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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社队在夏收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人滥施处罚
鲍克光 编
1963.07.16


新华社南京讯 江苏省部分地区的少数社队在夏收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人仍滥施处罚,有的甚至逼死人命。

乱立罚规。启东县合丰公社二大队二十五个生产队,队队有罚规,有的规定:捉到小偷戴“贼”字符号,穿白底黑字背心。有的规定:偷一斤蚕豆,罚二斤干粮,三至五个工分。

抄家兑现。六合县新集公社团支书苏家才带了三十多人到偷青社员家里去抄家。有个社员被抄走棉被一床、被胎一床、衣服十件,以及门板、箱子、大桌、板凳等家具。

滥施斗争。铜山县青山家公社社员夏云月(贫农、下放工人)偷拔生产队的山芋苗八百多棵,栽到自己的十边地上,被查出后,大队支书陈风云召开了四个生产队的社员大会进行斗争,没收夏的十边地,并罚款一百十四元。

非法关押。铜山县潘塘公社六十六岁的社员陈王氏,5月下旬因偷生产队地里的大麦穗十余斤,被交给生产队长解明达(党员)处理。解竟将她躺在生产队会计室内。陈王氏怕罚粮食,当夜自缢身死。

捆绑吊打。江阴县陆桥公社王德泉,5月31日夜偷了生产队的两篮麦穗,被生产队长、会计和十多个防夜的人当场打死,抛尸河中。

上述事件,有关领导部门正在严肃处理。


来源:1963年7月16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


来源:美国图书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