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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恢复田日农同志党籍的决定
1979.11.09;沪直机委(79)2号


田日农、男、五十九岁,山东省广饶县人,一九四四年入伍,一九四八年七月入党。原任福建省水电厅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

田日农同志于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反右倾运动中被认定为进行反革命活动,于一九六O年一月被拘留审查,同年二月三日经中共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机关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以沪人委监(60)字第06号决定开除党籍。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九日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现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查明。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福建省驻沪办事处三楼厕所所发现攻击毛主席的反动词句,再进行字迹鉴定,倾向不是田日农同志所写。原案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并改判为:“一、撤销本院一九六O年度沪中刑字第516号判决;二、宣告田日农无罪”。据此,将田日农同志开除党籍也纯属错案。故决定:撤销一九六O年二月 三日沪人委监(60)字第06号决定;恢复田日农同志的党籍。


 中共上海市直属机关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9)沪中刑申字第360号


申诉人:田日农,男,五十八岁,山东省广饶县人,原在福建省驻沪办事处工作,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大王公社田门大队三小队

申诉人田日农因反命案,于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九日由本院以一九六O年度沪中刑字第516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田日农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现经本院复查查明:原判认定田日农于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反右倾运动中进行反革命活动,涂写反动标语,污蔑我人民领袖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此,特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一九六O年度沪中刑字第516号判决;

二、宣告田日农无罪。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