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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县人民法院对彭福志的处理批示表
1963.04.20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


姓名

彭福志

性别

年龄

38

家庭出身

中农

本人成份

教员

别名

-

反动

身份

川东区盟委书记兼璧山地区区盟委书记长

职业

-

前科

籍贯

四川

住址

四川钢梁县人

家庭人口及

经济情况

-

社会关系

-

是否拘捕

(注明时间)

1963年2月19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

未拘捕

-

政治历史情况

被告1933年读书,至45年,后教小学至49年,50年至52年任中共复兴乡支部书记,后任区委书记至56年,后任钢梁县委农村工作部付部长,57年3月下放至永嘉区委任书记,后在整风运动中,攻击党的各项政策被划为右派分子,58年3月由江津专区批准劳教,62年2月介除劳教,同年5月27日清放回家。

因反革命案件于63年2月19日由四川省公安厅逮捕。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被告在58年3月送劳教后,在劳教期中仍坚持反动立场。62年4月与“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的首犯周居正相识后,积极散布反动言论,攻击三面红旗,赞成首犯周居正的反动主张。于同年5月上旬在灌县老母孔由首犯周居正介绍被告加入“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后由周委被告为“川东区盟委书记兼璧山地区盟委书记长”。后被告在活动中积极向首犯周居正献策论,应将“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改名为“中国共产党马列主义者联盟”。因为中国共产党还有一定的威信,同时积极散布该反革命组织的纲领,路线等,于62年5月上旬由被告接收了劳教分子廖廉康为“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的成员,后廖首犯研究,由被告向廖宣布委任为“荣县盟委书记长”,后被告听说廖要清洗回来,并将周草拟的一分反革命组织纲领,交廖转彭择云(同案犯)又向廖布置“回去后初期不要作发展工作,要很好的了介情况。要注意安全,注意张华(周居正化名)的来信,就是组织的来信……。”被告62年5月27日清放回来后又两次与首犯通信联系。

据上述事实,被告确系“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之骨干分子。

承办人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邱玉棋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殷福成63.4.20

县政法党组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

县委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

中级人民法院

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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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

-

签名盖章

-

-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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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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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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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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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