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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县人民法院对朱梦波的处理批示表
1963.04.20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集团


姓名

朱梦波

性别

年龄

33

家庭

出身

工人

本人成份

学生

别名

-

反动

身份

盟员

职业

-

前科

籍贯

江苏省无锡县

住址

押灌县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

社会关系

-

是否拘捕(注明时间)

1962年2月20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朱绍文

未拘捕

-

政治历史情况

解放前读书至50年,后考入川西军区后勤卫校,51年3月参军任卫生队防疫员,55年转业回家,在华阳西河联合诊所工作,56年8月调运输公司诊疗所工作,57年退职回家,后因造假药,诈骗群众钱财,侮辱妇女,于58年3月送劳动教养。后因进行反革命破坏,于60年10月由喜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3年。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被告在劳教和管制期中仍不痛改前非,坚持反动立场,谩骂和诬蔑我国家干部说:“现在干部都贪污,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跟国民党作风一样”,又说“我现在没办法,要是国民党反回来,我要亲干掉他们,有朝一日,落在老子手里,……”等反动气焰十分嚣张。62年6月中旬由同案犯朱绍文介绍参加“中国共产党地下工作委员会”即“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为盟员,并相互交换了照片,被告问了反革命组织纲领,路线,方针等后,表示“一定好好干”,赓即对我人民公社进行攻击。


承办人意见

判处徒刑10年

签名盖章

邱玉棋

63.4.20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徒刑10年

签名盖章

殷福纯

63.4.20

县政法党组

判处徒刑10年

签名盖章

63.4.20

县委

判处徒刑10年

签名盖章

63.4.20

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省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备考

-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