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上海、天津等市按工资比例发放购货券的情况
《商业工作简报》编
1962.01.12


本报讯 继太原市实行按照职工工资比例发给购货券的办法以后,上海、天津、长沙三市也于最近先后实行。决定即将试行的还有:南京、大同、西安、西宁、兰州、银川、贵阳、成都、重庆、合肥、哈尔滨、沈阳、鞍山、安东等十四个市。

从已经实行地区的情况来看,除上海有几个品种一度发生排队争购外,总的是正常的,过去摆不出来的商品现在能摆出来了,市场面貌显得好看,群众对购货券珍视,选购商品慎重。各方面反映,一般是说好的多,说坏的少。

现在把各地的做法综合介绍如下:


一、购货券的两种形式


已经实行的购货券,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工资分值券,妆面上的分值与工资收入和商品销售价格紧密相关。这方面又可分为两类。如太原按职工工资收入5%发给购货券,券面额分为半分、一分、二分、三分、五分、十分六种,每一分可以购买价值一元的指定范围以内的商品。实际上这六种券与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的人民币坚密衔接。沈阳则在票面上与人民币一致,即分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五角、一元、三元、五元的票券。

一种是工业品和副食品券,券面无分值,虽然也是按照职工工资收入比例发给。但是以“张”为计算单位,收券数量,不完全根据商品销售价格,而是按照商品供需情况确定。如上海按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每十元发给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购货券一张,工资每递增十元,加发两种购货券各一张,不满十元者按十元计算。凭券购买商品时也论“张”,例如购买塑料雨衣一样,收券一至二张。天津的做法与上海类似。


二、购货券的发放范围和比例


(一)各地规定,凡在本市内(上海包括郊区各县)的国家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及集体年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军人,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三个月以上的合同工,享受国家津贴或救济的人员,以及退职、退休人员,均按实得工资或津贴收入按各地规定的比例发给购货券。

(二)对奖金获得者,上海按奖金每十元发给工业品和副食品购货券一张;太原按所得奖金的8%发给购货券。天律对奖励部分不发券证,拟另定其他办法。

(三)对一些不领取国家工资,收入不固定的人员,上第规定,开业医师、专业作家根据实际劳动收入情况,核定固定的每月发券数,一般按国家职工发放比例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同行业相当人员的所得券数;天津规定,凡从事商业和修配服务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参照国营同工种正常的工资水平发给购货券。


三、购货券的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


购货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天津规定由“市、区商品分配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上海、太原统一由商业部门负责。上海规定,发放时通过银行系统随同工资资金一并发给个人;零售商店收到购货券后,不作废,随同现金一并解交银行。发放时间,上海、天津规定每月发放一次,太原是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使用办法,各地都规定购货券只能做为购买本旨定范围以内商品的凭证,工业品和副食品券互不通用(太原开始时通用),是无价证券,不记名,不挂失,不能代替货币流通,允许互相转让借用,但严禁倒购买卖。沈阳市规定,如有倒卖,除没收购货券外,并停发全年购货券。上海、天津规定全年通用,太原规定长期使用。


四、凭券购买的用品品种和收券标准


各地货源情况不同,确定商品品种也不尽一致,太原规定工业品二十三种,副食品十四种;上海规定工业品四十五种,副食品十八种,其中副食品购货券打算推迟到第二季度起使用;天津确定工业品六十种,副食品十一种,持副食品券还可到指定饭店用餐。

收券标准,因各地做法不同,收券数量也各异。太原是按商品销售价格比例收券,即购买价值一百元的商品,收券一百分。做法相同的上海、天津,也因商品供、需情况和货源不同而不完全一样。


五、两种形式购货券的比较


城市实行购货券分配商品,是一种新的办法,各地都缺乏经验。上海、太原的两种不同形式,因实行不久,也很难互相比较。据有关同志认为,上海的做法,因购货券与人民币在表面上截然分开,不致影响人民币在群众中的威信;同时国家根据商品供求情况确定收券张数,工作也较主动。值得注意的是,表面虽无票面价值,但实行以后,实际上价值规律在起作用,结果售价高,收券少的商品,受到突击,同时引起群众联合组织进行对高价商品的突击,销售货源和销售总额均无法控制。太原的做法,因购货券与工资收入和商品销售价格关系密切,使购买者无机可投。(据《商业工作简报》编)


来源:“商业工作简报”编,转载于1962年1月12日新华社《内部参考》。


来源:美国图书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