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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县人民法院对梅明春的处理批示表
1963.04.20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集团


姓名

梅明春

性别

年龄

50

家庭

出身

小土地出租

本人成份

反革命

别名

-

反动

身份

-

盟员

职业

-

前科

籍贯

江北县

住址

押灌县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

-

社会关系

-

-

是否拘捕(注明时间)

-

1963年2月17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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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拘捕

朱绍文

政治历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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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读书至41年,41年教书,42年任江北县明月乡伪乡长,45年在重庆作生意,47年在江津教书至解放,57年整风中攻击我党,58年5月送劳教。61年解除留队生产。解放前曾任国民党区分部书记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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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解除劳教后,仍坚持反动立场,62年6月3日由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贺肇炎介绍参加“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为“盟员”后,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贺犯6月5日调荣山煤矿时,抄给被告反革命文件“民主社会主义论”一分,并指使被告负责和首犯周居正联络。以五星式发展反革命组织,建立五人小组,被告接受反革命任务后,便积极指使反革命成员朱绍文进行活动。同年6-8月先后发展了劳教人员朱梦波(已扣)周志坚(扣判劳)周云华(拟管)为“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为盟员,被告为坚定成员的反革命立场先后出面对3人进行了反革命组织的教育。同时被告又指使朱犯文安进行盗窃筹集反革命经费,当其被我破获后,被告在审讯中,抗拒交待反革命罪行,竟将反革命组织名称掩护,妄图减轻罪行,后在罪证确凿下被迫供认。


承办人

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邱玉棋

63.4.20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殷福纯

63.4.20

县政法

党组

判处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63.4.20

县委

判处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63.4.20

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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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区政法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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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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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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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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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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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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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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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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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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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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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