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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关于保钢的几个措施的通知
1960.10.13


根据中央书记处十月八日关于狠抓钢铁生产的通知精神,各地和各钢铁企业,必须下最大决心,迅速地把钢的日产水平搞上去,坚决完成今年钢的生产计划。为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各钢铁厂的生铁日产量,必须确保有百分之八十用于炼钢,在完成此项调拨计划之后,再行安排其他方面的需要。用于炼钢的生铁,省委责成省冶金厅直接调度。

二、各地、市、县生产的生铁,也必须有百分之八十调给省属钢铁厂炼钢,并且要及时调拨,做到每天生产多少,就按比例上调多少。第四季度各区生铁上调任务分配如下:杭州市五百吨,宁波地区七百十四吨,金华地区七千三百六十吨。

三、不论外省调入和本省生产的焦煤,必须首先保证炼铁需要,不要分散使用。全省焦煤和焦炭由省冶金厅负责统一分配。为了保证钢铁生产对于焦炭的需要,便于统一调度,决定将杭州江干炼焦厂仍归杭州市领导,所产焦炭由省冶金厅统一分配。机械、铸造用焦,在保证冶炼用焦的前提下,由沈策同志负责,具体安排。


来源:浙江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