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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县关于喻长荣杀吃人肉案的判决书
1960.03.10
被告喻长荣,女,三十三岁,开县临江镇临东人民公社洪兴区队人。
被告一贯好吃来做,有小偷小摸行为,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一九六零年二月四日(古历正月八日)晨,其子范宗祥(9岁)病死后,被告就用火将其子头发烧光,用刀划破肚子,取出肠、胃洗净后烹食,并将尸体砍成沱沱,装在罐子内,以供其食。社员问其子哪里去了,就伪称在其父处,致群众未能发觉。
二月六日中饭后,被告见潘光佐(临江区医协主任,家与被告同队)之子潘宗玉(7岁)饭后外出,被告又起杀人吃肉之心,便对潘宗玉说:“玉儿,到我家去耍吗?”潘过去也常到被告家耍,因此,也就跟随前去。到家后,被告见四下无人,便把门关上,乘潘不注意一下抱起倒闷入一个有半罐水的水罐内,当将潘窿死以后,被告就将潘的衣服脱去,头发用火烧光,用刀把肚子划开,将肠肺煮吃后,又将尸体砍成沱沱仍放在坛子内。晚上乘四下无人,把衣服放在水桶里,跑到临江耕牛授精站的后门,把衣服埋于稻草灰堆内,企图灭迹。
在二月十八日和十九日,被告将死者之肉两次端到食堂里去吃,队长问她吃的是什么肉,被告伪称是其夫拿回答死猪肉,致被瞒过。廿一日被告叫起姐喻长桂和吴宏兴、魏益才等三人到其家吃肉,后魏去拿坛子,发现坛子上血,肉上有小孩阴茎,方知被告吃的是人肉。案发后被告嚣张的说:“没有猪肉吃,潮不过,才杀人肉吃的。”
被告喻长荣解放后一贯表现不好,并由盗窃行为,更严重地是被告竟无人性,竟敢先食其子之尸,后杀幼童潘宗玉,手段极为残酷毒辣,群众极为愤恨,社会影响极坏,故对喻长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