业厅统一调拨,供应钢铁工业的需要。也就是说,连同原来的计划,今年年内要收购427万担木炭。各级党委必须保证完成这一紧急任务。

在今年年内完成427万担木炭生产任务,是完全有条件的。因为:

第一,以资源情况看,本省约有杂木林320万亩,经过几年来封山育林,一般杂木林幼林密度较大,每亩约有胸径4—8公分的杂木500株左右,平均每株重10斤,计5000斤,以砍劣留优,结合抚育采伐250株,计2500斤,每5斤杂木烧1斤炭,每亩可烧炭5担,仍需在85万亩杂木林中结合抚育进行烧炭,即可完成这一任务。

第二,从生产能力来看,全省原有炭窑约2万只,一般每只炭窑每窑产炭6担,每月烧6窑,以今年年内生产4个月计算,可生产木炭288万担;尚需新建8000只炭窑(以农业社为主,国营林场亦应建立一部分炭窑),要求每只炭窑平均每窑产炭8担,每月烧6窑,从九月份投入生产,今年年内可产炭153万余担。两项合计,即可产炭441万余担。新建一只炭窑仅需100工左右,只要8000个山区农林业社每社新建或增建一只炭窑,这也是完全可以办到的。

完成427万担木炭生产任务,对于增加农业社收入,亦有很大作用。除了木炭的价值达1580万元以外,还可以大搞炭窑综合利用,生产醋石、木焦油等副产品。如28000只炭窑全部加以综合利用,可生产醋石29万担,价值464万元;生产木焦油34万担,价值512万元。连同木炭的价值,共达2556万元。

为了保证完成木炭生产任务,省委认为,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记挂帅。木炭重点产区的各级党委,必须指定一名副书记负责,切实把木炭生产抓起来;一般产区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各县应立即将任务布置到乡、到社,统一安排劳力,组织专业生产队,要求原有炭窑立即全部投入生产,同时根据任务需要,迅速建立一部分新窑,务求在九月初开始生产。在有大片什木林的地区,可以组织一部分劳动力,集中进行生产。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具体领导,各地、县委可以组织林业、商业、交通、工业部门,成立专门办公机构,统一掌握木炭以及木材、毛竹、木柴生产。

(二)广泛传授技术。木炭生产及炭窑综合利用,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必须开展群众性的传授工作,使群众普遍掌握烧炭及炭窑综合利用的技术。因此,各县应根据任务需要,从农业社中抽调足够的人员,举办短期的现场训练班,务使每只炭窑都有受过训练的技术员。

(三)开展技术革新。目前大部分炭窑生产技术仍较落后,集材运输多用肩挑;炭窑利用率很低,一般仅60—80%;部分炭窑的出炭率低至10%(100斤柴烧10斤炭)。因此,必须大力开展木炭生产技术革新,推广竹木土滑道、架空索道集材运输,以及烧“满窑炭”和缩短烧窑时间等先进经验。据寿昌县林场的经验,用铁丝架空索道集材,可提高工效15倍。青田、鄞县均有缩短烧窑时间、提高出炭率的经验。各地应广为传播,以提高工效,节省劳力,提高木炭生产水平。

(四)加强部门协作。本省森林资源大部集中在深山地区,炭窑亦以深山地区为最多。因此,各地必须组织商业部门开展深山远购,下伸收购点,与农业社及国营林场订立合同。实行固定山价、补贴运费的办法,保证农业社有合理的收益,以促进经营木炭生产的积极性。部分农业社及国营林场新建炭窑,如资金确有困难,可由商业部门采取预购方式帮助解决。

林业部门应负责提供资源分布情况,解决炭窑及炭窑综合利用的技术问题,组织辅导生产。

交通部门应千方百计地把收购起来的木炭,及时运到需要地区,以保证供应钢铁工业、交通运输、以及各项工农业生产和社会消费的需要。为了解决山区运输问题,要大搞索道。今年以竹子索道为主,明年再搞钢索。

以上各地〔点〕,希各地、县委立即研究执行,并由各地委于八月底将贯彻执行情况向省委作一书面汇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