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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休假制度规定的联合通知
1960.09.12
为了具体地执行劳逸结合的方针,对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休假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实行男社员每月休假两天,女社员每月休假三天的制度。
二、每月1日和15日作为休假日,男女社员一律休假。休假日的活动由社员本人自由安排,任何人不得干涉。
女社员除去和男社员同时休假两天外,另一天休假日可以自由选择时间。
三、如因防汛抢险或特殊紧急任务,不能按规定日期休假时,必须报上级批准:并且要在本旬内把休假日补上。
四、炊事员、饲养员、保育员以及其他不能按规定日期休假的人员,要采取轮流休假的办法,使他们每月能够休假两天或三天(妇女)。
五、各专、县、公社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立即向社员宣布,从9月15日起,全省实行固定休假日制度。各县委要在9月20日以前,把执行情况报告地委和省委。今后,要每月检查和报告一次。
来源:湖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