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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张春元无罪的刑事判决书
1981.04.28;(81)天法刑监字第10号


【张春元,兰州大学调干生,为“右派反革命集团主犯”。1970年文革中“一打三反”运动中被杀。】


原审被告:张春元,男,汉族。70年36岁,河南省上蔡县城关镇人,家庭农民,本人工人,大学肄业。

上列被告因组织反革命集团一案,于1965年元月20日被天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劳改期间,又因反革命集团案,于1970年3月被天水地区保卫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张春元在下放天水劳动期间,于1959年多次书写文章和散布言论,内容是对其被错划成右派不满和对当时农村的一些问题的看法;虽然这些文章和言论中有某些政治性错误,但未构成反革命罪。张春元在服刑期间,对原判不服,坚持其观点,在犯人中串连、传递字条属于违法行为,再次以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死刑不当。据此,特宣判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人民法院1965年元月20日(64)法刑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和天水地区保卫部1970年3月9日的天革保审(70)第001号刑事判决书。

二、对张春元宣告无罪。

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


 甘肃省天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杜贞祥
审判员 谈世清
审判员 高克强

 1981年4月28日
书记员 高玺

附:


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张春元右派问题的复查改正结论

1979.07.04


张春元,又名宁进,男,汉族,1932年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份工人。1956年考入兰州大学历史系学习,1958年划为右派分子,给予保留学籍,劳动考察的处分。同年8月送天水县跑马泉公社劳动。

根据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对张春元的右派问题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认为,张春元在1957年整风鸣放中没有右派言论,因此,原划张春元为右派分子是属错误,现决定给予改正。恢复政治名誉,撤销原给予保留学籍,劳动考察的处分决定。


 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
1979年7月4日

来源:谭蝉雪 编著:《星火:兰州大学“右派反革命集团案”纪实》,纽约:国史出版社, 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