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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同意侨委党组关于侨眷归侨加入人民公社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1958.12.07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告中央侨委党组:


中央同意侨委党组“关于侨眷归侨加入人民公社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将这个报告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央
1958年12月7日

关于侨眷归侨加入人民公社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央:

广大侨区人民公社已经建立起来,百分之百的侨眷归侨加入了人民公社,这是工农业划时代大跃进,和侨眷归侨思想觉悟提高的必然趋势。工农业大跃进的形势,促进了侨眷归侨的思想革命,克服了侨眷归侨的消极面,发扬其积极面,先进人物比过去任何时期都多,也突出,连刚回国不久的华侨,和从不参加劳动的侨眷,也大赶先进,跃进居先,投入了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大搞1万至30万斤的试验田,大闹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成为当地多面红旗的一面红旗。过去那些落后、闹特殊向国外亲人叫苦的人,受到了跃进的深刻影响,一变过去的态度,主动向国外亲人报告大跃进的情况。在公社的高潮中,侨眷归侨普遍的提出“迟不如早,慢不如快”。有的提出:“办起公社生产大发展,日子更美好,不走这条道路,还等什么呢?”公社美好的明天对侨眷归侨是极大的鼓舞,他们普遍满意:(一)公社工农商学兵,生产大发展,劳动好安排。(二)公社生老病死有保障。(三)公社粮食解决了,副食品增加了,用不着为物资供应发愁。(四)公社生活集体化,劳动无后顾之忧。广大的贫农下中农对公社实行粮食供给制,工资制,吃饭不要钱,尤其满意。但由于公社建立发展的迅速,少数的侨眷归侨思想一时跟不上,存在一些顾虑:怕房屋、投资、侨汇归公,上层人士怕加入公社后,劳动更紧张。为了既促进人民公社的发展,又要考虑到国外斗争的情况,既促进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又要考虑到侨眷归侨的特点,利于生产,对于侨区建立人民公社后,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侨眷归侨加入公社以后,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处理,应按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和当地党委统一的规定处理。除了将私有的生产资料应当转为公社所有,个人生活资料坚决不动外,对华侨房屋问题的处理,应服从公社的统一规划。在目前尽可能做到:(1)侨眷归侨仍在原房屋居住,多余的必要时可借出或调整;(2)华侨新村仍保证由归侨侨眷居住;(3)对分散建筑在农田,但价值较高、对生产妨碍不大的华侨房屋,尽可能不拆除;(4)不管调整或借用,都必须加强侨眷归侨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他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产主义风格,同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工作步骤,减少他们思想上的抵触;(5)以后华侨回乡,由公社以入社社员看待,安排住房,使他们归有所宿。

人民公社建立后,仍要执行1955年2月国务院关于保护侨汇的命令。侨眷归侨的侨汇和银行的存款,仍属个人所有;信用社改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后,仍维持三保,即“保密、保送、存取方便”。侨眷归侨入公社前投资于农业社的资金,由公社负责偿还;利息和还本期限,由公社和侨眷归侨本人协商处理。投资利息高于人民公社信用部者,按人民公社信用部的存款利息处理,也可以低利或无利。

建立公社以后,必须大大加强侨眷归侨共产主义的教育,强调前途美景、劳动、共产主义风格的教育。揭破谣言,解除侨眷归侨的顾虑,减少国外华侨的怀疑以至不满。

关于建立公社以后,侨务机构的基层组织,根据地方的意见,侨眷归侨占公社总户数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可在公社内设立侨务工作部,以生产单位或生产队选出的侨眷归侨代表作为侨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如侨眷归侨少于社员总户数五分之一的,可在公社管理委员会中设侨务委员,隶属于公社的有关民政、政法等部,下选代表。有事即开代表会,无事不开。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即批示,并请批示各省人委在处理上述问题时作参考。


 侨委党组
195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