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永川县人民法院对费宇鸣的判处案犯批示表
1963.05.15


案由

反革命集团“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

案件发生时间

1962.5.

姓名

费宇鸣

别名

-

性别

年龄

33

种族

汉族

职业

就业人员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四川成都市人

住址

新胜茶场,现押永川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全家4人

家庭出身

工商业兼地主

个人成份

伪职员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特务党派会门组织

-

社会关系

-

何时

逮捕

1963.2.1

四川省公安厅

捕后表现

捕后在狱交待比较好,遵守监规制老实些。

主要经历

1946年读书,1947年在伪安岳县田粮管理处任会计,1948年在成都东门外小学当教员,1949年在川西日报工作,1950年调川北军大学习,同年5月调广元粮食公司工作,51年因逃跑被开除回家,同年5月考入财干校学习,12月调绵阳专区中心银行工作,54年调江油县银行工作,57年整风中划为右派,58年3月收容劳教,61年11月解除劳教,留队就业(未摘帽子)。

费犯于1962年5月在灌县筑路支队由李犯玉平介绍参加反革命组织“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交纪念邮票一张和永久通讯地址,由周犯居正委派为“成都地区盟委”书记长(李犯玉平未通知道)。62年6月调新胜茶场后,于7月上旬,周犯居正又委任该犯为“永生茶场盟委会”委员兼第二支部书记,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先后收缴了集团成员缴的所谓“盟费”2元,积极物色对象,发展反革命组织。该犯物色的潘岳、冉从纪二人,认为眼光短小,只顾个人打算,没有自我牺牲精神,故未发展成。并曾数次指示要成员谭国仁等“工作说话要注意,不要硬闯,要稳重,劳动上还是要过得去,不要暴露身份”等,并向李犯玉平造谣说:“王丹凤是定时炸弹,刺杀刘主席被发觉,以现行犯逮捕了”等。62年8月该犯将周居正写在红旗杂志上的密码、联络暗号传递给骨干分子陈云武看,又准备给李玉平看时,因李犯被我拘留。该犯为了毁灭罪证,即将写在红旗上的密码、联络暗号烧毁。并向反革命集团成员廖廉康、陈云武等说:“不要怕,我们不是为个人利益打算”等。在陈云武向我坦白自首后,费犯又向廖廉康说:“老五(指陈云武)气节衰弱,可能要投降,你去后要多多保重,斗争到底”。


承办人

意见

该犯自参加反革命组织后,任成都盟委书记等。并任永生茶场盟委委员等,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情节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立即执行。

签名盖章

李定明

1963.3.18

县政法党委意见

该犯费宇鸣,系反革命分子,审讯中,交待较好,我们意见,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立即执行。

签名盖章

高佩芝、赵子明、武学文、李春萍

1963.3.19

县委意见

同意政法党委意见,应判处该费犯有期徒刑15年,立即执行。

签名盖章

卓红钊、赵子明、高佩芝

1963.3.19

专区政法党组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蒲芳南

陶翠勋

李仲元

1963.5.3

地委意见

同意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赵次庸

1963.5.15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备注

-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