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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一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决议
1959.01.25


一、“吃饭不要钱,按月发工资”,即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具有共产主义的萌芽,但是,它的基本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执行这种分配制度的时候,必须统一对于按劳分配的认识。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我们曾经大张旗鼓地开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提倡共产主义精神,提倡大公无私,热爱公共财产,不计报酬地劳动。这样做,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对于促进人民公社的发展,对于推动当前生产和各项工作,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但是,有一些人,却被自己的误解把头脑搞糊涂了。一种误解是,既然提倡共产主义精神,就应当实行“一切归公”,就应当取消按劳分配制度;另外一种误解是,既然坚持按劳分配,不能“一切归公”,就不应当提倡共产主义精神。显然,这两种误解,都是把共产主义了解成为“一切归公”和“平均主义”,认为共产主义精神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水火不相容的。

前一种误解,反映了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脱离了当前的社会条件和人民群众的觉悟水平,降低了共产主义在人民心目中的标准,对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后一种误解,反映了小资产阶级的动摇性,和资产阶级对于共产主义事业的抵触情绪,否定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不断增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否定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对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也是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因此,仍然要继续开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运动,澄清各种误解。目前,要着重澄清前一种误解,同时,也要注意澄清后一种误解。要使人们真正地懂得:“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产主义的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更合理,但是这只有在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以后才可能实现。没有这个条件而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会妨害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就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产品的增加,也就不利于促进共产主义的实现。”(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目前我国人民公社所实行的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我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种创举,它的好处是,既适应我国目前社会生产的发展程度和人民群众的觉悟水平;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觉悟的提高。既有利于人民公社逐步地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又便于为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创造条件。

我省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了这种分配制度,受到广大社员群众的热烈欢迎,对于当前生产起了促进作用。今后的任务是,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地总结群众的创造,使这种分配制度,对于发展生产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二、生产的发展,工资、供给的增加,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水涨船高”。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资和供给的水平。而按劳分配的工资部分,在长时期内必须占有重要的地位。要根据各个公社生产发展的不同情况,确定工资和供给的比例。

在确定工资和供给比例的时候,要注意,尽量不使劳力强而人口少的户减少收入;一般地要使90%以上的社员收入比上年有所增加,其余社员的收入比上年也不致减少。

目前我省多数人民公社,按人口计算,工资部分和供给部分各占社员个人消费部分的50%左右。这样,每个全劳动力的月工资应当不少于十元左右,一部分收入较多的公社,每个全劳动力的月工资,可以达到十五元左右。随着生产的发展,每个公社必须努力使社员所得的工资,逐步增加,并且在若干年内,必须比供给部分增加得更快。这样,才能适当满足社员在生活上的复杂的需要。

因此,目前各个公社的供给范围,以实行伙食供给制为好。收入比较少的社,也可以只实行粮食供给制。为了照顾社员家庭的需要,实行粮食供给制以后,要在省规定的每人留粮七百斤、八百斤、九百斤的标准之内,除了留足公共食堂所需用的粮食以外,还应当根据社员实做工分的多少,分给各家几百斤粮食,作为各家的机动粮和储备粮。分给社员家庭的这一部分粮食,应当包括当地出产的各样品种,使社员食用方便。

争取在1960年或者略长一点的时间内,农村人民公社每年每人平均消费水平达到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并且,争取两三年内,普遍实行免费医疗(也可以只收挂号费或者收很低的药费)和免费(即免收学费、杂费)上学。然后再过若干年,生产进一步发展了,社员的觉悟进一步提高了,再逐步增加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相对地缩小工资部分所占的比例。这样,有利于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从“按劳分配”逐步过渡到“按需分配”。

目前,各个公社应当抓紧时机,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公社统一经营的优越性,积极发展工业、农业、副业的多种经营,扩大自给性和商品性生产,做好农产品和土特产品的加工工作和运输工作,增加生产,增加公社收入,以便及时发放工资,保证供给。

三、在政治挂帅的前提下,辅之以适当的物质鼓励。在目前还没有创造出更好的办法以前,应当坚决实行“死级别、活工资”,“包工包产,超产奖励”,“生产规划两本账,工资标准两个方案”等办法,以鼓励社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按照每个社员的劳动态度好坏、劳动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这三个条件,民主评定工资级别。在评级的时候,要以社员实做工分作为衡量上述三个条件的根据,并且要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使妇女劳动力得到应当得到的等级。工资等级以分做七级左右为宜,最高工资可以为最低工资的四倍左右。

许多人民公社在评定工资级别之后,曾经一度在生产上出现出勤率降低,工效不高和无人负责等混乱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工资级别评定的不尽合理;主要的一方面,则是因为这些公社在建立之初,就把那些为群众所熟悉、在高级农业合作社行之有效,而又为人民公社应当继承的包工包产,评工记分等等好办法丢掉了。各地在这次整顿巩固人民公社工作当中,发现和解决了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是:

“死级别,活工资”,即公社按已经评定的工资级别,再加3%的机动工资,把工资总额包到生产队,生产队则不管原来评定的工资级别是多少,而只按照每个劳动者(包括没有参加评级的劳动者在内)实做工分的多少,发放工资。这就是说,工资级别只有在公社内部起两个作用,一个是经济核算的作用,一个是平衡的作用。而在生产队内部,则仍然沿用农业社评工记分的办法,评定每个劳动者实做的工分。实践证明,这个办法是绝大多数社员所赞成的。

“包工包产,超产奖励”,这是责任制和奖励制的结合,过去的农业社,采取这个办法,发挥了集体经营的优越性。现在的人民公社,仍然应当采取这个办法,发挥大而公的优越性。除了超产奖励之外,还应当从工资总额当中,抽出3%至5%作为奖励工资,交给生产队掌握,及时地奖励那些出勤率高、工效高和热爱公共财产的社员。

“生产规划两本账,工资标准两个方案”。看那本账兑现了,就实行那种方案,这就是说,在一个公社内部,除了定额工资之外,还制定出一个较高的计划工资标准。

所有这些办法,都是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而定的,在实行这些办法的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这就是说,鼓励社员劳动积极性的主要办法是政治挂帅,脱离了政治挂帅,片面地强调物质鼓励是错误的。但是,在政治挂帅的前提下,辅之以适当的物质鼓励,仍然是必要的。因为,这种物质鼓励的目的,是鼓励社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四、各个人民公社内部,应当各有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和供给标准。

但是由于原来的各个农业合作社(现在是公社生产队或大队)的生产水平和社员收入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实行统一的工资和供给的标准的时候,要保证原来收入较多的农业合作社的多数社员不致降低生活水平,这就需要采取适当的办法予以照顾。一个办法是,允许原来积累较多的农业合作社优先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如优先修建食堂、住宅等。一个办法是,制订超产奖励办法,使原来生产水平较高的社能够得到奖励。还可以根据多数社员的意见,对于因为实行统一的工资和供给标准,而减少收入的农业社和社员,采取适当补贴的办法。这种照顾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团结群众,发展生产。

国营农场吸收一部分农业社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以后,可以统一规定工资和供给的标准,也可以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和供给标准。如果统一规定的标准比国营农场工人的原有工资低,就应当给予补贴,使原有工人的工资不致减少。

公社的干部,原来属于各农业社供给和补贴的,应当按照他们的工作情况,民主评定工资标准。一般地说,现任的生产队长和原任的各农业社正、副主任,党的正、副分支部书记和会计的工资,可以相当于公社社员的最高工资加10%至20%。现任的生产队副队长的工资,可以比同等劳力所得工资多10%左右。原来由国家供给的脱产干部的工资,目前仍旧由国家发给。

对于公社的拖拉机手、手工业工人和其他原来收入水平比较高的人员,可以采取技术补贴办法,使他们的收入不致减少。如果有人仍然愿意保留原来的工资待遇,也是可以允许的。

五、公社应当根据社员的年龄和体格,规定每个社员每月应当保证做多少工分。

对于达到保证数的,按实做工分发给工资,对于超过保证数的,酌情予以奖励,对于无故旷工达不到保证数的,酌情扣发一部分工资,对于投机干私活而又屡教不改的人,还要酌情责令他向公共食堂缴纳一定数量的伙食费。这样做的好处,便于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安排劳动力;便于对投机和偷懒的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对积极劳动的人,则是一种鼓励。

六、无论现在和将来,人民公社都应当负责保护社员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应当肯定说明: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在公社化以后,仍然并且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社员多余的房屋,公社在必要时可以借用,但是要征得社员同意。借用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主。社员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家畜和家禽等,可以保留为个人所有。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社员原来经营的一些家庭小副业,也可以继续经营。

七、要把推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当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别是在目前整社工作中,更应当做好这一点。应当具体交代政策,深入思想发动,依靠贫农(包括新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发扬民主,广泛的开展大鸣、大放、大辩论,力求绝大多数人的认识一致,心情舒畅,鼓起更大的干劲,争取1959年来一个更大的跃进。

八、各个公社党委应当根据这个决议所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公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社的具体方案。

这个具体方案,要经过社员群众的充分酝酿,并且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执行。


来源:1959年1月27日《长江日报》第1版。转载自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民公社研究小组编《高举人民公社的红旗胜利前进》,法律出版社,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