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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正确处理小偷小摸问题的通报
1960.11.14
编者按:这是广东省公安厅一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的通报。正确处理小偷小摸,确实是当前一个普遍而又迫切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现在有不少干部在思想上存在着模糊的以至错误的认识,并且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些混乱,甚至给坏人钻空子,带来不少损失。应当立即澄清思想,端正政策,正确对待这个问题。广东这个通报是正确的,登载如下。
正确处理小偷小摸问题,是目前农村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承认,当前农村特别是在灾区和问题较多的地区,小偷小摸问题相当突出,主要是偷青吃青,甚至偷吃生猪、三鸟、鱼类等等,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社会治安有相当影响,因此,必须正确加以解决。要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小偷小摸的原因和性质。应当看到,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特别是在灾区,目前群众的生活还存在着某些暂时的困难,一些基层干部的作风上还存在着“五风”特别是刮“共产风”的缺点错误。在这些地方发生的所谓“小偷小摸”,往往带有群众性,有些是由于生活没有安排好,或者是安排得不够落实,或者是政治思想工作没有做好,发生了少数人的小偷小摸。这些实质上不是什么小偷小摸问题,而是克服困难,改正缺点,进一步搞好生产和生活的问题。当然也有少数品质不好的人混水摸鱼,有些五类分子故意煽动挑拨,我们也要保持必要的警惕。但是,总的来说,小偷小摸还是人民内部问题。因此,特别是在当前同困难、同缺点进行斗争的时候,对于当前群众中的所谓小偷小摸问题更要有清醒的估计和分析,必须具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
根据这一情况,对于群众中的小偷小摸行为,必须坚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正确处理。首先着重从搞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入手,办好公共食堂,克服当前群众的困难。特别要坚决纠正“共产风”,搞好整顿巩固人民公社的工作,使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稳定下来,彻底贯彻“三包一奖”制度,公社以上的机关不得随便侵犯大队、小队和群众个人的利益,才能从根本上安定群众情绪,减少和杜绝小偷小摸行为。其次,在上述基础上,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使广大群众提高觉悟,爱护集体所有制,爱护公共财产。争取和教育少数作风品质不好而经常偷摸的人,使他们在广大群众监督教育下改正错误。对于五类分子的小偷小摸活动也要进行分析,如果确实出于灾荒,生活困难而为,也要注意安排他们的生活,给以适当教育,不予追究。对于少数确属乘机偷窃,或进行煽动挑拨破坏的五类分子,必须在群众中揭发斗争,分别进行惩处,以打击敌人,教育广大群众。
目前有些地区对少数群众小偷小摸的行为,不是采取耐心的说服教育的态度,不是从根本上搞好群众的生产、生活着手,而是孤立地去解决小偷小摸,甚至采取简单惩罚的办法,例如:罚款、罚扣口粮、罚劳役、乱斗乱打、游街示众、人身侮辱、乱扣留集训,甚至采用其它极端恶劣的手段,是十分错误的。这种作法不但不能从根本上制止小偷小摸行为,而且严重地伤害群众、脱离群众,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这是直接违反中央的十二项政策,严重地违反党纪国法的,是绝不能容许的,应当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如果采取上述这些错误的作法,都应当看作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最严格的批评或处分,严重者还应当受到法律处分。因为这种错误的行为实际上是加重我们的困难,不利于克服“共产风”和其它歪风,只能使我们更严重地脱离群众,使党的威信造成更大的损害。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县以下公安治保组织,对于小偷小摸问题的处理,必须十分谨慎。特别在灾区、困难缺点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决不要孤立地简单地去处理这件事。我们的责任是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基层干部进行教育,使他们掌握正确的方针和办法,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十二项政策中去全面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任何地方,都不能把处理小偷小摸的问题当作这一次开展社会镇反的内容,决不要去搞什么以反小偷小摸为内容的所谓反盗窃或保卫粮食的运动,以免造成混乱,伤害人民,反而不利于战胜困难、改正缺点和克服“五风”,不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来源:《人民公安》1960年第21期(196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