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灌县人民法院对陈有为的处理批示表
1963.04.20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集团


姓名

陈有为

性别

年龄

31

家庭

出身

地主

本人成份

学生

别名

-

反动

身份

盟员

职业

-

前科

籍贯

四川省武胜县

住址

押灌县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

社会关系

-

是否拘捕(注明时间)

1963年2月17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

未拘捕

-

政治历史情况

被告至解放读书,后教书至57年,因整风中攻击我党政策,划为右派分子,送农村劳动,60年逃跑,后由重庆市公安局捉回,60年12月送劳教。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被告在劳教中仍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在劳教人员中煽动说:“不要对共产党有任何幻想,只有老头(指领袖)死了,情况才能好转,他是最大的独裁者。”于62年5月中旬由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杨应森接收被告为“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的盟员后被告誓言“今后一定听组织的话,为组织保密……愿为组织安全,终身监禁。”积极的接受了杨布置的“发展壮大组织”的任务,向杨推荐发展了劳教分子李朝富为反革命集团成员,同时被告在劳教人员中常进行殴打,先后毒打3人。62年6月5日伙同劳教分子丁华芹,蒋文阳等人毒打鲁王伦时,为该队将蒋捆送,被告反大闹大叫,当即影起数十人前往队部闹事。与此之前被告又勾结劳教分子马德驹,李朝富等人,盗窃伙食团大米及劳教人员的衣物。


承办人

意见

判处徒刑12年

签名盖章

邱玉棋

63.4.20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徒刑12年

签名盖章

殷福纯

63.4.20

县政法党组

判处徒刑12年

签名盖章

63.4.20

县委

判处徒刑12年

签名盖章

63.4.20

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

签名盖章

-

省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备考

-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