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
|
四川省委民委关于藏、彝民族地区在农村、牧区开展整风整社运动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整风运动的几点意见
1961.12.31
省委:
遵照中央、省委指示。我省藏、彝民族地区的农村和牧区,经过一年来的整风整社运动。1,基本上纠正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处理了所有制问题,坚决进行了退赔工作,贯彻了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生产队与生产队和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现象;2,贯彻执行了办社政策,调整了合作社的规模体制,改进了经营管理,合作社已更加适应于当前民族地区的情况;3,结合各项工作广泛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和改进了工作作风,整顿了基层组织,清洗了不纯分子,使干群关系进一步得到改善,广大群众的精神面貌有了显著改变。经过以上工作,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加强了民族团结,巩固了合作社,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1961年的农业生产获得较好的收成,畜牧业生产有了回升和发展。当前藏、彝民族地区总的形势是良好的,这是主要的基本的一面。
但是,整风整社中遗留的问题还不少,前进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在贯彻办社政策中,所有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1961年的决算分配还没有完全落实,经营管理制度还存在着混乱现象,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群众生活安排还没有落实,不少地区对退赔工作也抓得不紧,其次,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有所滋长,少数干部重个人,轻国家。少报产量,压低指标,同时也存在着多吃多占、贪污盗窃等现象;部分社队干部和社员不参加集体生产而热衷于种自留地和跑自由市场,甚至要求包产到组、到户,退社单干,在少数交通重镇和厂矿附近不仅市场很乱。少数基层干部和社员也有投机倒贩等违法活动,其中个别问题还是很严重的。再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处于瘫痪状态:干部甄别工作在部分地方还没有着手进行,少数干部的行政命令作风还未完全克服,有些干部则滋长了一种畏难松动和消极退坡的倾向,有的要求退职,有的动摇逃跑,脱离了革命队伍,甚至还有严重的违法乱纪和组织不纯情况。此外,少数地区的农奴主、奴隶主和反坏分子也利用各种机会,进行违法破坏活动,甚至行凶暗杀,组织叛乱,严重的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影响了工作。
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部门中,一部分干部甚至少数负责干部在当前全国、全省粮食和物资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产生了一种只顾局部,不顾整体、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顾个人,不顾国家的严重的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他们不按国家计划办事,不积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不执行国家调拨计划,将商品物资“走后门”、“打埋伏”,以物易物,乱搞“协作”。而一些贪污盗窃分子则乘机盗窃国家财物,进行投机倒贩,有的与内地投机倒贩分子勾结起来进行长途贩运,牟取暴利;在某些县城和交通沿线的重点城镇,多年来已绝迹的烟馆、赌博、暗娼等牛鬼蛇神也程度不同的出现,诈骗抢劫行凶等案件也有增加。这些情况,严重地削弱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妨碍了国家计划的完成,影响着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和工农联盟关系,破坏了国家法制和社会治安,对党的某些组织和干部发生着严重的腐蚀作用。
(二)
根据上述情况,藏、彝民族地区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从今冬到明年春耕前在农村和牧区继续开展整风整社运动,全面正确地贯彻各项政策,整顿基层组织,整顿干部作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并结合各项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团结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牧业生产。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整风运动,反对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坚决打击投机倒贩,贪污盗窃的斗争,以提高广大干部的社会主义觉悟,加强党为集中统一领导,巩固革命秩序、确保党的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一,关于农村和牧区的整风整社运动。
一、坚持合作社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原则,全面贯彻各项办社政策规定,农业地区应遵照省委批示将省委民工委关于办好高级社的四十条意见读给党员、干部和群众听,组织群众充分讨论,检查执行情况。研究贯彻的措施和办法(试办的人民公社,主要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案例(修正草案)”);牧业地区应认真贯彻省委批转省委民工委关于牧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这次整风整社运动中,应积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作好1961年的收益分配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还未分配的要根据政策规定认真作好决算分配,已分配了的要进行检查。减产的社,1961年不提留公社金,结合分配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生活,对于缺粮户要遂户地作好评借评销工作,安排落实,并且抓好蔬菜和代食品的种植,采集和加工,加强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教育。这一工作要作为明年产新前的一项经常工作去作,随时注意检查,保证不出或不出大问题。
2,简化包产包工和“三包一奖”,建立健全合作社的连营管理制度,高级社、初级社和试办的人民公社,都应通过总结今年的生产经验,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制定出明年的生产计划,设有生产队的高级(下缺)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