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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王元泰叛国投敌罪的刑事判决书
1979.08.31;(79)刑申字第206号


被告:王元泰,男,27岁,四川省大邑县人,住中华巷14号。

被告王元泰曾在思想上不满报考大学未被录取,自认为是受到家庭政治情况的影响,曾一度在思想上对现实有过不满情绪。在与个别同学议论有关高考问题是发牢骚说:“目前一片黑暗,没有一丝阳光”。此外还在其日记中写过“父亲之死,罪归当权者”。经查其所写的日记中除上述一词有明显的政治错误外,其余部份并无类似内容的词句。至于原判认定被告阴谋偷越国境,叛国投敌和伺机响应蒋匪窜犯大陆等犯罪行为均与事实有出入,应予否定。上述事实经本院再审属实。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元泰的上述言论和词句显然是极其错误的,但其主要是出于一时一事的不满,并非以反革命为目的的造谣煽惑,应属政治思想上的错误,故原判认定被告对我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待机报不共戴天之仇的反革命犯罪行为,系属定性不当,同时原判所认定的其余部份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鉴于原判在事实与性质方面均有重大出入,因此,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本院特依法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63)刑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书。

2.宣告王元泰无罪。


 1979年8月31日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付本,上诉于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