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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
1960.09.22;中发[60]775号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党组,军委总后勤部:


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地认真地加以执行。

现金管理制度是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好制度。过去我们执行这个制度,对于稳定市场物价、保证货币正常流转和防止投机倒把都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近来在这方面,许多地区和部门是放松了。许多国营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团体手头保存了过多的现金,不按规定存入银行,并且有不少单位派出采购人员携带大量现金,到处抢购、套购物资。这就很容易助长市场的混乱,影响物资的计划分配,影响货币的正常流通,并且给某些投机分子、依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中央认为,各地应当立即执行人民银行党组报告中所提出的四条措施,并在干部中宣读。同时,宣布如果违犯这四条规定就要受到纪律处分。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后,如果仍有破坏现金管理制度,擅自保存定额以外的现金的,应当给以纪律制裁。


 中 央
1960年9月22日

(发至省军级)



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


中央:

今年七八月来,由于生产建设持续大跃进,城乡居民购买力不断提高,商品流转有很大的增长,七月底市场货币流通量比去年底增加了九亿多元,这种增长基本上是正常的。但是目前市场货币流通情况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国营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留存的现金过多,大大超过了实际需要,更大大超过了原来核定的保存现金的限额。据最近黑龙江、湖北、甘肃、江西、山西、天津等六个省、市对六千多个国营企业、机关单位库存现金的调查,约有百分之三十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保存现金的限额一倍至十儿倍。例如兰州市二十个国营企业、机关单位六月底的现金库存,超过核定的限额一点三倍,比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九十二点四。黑龙江密山煤矿,原来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五百元,六月底实际为七千元,相当于核定的限额的十四倍。

(二)很多国营企业、机关单位银行支取现款,或以销货等入的现金不送存银行,径自派出大批采购人员携带大量现金到处采购物资。这些采购员携带大量现金在零售市场抢购或套购物资。例如兰州市对四个旅社的调查,他们代外来采购人员保管的现金经常在五十万元以上;湖北沙市童装制帽厂,派出的采购员一次携带现金四十万元,去武汉市采购。对这些采购人员,各地已经认真地加以处理。

上述情况说明,目前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是有所放松了。这一方面是银行没有认真坚持贯彻现金管理制度,也缺乏检查和督促。另一方面是很多企业、机关团体忽视现金管理制度,它们只贪图方便,过多地保存现金,有些企业违犯现金管理制度,自己的销货收入的现金不送存银行,甚至以这部分现金派采购人员到处进行抢购或套购物资。这样,不仅给商品供应带来压力,影响市场秩序,而且造成人为的市场货币流通量不应有的增加,助长资金的分散。所有这些,是不利于市场稳定和生产建设的。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安排好市场,压缩集团购买力,全面安排人员经济生活的精神,有有必要改变目前这种松弛的状况,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健全现金管理制度,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国营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保存现金的限额,要重新加以核定,严格执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原则,应当是宁肯紧些,不能从宽,只能在保证日常零星支付的条件下,力求少存现金,越少越好。各地银行应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协同各部门、各单位发动群众自核,报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在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银行应注意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委员会反映。

2、国营企业销货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当地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3、国营企业、机关团体单位派员赴外地采购时,除采购人员必需的旅差费,可以携带小额现金外,其余款项必须通过银行汇兑,不得在邮局汇款。采购款项汇到采购地区以后,必须开立专户存入当地银行,不得存在旅社和饭店或其他部门。各地旅社、饭店如发现采购人员带有大量现金时,应负责与当地银行联系反映、当地银行应当追根究底,并报告地方政府加以处理,必要时对现金加以冻结。

4、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也都要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各地银行营业所、信用分部在公社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路途远近和零星开支的数额与基本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共同商订保存现金限额,报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公社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与国营企业的经济住来,一律通过银行转帐,不得使用现金。这些原则,也适用于城市人民公社。

以上报告如果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有关部。


 中国人民银行党组
1960年8月27日

已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在京中委、候补中委,中央各部委, 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军事各部委。共印四、四四一份。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

一九六O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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