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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芮沐先生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
法律系民法旧法观点批判小组
1958.12.00


资产阶级的民法与它的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建立在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上的。因此,资产阶级学者在安排民法科学的体系时,一般是以私有权、法人、契约及依存于私有权的继承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在阐述民法的各项制度中,又是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指导思想的。

芮沐先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合同体系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民法中的私有权、法人、契约等制度的翻版。芮沐先生以强调民法万能,强调民法科学的系统性、完整性,夸大民法中各种制度的作用,夸大合同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曲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来贯彻他实质上是维护私有财产的中心思想。

揭露与批判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及资产阶级学术思想不能不是两条道路斗争中的严重任务之一。



(一)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是以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及私有财产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

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是由资产阶级的民法体系:概论、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所有权(客体、物)、合同(法律行为、债)、婚姻(亲属)、继承等制度所构成的。

芮沐先生首先在民法概论里一方面把民法的范围说成是包括我国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商品流转关系、生产资料分配关系;在他看来好象劳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国家的统购统销关系、以至国家行政调拨关系等等,无一例外的都是属于民法调整。另一方面,民法范围既然如此之广,就不难得出错误的结论是它的作用之大。摧毁三大敌人的经济基础是民法的作用,恢复国民经济稳定国内市场是民法的作用,完成国家计划、促进工农业生产是民法的作用,改造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是民法的作用。芮沐先生把民法的范围与作用说成如此之大,又本着资产阶级及民法中的所谓当事人地位平等、交换等价等固有原则来讲述,其目的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民法只是律的一个部分,如以过去我们说的民法,照一般的理解它只能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因而它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正因为调整一定的关系有它自己的特点,它就不能包括几乎是所有的关系,它就不能在任何关系中都起着作用,这是从技术上说。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有许多问题根本是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例如说没收官僚资本及摧毁三大敌人的经济基础等等),这些应该而且必须要说成是革命措施,必须要说成是我们剥夺剥夺者的行为,不能认为而且也不应该认为是一般民事问题及民法的作用,这是从政治意义上看,否则一定把它们放在民法里作为民事问题,看成是民法的作用。那很明显是在歪曲事实否定它的政治意义,从而为在整个体系中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私有制提供前提条件。

接着芮沐先生在讲述民事主体时,将各种民事主体平列,不提它们作为民事主体的不同意义,不提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地位,强调资本主义民法中法人制度的继承性及国民党时期我国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传统性。说国家没收官僚资本的财产是民事行为,国家的征收及一般的没收是民事活动。说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农民、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都是个体劳动者,有同样的资格,平等的权利。说私营企业的财产属于私营企业所有,不属于资本家所有。由此他降低国家、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否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1956年讲公私合营企业不提公方代表制度、讲私营企业不提国家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否定无产阶级的革命措施。否定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与个体劳动者阶级本质的区别,等等。以此来符合所谓当事人地位平等、民事关系自由的资本主义法人制度的要求。从而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主体的自由权利方面来维护私有制。芮沐先生强调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继承性,把企业财产说成是企业所有,好象资本家不是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在直接剥削工人,而是企业在同工人发生关系。显然这是资本家设立法人制度的本来目的,即:这种制度能更好集中资本对劳动者进行剥削;资本家的权利、义务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分开,以此来估计从事经济活动时所负担的风险范围,以达到其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目的。

芮沐先生在讲授各种所有权时,其特点与一切资产阶级的学者一样,把它看成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且整个一套所有权体系也是从如何保护与巩固私有制出发的。例如把各种所有权平列,把所有权说成就是对东西占有、使用、处分;把我们没收官僚资本、封建地主的财产以及公私合营的企业国有化、农民生产资料集体化,都说成是原始取得,或者是移转取得,其意图就是证明任何权利主体对物的所有权都是一样,好象都是与自己所有物的关系,而在所有权本身及所有权之间不存在什么阶级背景与政治内容。大家知道所有权是有阶级性的。人是通过所有权进行社会活动,并通过所有制来确定自己的社会地位的。他抽象化了所有权概念,掩盖了与抹煞了所有权的实质,把改变所有制的一切情况都归纳在原始取得与移转取得以后,不分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一律以所有权的客体、内容、保护的体系来讲授,而这个体系又是以纯粹所有人的立场来阐述的,阐明所有人有什么东西,怎样来使用,处分这些东西,国家法律又应该怎样来保护这些东西,这都是符合私有者利益的要求而安排的体系。他认为地主、富农及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坏分子都有他自己的财产,都是劳动者,把他们放在个体劳动者所有权一讲来讲。同时,他还给资本家制造了一个所谓资本所有权,照他的说法,资本所有权还远远不仅限于对具体物的权利,而且雇佣劳动是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甚至把我们银行给资本家的贷款,把我们国营企业给资本家加工订货的原材料也说成是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加工订货的原料是国家所有的)。把资本家拿取定息说成是资本家所有权权能的行使,把我们以定息形式的赎买,说成是对资本家生产资料旧价值折旧金的支付。很明确,所有这些都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财产自由的资本主义的所有权体系的翻版。

芮沐先生在讲民事行为、契约概论时,虽然形式上没有完全摆出资产阶级债权法的一套架子,但实质上他的整个合同体系与许多合同内容,仍然是以资产阶级民法中的债的理论为中心的,因为他在民事行为契约概论里,不只一次地说合同是有若干共同点的,将来我们是否要建立法律行为与债的抽象关系还是可以研究的(据他解释,合同的共同点就是一些抽象的东西,将来我们的民法是会有套抽象关系的体系的)。他在合同概论里,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分成生产资料计划分配,产品从工业分配到商业部门、产品由商业部门分配到消费者手里三个领域,把这三个领域简单地说成是民事活动的三大领域(据他解释这三大领域是国民经济生活全部),然后再把各种合同分别放在每个领域中去。这是把我们国家整个经济生活都说成是一些债的关系,只不过是用具有债的意义的合同形式来分别调整而已,照他这样说来国家经济生活都是民事范围,那里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对经济生活的领导与管理呢?芮沐先生把一切合同都看成是商品流转的活动形式,合同中的当事人只是在设立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的内容又主要是一般权利与义务问题,这完全是对事实的歪曲。我们知道,有些合同如对私改造的加工订货合同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中级形式,内容是体现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就是一般的合同也不是象资本主义社会的合同那样权利与义务是绝对对立的。芮沐先生的这些东西都是贩卖资产阶级债权法中的一切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交换中当事人处于对等的地位等的说法,它和社会主义经济统一整体,在统一领导之下,全面安排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国家计划,发展生产满足人民需要的合同本质,毫无共同之处。芮沐先生在这种资产阶级债权法的面目下,把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具有独特性质的供产销计划结合的结合合同,看成是两个普通买卖合同的结合。把预购结合关系中党和国家的领导与管理放在一边,认为在合同里不好讲。把我们对私改造的加工订货关系说成是罗马法自然经济中买卖关系的存续与发展,把我们促进工农业生产、满足人民的需要的交通运输合同说成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只是为商品流转的安全服务的一种服务性的合同关系。他讲合同责任时强调罚金,讲借贷关系时强调附加利息,讲房金租赁时强调公房租金高于私房租金,等等。芮沐先生之所以要歪曲我们这些法律形式,在形式上与方法上是要把它说成是与资产阶级债权法中的合同制度一模一样,在实质上会在预购结合关系里保护农民的自发势力,保护农民特别是个体农民,自由买卖及自由处分的权利;在加工订货的关系里,保障资本家的自由权利,客观上给那些不法资本家抗拒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理论根据;在合同责任上保护私有者的财产免受损失及损失后得以补偿,这都是十足的资产阶级民法的观点。因为这在客观上就保护了资本家,高利贷者及私有房屋出租者等的不合理的利益。

芮沐先生所讲的财产继承,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从体系到内容都是资产阶级的东西。的确继承制度正因为他是同一定所有制形式直接联系的,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反映。资产阶级为了要使私有制永恒不变,在法律上以继承的方法使剥削者的形象“永世长存”,也就是说剥削者死了,换上一个剥削者,还是剥削制度,为此要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要巩固私有制,资产阶级的学者,就在科学上排一套体系,来为更好地延续私有财产说一番理由。芮沐先生在讲授财产继承时,他虽然知道在我们国家的封建所有制早已消灭,绝大部分农民已经集体化,资本主义所有制也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但他为私有制服务的那种思想、观点、学术理论并没有改变与清除,只要有一点私有东西,他总是要想办法来保护。同时资产阶级民法在他看来,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财产继承是维护私有制不可分的一部分,这就是芮沐先生讲继承问题的思想基础。他把财产继承进行分类,划分所谓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等,在法定继承中强调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宜太多,以免分散财产。在维护宗法继承的思想指导下,强调继承的顺序应该完全以血缘关系为依据,认为养子养女及儿媳不是血亲不能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里,为了保护私有者的“财产自由”,就过分强调要符合遗嘱人的意志等等。实质上完全是资产阶级继承法的那些论点。因为在剥削社会里,继承对有财产者来说自然是财产继承,但对劳动人民来说恰好是义务的继承。资产阶级学者安排这套体系目的十分明确,他们知道保障了有产者的权利继承,就肯定了劳动者的义务继承,保障了权利继承的集中,就保障了剥削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二)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是脱离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影响内容的基本道理就决定了芮沐先生以私有权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在内容上是不可能符合我国革命实践与建设实践的,因而也必然是脱离党的领导,脱离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的体系。

芮沐先生在整个民法中,由于强调了民法万能(例如说农业合作化的形式是民法明确的)自然就看不到党的领导,在各个章节里,由于突出强调法律形式(如在合同中强调权利义务不提党的协作方针)由于竭力通过各种法律关系来维护私有制,由于避免或歪曲、修正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例如说定息是债权请求权等)就自然很少提到党的政策。至于这么一个资产阶级民法体系要全面、系统地阐述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由于把很多概念抽象化,把许多问题神秘化,就自然而然脱离了党的政策,(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资本家所有权概念等)就自然把它们说成是没有阶级背景和政治内容的东西。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在党领导下,国家企业间的合同本来就是一种协作形式,特别在大跃进以来,我们企业的同志们发扬了共产主义协作精神,提出了许多贯彻相互协作的规章制度。但芮沐先生的民法却不讲,而且在其体系的局限下也不可能讲这些党的协作政策,而只能去找那些相约束、相制约的权利义务来讲。

芮沐先生为了强求他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的完整性,把我国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存在的问题也大讲特讲,除了关于财产继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外,在交通运输部分中讲租船合同及提单制度等等,这些都说明是从资产阶级的民法中成套搬来的(因为租船合同在国内是没有的,国际间才有)。

我们的基本建设与物资技术分配是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要求,它关系着国家的建设,我们在这方面是根据总路线的要求,是有具体方针政策的(例如轻、重工业并举的方针等等)。但是根据芮沐先生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所限,他就只讲了其中一小部分,根本不是主要部分的供应合同与分工合同,这样不但不能全面阐述政策,反而把一些比较重要的根据及对合同的要求作了某些歪曲,例如把编制物资供应计划,这样一个关系着生产、消费、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国家领导经济的重要计划工作,说成是利用合同分配物资时的一种要求。

我们党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是一个整体,对资本主义改造的各个阶段是密切联系的是有着内在关系的,其中各种形式又是改造阶段的各种形式。但是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却把它分成私营企业、合营企业、资本家所有权、加工订货、合同等各个部分来讲,而且又由于讲各的具体要求所限、许多东西就没有办法讲。按照体系的要求,在实质上不但是脱离实际,是割裂我们的政策,不但不能全面地系统地阐述我们对私改造的政策及步骤。而且其中严重地歪曲了政策原则,抹煞了阶级实质,例如说明私营企业的主体地位,就大讲其组织形式,企业的发生及消灭,企业破产等等问题。为了讲资本家在合营企业中的地位问题,他就认为如何订协议书,拟定合营企业的章程,如何组织董事会和股董会及确定它们的职权等等是“重要的法律问题”。正因为它是资产阶级的体系与芮沐先生的修正主义观点,在资产阶级所有权问题上把定息说成是资本家所有权的权能,说成是资本家与国家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个体劳动者本来经过农业合作化高潮后已是微不足道的了,资本家所有权经过全行业合营已经只剩下一个定息尾巴。芮沐先生却强求主体所有权的体系完整及贯彻他保护私有制的中心指导思想,还把资本家所有权大讲而特讲。

房屋租赁与婚姻案件当时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但芮沐先生限于自己民法体系比重的关系,就讲得很少。讲租赁关系时,认为有了各地房产管理机关或各地政府照布的管理条例,能说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不重视司法实践及房营工作。芮沐先生认为婚姻问题简单,自己又没有兴趣,所以研究与讲授都不把它放在一定重要地位。而且,讲授中忽视党的具体政策,忽视两条道路的斗争。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他因只限于租赁关系,却只是在讲租赁关系中把这问题简单地提了一下。

总之从上面这些例子,就可以说明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是脱离实际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

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他在1956年《新建设》六期上发表的“法律继承性”一文中曾说:“旧法作为文化遗产,可以继承,旧法作为包含一些思想资料可以考虑吸收,吸收资产阶级安排法律体系,法律概念,与范畴”。但是当他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或多或少地受到别人指责时,他辩解说是学习苏联的民法体系,给自己资产阶级学者披上一个所谓教条主义的外衣,以此来抵制别人对他的资产阶级学术思想的批判。

我们并不是在研究苏联民法,但是我们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和资产阶级民法有原则上的区别。苏维埃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是由苏联的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它在反映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社会主义计划化、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为基础的公民真正平等与自由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资产阶级民法如我们开头所说它却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人剥削人的制度的基础上的民法。就拿体系与实际内容来说,苏联民法从来就是把剥夺剥夺者看成是一种革命措施,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并没有把它说成是民事行为。苏联的法人制度中,并没有象芮沐先生的民法中所说的某些法人就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那怕是苏联的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首先是为保护社会主义所有制而服务的,在它中间找不到芮沐先生那样在所有权制度中维护私有财产的理论观点。苏维埃民法中的债,它的基础重要的是国家的计划,社会主义组织间所订的契约也多是为了执行自己的任务完成国家的计划,根本与芮沐先生资产阶级民法中的等价交换、契约自由、以合同维护私有制的本质不同。苏维埃民法中的继承权,是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同时它的继承法是由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所规定的,是同所有制相联系的,根本与芮沐先生维护私有制的继承制度不同,也没有象芮沐先生那样认为养子女不能继承。以及怕财产过于分散等等的剥削阶级的理论观点。

综上所述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和苏联民法体系并不相同,他那种以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与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民法体系,只能是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



芮沐先生民法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私有财产为主导的“合同中心论”与“民法万能论”。

(一)维护私有财产是芮沐先生资产阶级民法体系的中心指导思想。

从我们前面对芮沐先生民法体系各部分配不但充分地说明了他在利用资产阶级的民法结构为私有制服务,而且也证实了体系安排的出发点与阐述体系的旧观点是以维护私有制这样一条白线贯穿着的。

芮沐先生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中心思想,在体系里表现得十分系统、全面与突出。首先他在说明资本主义所有制本质时说,在我国由于“阶级关系的改变”,改变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剥削效果。当提到宪法,提到禁止资本家利用私有财产进行扰乱和非法活动时,他说由于本质的转变,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的了。依芮沐先生这样的说法,好象中国资产阶级的剥削不是剥削了,好象工人对资本家的利润进行了限制,资本家剥削实质就发生了变化,好象中国的资产阶级都是守注的资产阶级,不会用私有财产来破坏公共利益,好象中国资产阶级象右派说的那样是“红色的资产阶级”,是不可能起破坏作用的。其实资本家的剥削没有什么不同,不法资本家大有着在,资本家消极的一面并未改变。这里他不过用“效果”这样极不明确的、似乎是剥削多少的字眼来否定资本家的剥削实质。另一方面,用这样的词句来美化资产阶级,掩盖资产阶级的腐朽本质,以此为他在民法的各章各节中维护资本家的利益打开方便之门。其次,他口口声声要我们保护资本家的利润。他说宪法十条应该理解成是保证资本家的利润。他并且用质问我们的口气说,资本主义生产在任何时候都是为了利润,既然中国工人阶级允许资产阶级存在,就在事实上不可能否定这种目的。你看芮沐先生是多么为资本家力争利润啊!是多么象资本家的腔调啊!其实,我们宪法第十条是依法保护资本家的财产,是我们改造资本家的准则之一。其实,我们既承认资产阶级,又要消灭资产阶级,我们承认资产阶级就是为了消灭资产阶级。我们根本没有认为这样就等于承认资本家的利润,就是保障资本家的剥削。芮沐先生之所以如此,其企图是要为资本家剥削找到宪法根据,是要我们确保资本家的剥削,是要便于在民法体系中贯彻他维护资本家的剥削利益,试想芮沐先生用这样的错误观点来阐述民法中有关私营企业、合营企业及对私改造的许多法律形式,还不能说明他的民法体系反映他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吗?当然很明显。他还有修正主义观点,把私营企业说成是所有权主体,而对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管理、国营经济对私营企业的领导、工人群众对企业的监督却只字不提。把国家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说成是一般买卖关系,把资本家所有权说成是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所有权完全没有区别,并说得如此之广,将雇佣劳动及我们加工订货供给资本家的原材料都说成是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以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歪曲我们对私改造措施,从而在私营企业、加工订货、资本家财产各章各节中维护私有制。在私营企业中强调了各种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在加工订货里不提国家同资本家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质,在资本家所有权里自造了资本所有权的综合概念,来反映他上述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思想。他在房屋租赁中讲私营改造时说,房屋公私合营并不改变私人所有制。他不讲公私合营企业中公方代表制,强调合营企业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及资本家的盈余分配等来回避与抹煞我们对资本家对企业的改造问题,在我们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他在资本所有权中,讲定息是资本家权能行使的问题来维护资本家所有权的权利。他在合营企业作为财产所有人的修正主义的观点下,来否定生产关系的改变,来维护资本家在合营企业中的剥削地位。他用定息是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折旧金,定息是资本家的债权请求权等修正主义观点,来形式上否定资产阶级剥削,实质上保障资本家剥削。从而实质上是在我们改造资产阶级各个阶段各个问题上来歪曲党的政策以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

芮沐先生维护个体劳动者私有财产的指导思想也是十分明显的,他首先列举个人财产强调处分自由,把微不足道的个体劳动者作为主体、所有权等专讲来讲,使与其他主体所有权等各讲上有同样的地位,其次,在我们改造个体经济时,他在一些主要问题上利用民法的法律形式来维护私有制,说我们不让个体农民出租与买卖土地只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认为我们在建社与整社时,既要坚持自愿互利就不要急于生产资料公有化。单纯的宣传农民有入社和退社自由,及退社时可带走自己的生产资料,抽回资金与投资。我们知道解决农民问题,我们一贯是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但是我们的这原则是用于对社会主义改造有利,在任何时候不能假借“自愿互利”的原则来破坏社会主义改造。不能以所谓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来抵制我们农业合作化的速度。同时更不能把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生产资料公有化对立起来,说成讲究了自愿互利原则就不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其实公有化的过程正是贯彻自愿互利原则的过程。芮沐先生在这里好象是在坚持党的自愿互利原则,其实他在歪曲党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社员入社及退社的自由固然是我们法律所规定的。但大家知道入社是农民普遍的要求。退社的情况究竟只是个别的,即使在个别中真正愿意退社的也是极少数,有些是受了地主、富农、坏分子的谣言等影响而一时提出退社的。我们在法律上应该尽量动员与宣传使农民入社。因为入社是农民的真正利益,我们这样作就是正确的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我们在思想上及工作上要尽量动员与说服社员不要退社。这是我们的基本任务。芮沐先生把这两个东西平列,并客观地介绍,农民退社带走了生产资料、股金、投资等,在农业合作化初期对农民与社的关系上说好象在法律上是一个重要问题,但芮沐先生在讲授时,既未说明这条规定的本质,也未提到它在实际生活中的意义。他既不了解、掌握与运用这条的原则精神,也未了解目前实际的执行情况,只是以私有观念出发,从保护农民私有财产着眼。这客观上不是维护私有制,抵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又是什么呢?总之从芮沐先生对待我们对个体劳动者的政策,对合作化中的许多问题,都贯串着维护私有制的指导思想。并以他自己的体系中的“公民”、“个体劳动者所有权”等章表现出来。

(二)“合同中心论”是芮沐先生资产阶级民法体系的指导思想:

正象上面所引,芮沐先生曾说过:“旧法可以考虑吸收其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法律观念和范畴。”因而他在课堂上大量地通过体系散布旧法观点,这里当然包括了在资产阶级民法体系中占中心位置的三大制度之一的契约自由。他是通过讲授要“以合同为中心”来散布毒素的。在这个思想指导之下,“中国民法”这门课从形式到内容都突出了合同的地位及作用。在体系的安排上是合同的概论和各具体合同占了显赫的地位,篇幅占了课程的二分之一,对内容的分析是不厌其烦地从合同的性质、作用、签订过程,一直到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从法律中获得约束力等等把旧的一套都搬来了。所有这些都停留在旧法体系的框子里。芮沐先生的旧法观点是根深蒂固的。

芮沐先生在讲课中是这样说的:“民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就其活动形式来讲,主要是合同关系。建立这种合同关系的行为,我们总称之为民事行为。在合同关系里,主体与主体之间,成立债的关系。”因而他从债出发,对我国生活实践中的各经济关系就特别强调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讲到各具体合同中却不谈或少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经济部门、单位之间合同关系的共产主义大协作关系。生活实践也否定了芮沐先生的“以债为中心”的旧法观点:武汉钢铁公司在建设中合并了甲乙两方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破除了基本建设必须由甲乙两方建立“承包关系”,才能互相监督的迷信。这就大大地促进了建设速度的加快和造价的降低。所以《人民日报》在一篇社论里就此说到:“我国基本建设从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到投入生产,需要许多机构、企业的共同努力。要解决许多方面的协作问题,不是靠“法律”也不是靠合同,而主要是靠一切为整体利益的共产主义精神”,这与芮沐先生所讲的“基本建设包工合同”那一套形成了多么强烈的对照!在买卖合同中芮沐先生又大讲由权利变动而来的责任负担,危险负担,瑕疵负担,讲到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时,强调“附加利息”是这关系的“重要因素”。这也是从资本主义债权的观点来讲述民法的表现。这还不仅是反映了资本主义的利息观点,同时也是对我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污蔑。因为在事实上,群众的利息观点越来越淡薄了,到处可以看到的是同志般的新型的互助关系。

以债为中心、以契约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又对附有“罚则的债”大感兴趣,而对具有社会主义实践意义的有关涉及国家计划而发生的“债”都不大感兴趣。

芮沐先生的“以债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是由来已久的,解放前著的“民法法律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论)”一书也可以说是他资产阶级债权法的思想及“理论”基础。当他在忽视党的领导、不谈协作、大讲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我们就可以想起这本书里所说的话:“所谓债的关系,乃法律规定之特殊关系的拘束当事人一部分行事者。在此关系中,债权人一面就其权利获得保障,而债务人则必须为某种特定的给付。”(第317页)“当事人既有债的关系,其须履行,自不待言。”(第350页)“凡有债的关系,即产生给付义务。”(第324页)当他歪曲定息为“债权请求权”,“分期支付的生产资料折旧金货币额”时,我们可以在这本书里找到根据:“请求权与给付之义务,实那债权人立场或债务人立场所说之同一债务关系。”“如不为完全之给付或为部分给付者,债权者即可不予牧受”(第28,350页)……这些说明了这本书正是现在的“合同(契约、债、法律行为)中心论”的全部理论基础。问题的来龙去脉是十分清楚的。芮沐先生的“合同中心论”的民法体系就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的翻版。

(三)“民法万能”是芮沐先生资产阶级民法体系的指导思想。

芮沐先生在强调民法科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的幌子下,搬来了一套资产阶级的民法体系,使得他讲的“中国民法”变成了几乎无所不包的东西。他把将要过时、甚至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大讲特讲(如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对私加工定货等),也讲我国不存在的东西(如运输关系中的租船合同等),而对我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问题(如房屋租赁、婚姻等),借口简单、不感兴趣就讲得非常之少。从表面上看,“中国民法”体系中,似乎什么都有,体系是“完整”了,但是内容严重脱离实际,错误百出。

把“中国民法”内容安排得样样俱全,是有他的“理论”的。他想为中国民法是调整过渡时期所有制关系,商品流转关系和生产资料由国家分配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人身关系。他认为民事活动的领域和经济领域大小一样,说:为民事活动既包括主体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活动,又包括所有权本身的活动,特别是以革命措施创造所有权和改造所有权的活动等,在这样理论指导下来安排中国民法体系,就必然要扩大民法的范围,夸大民法的作用,把民法放在党和国家领导之上,把民法说成是一“万能”的东西。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说明:

1.他在资产阶级民法中所有权原始取得的理论观点之下,把革命的措施说成是民事行为。他说民法帮助取消帝国主义的特权,没收了官僚资本为国家所有,坚决地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又说非社会主义所有权关系的逐步变更,必须由民法担当起来。这样把民法的范围说得如此之大,把阶级敌人说成是当事人,这一方和国家人民一方处于权利地位平等的地位。是多么荒谬!芮沐先生认为不分人民和反革命分子等在处罚上一律平等。他又把地主、富农和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个体劳动者并列在一起来讲,可见芮沐先生在这里表现的错误的严重性。

2.芮沐先生说:“社会主义所有权关系的保护——必须由民法担当起来。”当然,民法对保护社会主义所有权是有作用的,但是芮沐先生把这保护作用夸大到“必须”的程度,显然是不对的。社会主义所有权关系的巩固与发展,更重要的是党的正确领导,依靠国家政权的作用,以及社会主义的改造,和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等等。如果把芮沐先生的这个错误观点和正面的把革命措施当作一般的活动连系起来看,可以清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法能够解决一切重大问题,只要注意民事立法、社会主义所有制可以稳如泰山了。这是彻头彻尾的“民法至上”的思想。

3.民法创造了各种法律形式、是芮沐先生夸大民法作用表现之一,他说民法创造了一系列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法律形式。民法明确了合作化在各个改造阶段中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这种民法创造其他法律形式的说法,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民法创造民法!

芮沐先生夸大民法的作用,把民法说成是几乎是万能的东西。以此否定党的领导、党的政策、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等等的决定因素。

因此芮沐先生这种民法包括一切、民法创造法律形式、民法解决一切问题的指导思想,实质上是他不折不扣的资产阶级法律至上的反动观点在教学中的体现。



芮沐先生几年来死抱住他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坚持他的资产阶级学术思想,问题的严重性在于:

首先是他的民法科学里不承认党的领导,认为党不懂民法科学,这不但表现在他的民法内容里面看不到党领导的地位与作用,不但表现在强调民法万能,把民法放在党的领导之上,而且公开说党的负责同志不懂继承法,“人大常委会不知道买卖在那里”,并且不认真履行讲义送领导审查的规定。芮沐先生这种认为党不能领导科学,不应该领导科学的观点与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外行不能领导内行”的论调有什么差别呢?

其次,他与现代修正主义者一样,披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外衣,来修改马列主义的真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资本家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本的作用,在资本积聚过程中创造了法人制度。在这过渡时期个别资本家就抛弃了自己的所有权,交给了企业。但马克思同时指出,这样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芮沐先生在引证了这段话以后,就用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公司的一套理论,来论证我们国家里不论在私营时期,不论在公私合营时期,从来都是超阶级的企业所有权。企业的财产所有人是企业。这说法与南斯拉夫修正主义者所谓的企业所有制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股票那只不过是个名义证书,持有人所以持有它向企业领取股息(马克思在这里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主义企业)。而芮沐先生在引证了这段话后,把我们“赎金”支付形式的定息就说成是资本家对企业的债权请求权。资本家与国家是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不是芮沐先生假借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词句来修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赎买理论”又是什么呢?

芮沐先生在民法的各章节各主要问题上贩卖的旧法观点与修正主义观点,是大量的、系统的。据现在初步统计已达一百处之多。

综上所述,芮沐先生的民法体系与内容和资产阶级的民法体系,财产自由、契约自由等一样,不是孤立的东西,是相互依存的。旧的民法体系必然装的是财产自由,契约自由,民法万能这些货色。这些货色也必然是通过资产阶级民法体系中所有权、法人、契约这些主要制度体现出来。芮沐先生的旧民法体系与他的内容是不折不扣反映私有者的利益,维护私有财产的工具。

既然如此,芮沐先生的资产阶级民法体系与内容不但不能反映以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要求,不但不能反映工人阶级的要求,而且反而对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相反的作用。为此,必须彻底粉碎芮沐先生的资产阶级的民法体系。

芮沐先生本人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我革命,彻底检查和批判自己的资产阶级立场和学术思想。


来源:《北京大学批判资产阶级学术思想论文集 [科学研究大跃进专刊]》,高等教育出版社1958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