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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县人民法院对彭福志的处理批示表
1963.04.20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
姓名 | 彭福志 | 性别 | 男 | 年龄 | 38 | 家庭出身 | 中农 | 本人成份 | 教员 |
别名 | - | 反动 身份 | 川东区盟委书记兼璧山地区区盟委书记长 | 职业 | - | 前科 | 无 |
籍贯 | 四川 | 住址 | 四川钢梁县人 |
家庭人口及 经济情况 | - |
社会关系 | - |
是否拘捕 (注明时间) | 1963年2月19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 同案人 | 已拘捕 | - |
未拘捕 | - |
政治历史情况 | 被告1933年读书,至45年,后教小学至49年,50年至52年任中共复兴乡支部书记,后任区委书记至56年,后任钢梁县委农村工作部付部长,57年3月下放至永嘉区委任书记,后在整风运动中,攻击党的各项政策被划为右派分子,58年3月由江津专区批准劳教,62年2月介除劳教,同年5月27日清放回家。 因反革命案件于63年2月19日由四川省公安厅逮捕。 |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
被告在58年3月送劳教后,在劳教期中仍坚持反动立场。62年4月与“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的首犯周居正相识后,积极散布反动言论,攻击三面红旗,赞成首犯周居正的反动主张。于同年5月上旬在灌县老母孔由首犯周居正介绍被告加入“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后由周委被告为“川东区盟委书记兼璧山地区盟委书记长”。后被告在活动中积极向首犯周居正献策论,应将“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改名为“中国共产党马列主义者联盟”。因为中国共产党还有一定的威信,同时积极散布该反革命组织的纲领,路线等,于62年5月上旬由被告接收了劳教分子廖廉康为“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的成员,后廖首犯研究,由被告向廖宣布委任为“荣县盟委书记长”,后被告听说廖要清洗回来,并将周草拟的一分反革命组织纲领,交廖转彭择云(同案犯)又向廖布置“回去后初期不要作发展工作,要很好的了介情况。要注意安全,注意张华(周居正化名)的来信,就是组织的来信……。”被告62年5月27日清放回来后又两次与首犯通信联系。 据上述事实,被告确系“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之骨干分子。 |
承办人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 签名盖章 | 邱玉棋 |
县法院审查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 签名盖章 | 殷福成63.4.20 |
县政法党组 |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 签名盖章 | - |
县委 |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 签名盖章 | - |
中级人民法院 审查意见 | - | 签名盖章 | - |
专区政法党组 | - | 签名盖章 | - |
地委 | - | 签名盖章 | - |
| - | 签名盖章 | - |
| - | 签名盖章 | - |
省委 | - | 签名盖章 | - |
| - | 签名盖章 | - |
备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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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