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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吴文英反革命罪的刑事判决书
1987.05.03;(87)刑复字第821号
原判被告人:吴文英,女,现年78岁,汉族,湖北省恩施县人,现住本市华西后坝小学路5号。
1958年12月5日,本院(58)刑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书,以反革命罪判处吴文英剥夺政治权利3年。
现经本院复查:原判认定吴文英在其丈夫被逮捕之后的言论,属于认识问题,至于所写诗词,纯属思想范畴的问题,均不构成犯罪,原判反革命罪不能成立。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58)刑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书,对吴文英宣告无罪。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