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
|
中央批转河北省委关于队干部参加公共食堂的规定
1960.03.07; 中发〔60〕201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河北省委关于队干部参加公共食堂的三项规定,转发给你们。这个规定很好,各地可以仿效。
附件:
河北省委关于队干部参加公共食堂的规定
一九六○年三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公共食堂,省委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农村支部书记和队干部,除因病等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参加公共食堂,不得单独立灶起伙。
二、所有参加公共食堂的干部必须同社员群众一样,按照定额吃,不得单立小灶额外吃好的。
三、所有到农村工作的各级干部,必须到公共食堂去吃饭。
以上规定要经过动员教育使其自觉地去认真执行,如果经过教育仍有无故拒不执行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已发: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政治局、书记处各同志,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共印一、○八一份。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 一九六○年三月八日发出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