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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县人民法院对朱文安的处理批示表
1963.04.20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集团


姓名

朱文安

性别

年龄

50

家庭

出身

商人

本人

成份

伪军官

别名

朱杰民

反动

身份

中央委员兼书记长

职业

-

前科

籍贯

四川省什邡县

住址

押灌县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

社会关系

-

是否拘捕(注明时间)

1963年2月12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周居正

未拘捕

-

政治历史情况

24岁前在家读书,经营茶旅店。后参加敌伪军任通讯上士,26岁(39年)升为准尉司书,上尉课员,代理连长。解放前夕任什邡县伪政府课员,井定局分队长。曾在1938年参加国民党,46年参加袍哥7排。50年被我资遣回家生产,58年劳教至62年2月解除劳教回家。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被告朱文安因不务正业无理谩骂我政府,于58年4月收容劳动教养,在劳教期中,仍坚持其反动思想,对我更加仇视。于61年10月调旺苍县固天坝劳动时,便与首犯周居正(劳教分子)相识后,几次密谈,周犯向被告介绍了反革命组织纲领,路线,方针,组织原则等。听后被告即积极参加,周犯即代表“中国工农民主联盟”(系中国马列主义联盟前身)中央委员接收了被告并委被告为中央委员,兼川西地区盟委书记长,被告参加反革命组织后,便接受了首犯周居正布置发展组织的方针,任务,入盟手续。即竹根形的发展,每个盟员发展3人,只能一人知道,入盟者缴纪念邮票一张,背面写通讯地址,每月缴盟费5角。发展对象是:工人中对国家不满的,农村中中贫农对粮食不满的……。后被告在首犯周居正的支使下,帮助黄光明如何区分敌,友,我三材料,首犯周居正61年12月调离旺苍时,还把反革命组织的有关材料。抄在日记本上交被告存阅使用(在广元车站烧掉)1961年12月来灌县后伙同黄光明两次去白沙探听首犯周居正下落,妄图取得联系。62年2月解除回家后,仍继续进行流窜活动。两次被我收容送回农村。


承办人

意见

判处无期徒刑

签名盖章

邱玉棋

63.4.20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无期徒刑

签名盖章

殷福纯

63.4.20

县政法

党组

判处无期徒刑

签名盖章

63.4.20

县委

判处无期徒刑

签名盖章

63.4.20

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省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备考

-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