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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妇联党组关于制止妇女儿中非正常死亡现象给省委的报告
1956.09.11


省委:

淮北受灾以后,不断发生妇女自杀、买卖小孩、送童养媳、溺婴、弃婴等严重情况。仅据以上、太和两个县不完全统计,六、七两个月自杀的妇女就有六十八人。八月分以上又自杀八人,并在六、七两个月发现送童养媳二十人,溺婴、弃婴八人,卖小孩的二人。宿县、凤阳霉县均有类似事件发生。另外灾区因生活困难引起家庭不和而闹离婚的也大大增加。颍上一个县两个月内即发生离婚案九十九起,已离掉的十七人。据我们下乡的干部了解,目前在非灾区或轻灾区,社员讽刺五保户,儿子媳妇不愿供养上人的现象也在逐步发展,影响很长。

据现有材料分析,这些严重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灾区今年午秋失收,群众生活困难,而妇女在家庭缺吃少穿的情况下又是最为作难的人;孩子朝着妈妈哭,丈夫、儿子着急,往往还拿妻子、母亲出气,就易促成妇女走绝路,或忍痛溺弃、出卖自己的子女。太和县双浮区东亚农业社泰炳仁的娘,一家九口人没有吃,于半夜投水自杀。以上耿棚区吴台乡韩庄李成良的妻子,产后十二天中有五天没有吃到面,上吊自杀了。以上县淮北联盟社宫玉发的妻子将一周岁小孩送人,自己出外喂奶。凤阳一个妇女生孩子到七天,活活将孩子闷死了。以上寨涧乡周登富在受灾后两次出卖侄女。其次是农村实现合作化后,生产关系起了根本变化,而我们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却没有跟上。如对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农业社示范章程宣传贯彻不够,部分区乡根本就没有宣传。各级妇联也忽视有计划的对妇女进行尊老爱幼的教育。因此农村有些人对自己收入心里没有数,就借口“按劳取酬”而不愿供养父母。农业社实行五保,但没有向群众说明为什么要实行五保。没有通过教育在群众中树立敬爱老人、关心五保户困难的新的社会风气,而把五保户当成是额外负担,遇到灾情就发生讽刺、歧视五保户的现象,再加上旧社会遗留的保守自私、少数妇女不愿养老的残余影响和婆媳间的旧嫌,一使部分老年残弱的妇女处境困难。如太和县倪邱区张氏,七十四岁,两个儿子轮流供养,受灾后生活困难,吃到那家,那家就骂。她受不了就投井自杀了。该县元墙区张氏,七十八岁,有常年病,因生活.困难无人照顾而自杀。再次,因为对妇女群众参加集体劳动后,生产与照料家务、孩子的矛盾没有适当解决,妇女要忙里忙外,劳累过度,再加上生活困难,特别是孩子多的母亲,对孩子就产生了厌烦情绪。凤阳县一个有五个孩子的母亲,由于厌烦孩子,把第五个孩子的足后跟刺入两枚针,孩子痛而惨叫,她借口孩子患神经病,不能养活,把孩子丢到野外(已经查处)。

以上这些情况是严重的。为了迅速制止妇女、儿童非正常死亡及严重损害人权,违反法令的现象,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灾区的各级党委,进行以下工作:

1、在贯彻生产自救方针和发放救济粮款的过程中,组织所有农村工作干部,大力宣传战胜灾荒的有利条件,扭转群众悲观失望等混乱思想;在贯彻发展生产增咖收入的同时,结合宣传贯彻农业发展纲要和农业社示范章程中有关保护妇女二儿童和对老弱鳏寡实行五保的规定及其意义。并要结合当地实例宣传尊老爱幼的法令,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提倡团结互助,共同努力,战胜暂时的灾荒困难。严禁虐待上人、溺婴、弃婴及社员们讽刺五保户的违法现象。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应本教育为王的原则,进行适当处理。

2、在发放救济粮款时,要求灾区党委监督执行照顾孕、产妇及老弱的各项规定。据我们了解,很多乡支部及个别区千不敢宣传照顾老弱、孕、产妇的规定或照顾的不及时。因此必须教育区乡干部,及时地救济孕、产妇及老弱有病的群众,在救济数量上应按规定多于一般群众。轻灾区的农业社,对于生活困难的孕、产妇和老弱群众,也应及时从公益金或其它款项内予以照顾。同时要组织妇女多种菜、多收集代食品,以节约粮食。

3、动员与支持灾区广大群众,在不防碍搞好晚秋作物田间管理的原则下,大力开展各种家庭副业。如淮北地区,除有养鸡养猪习惯外,群众有编织及其它等家庭付业,应设法恢复并设法开辟一些新的副业生产门路。党委和农业社要在资金、原料和销路方面竭力给予支持。

4、督促各级妇联干部,深入群众,发现问题,帮助群众创造解决问题的经验,及时向党委反映和汇报,以便推广。

以士是否妥当,请省委批示。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一曰

来源:安徽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