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通渭县委关于把马应魁、邢西云、李凡臣定为反革命分子的决定1959.02.04;总号(59)18号 机密程度 机
主送:地委5人小组
抄送:县委5人小组、公安局、存档
(共印4份)
地委5人小组:
我们会议研究,同意县委5人小组关于将马应魁、邢西云、李凡臣定为反革命分子,并开除,将李凡臣、马应魁交社监督生产,邢西云依法判管的意见,现将定案材料报去,请备查。
来源:中共通渭县委秘书室,全宗号:1,档案室案卷号: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