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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光山县委员会关于开除违法乱纪份子刘文彩党籍的处理决定
1960.09.06



刘文彩,河南省东明县人,现年38岁,出身中农,本人成份农民,1944年入伍,1945年入党,历任工作员、公安员、县公安局长、省公安厅科员、县检察长、政法党组书记、县委书记处书记等职。

刘文彩在任检察长兼任槐店公社党委书记期间,违犯党的政策,不顾群众死活,严重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的恶果。他亲自布置并座阵指挥,打死人命,他于1959年11月间亲自带领打手数十人,到郑围孜大队的张围孜小队,采取了日寇清剿抗日根据地的深夜奔袭、残害群众的残酷手段,进村先将小队干部、群众集中起来,一边进行翻箱倒柜,挖地搜查,一边对群众进行非法斗争和毒打,他们在吃饱喝足之后,轮班打人,并强迫群众自已打自已,亲人打亲人,这样一直持续八天八夜之久,结果,毒打干部、群众31人,死了 2人,受重伤 2人,未搜出粮食才算罢休。接着,刘文彩又到该大队杨楼小队,该队食堂早已停伙,刘对此一严重情况不仅不闻不问,反而采用同样恶毒的手段,非法搜查一天两夜,仅从社员家中搜出八斤米、二斤面、鸡鸭五只,小队队长余得友,为了免遭毒打,特意买了三斤酒,一条纸烟来招待,刘等将上述米、面、烟、酒吸食后,仍对余毒打逼粮,致使以后死亡。这次又毒打干部群众 8人,打后致死的 2人。刘文彩不但不反映真实情况,采取紧急措施,解决群众的迫切需要,反而非法扣押外流和宰杀耕牛的42人,其中死掉 9人,刘文彩以所谓开展反瞒产斗争为名,曾四次召开全社干部大会,以反右倾为名,逢会必打、逢斗必打,打后当场逮捕法办的 3人。由于刘文彩罪恶行为的影响和支持下,槐店公社一度斗争、毒打、抢劫财物成风,形形色色的酷刑对付群众。如斗、捆、吊、打、脚踢、拔头发、顺地拉、竹签扎鼻子、饿、冻、烙、烧等苦刑,达20余种,据不完全统计,当场活活打死和因打致死的 177人,许多干部群众伤痕仍在。如五星大队一个十六岁的社员余良千,因合伙偷杀耕牛,被民兵队长余克勤将其捆绑到大队,先吊打,后用凉水浇、冻、按在地上用石头砸,火烧腿,最后仍还出气未死,后用铁铣将头铲掉而死。有的用香烧,用烧红的火钳烙脸,毒刑之残,骇人听闻。

1959年11月间,该公社大部份食堂断炊,有的群众迫不得已将自已的小孩放到该公社附近,民政干事和妇联主任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作了收容和安置,而刘文彩知道后,残无人道责令其不准收容,结果死了幼儿 8个,并立逼着将已收容的孩子送往荒山上去,迄今三个下落不明。刘文彩将他这样罪恶行为,却反作为“经验”,加以传播和宣扬。

刘文彩身为县委书记处书记,主管政法工作,不仅目无党纪国法,而且执法犯法,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任意为所欲为,非法拘留、撤职、斗争、法办干部和无辜群众。在其作为和影响下,仅据槐店公社农林等八个大队统计,法办 2人,拘留 6人,斗争和毒打 144 人,撤职的20人,受党籍处分的14人。该公社新星大队就私设班房三处,自1959年 9月至1960年 3月先后拘留75人,毒打致死20余人。红星大队长董明炎(贫农),因说了完不成征购任务,被斗打后自杀。由于刘文彩的严重违法乱纪的罪恶行为,该公社曾一度出现罚款和以搜查粮食为借口,进行掠夺财物的事件相当严重。据八个大队的统计,从1959年10月至1960年 3月罚款即达 18753元之多,掠夺各种物品4373件,严重的破坏了党群关系和社会秩序。群众对这些违法乱纪的坏份子编了顺口溜,愤恨的说:“合作社好酒好烟,菜园内好葱好蒜,粮库里好米好面,干部是阎王爷,大队好似阎王殿,只见活人去,不见活人还。”

刘文彩目无法纪,滥用职权,是非倒置,破坏党的“三少”政策,任意拘留和逮捕了大批不应逮捕的好人,他常对干部说:“笔尖子能杀人”,“管他三少三不少,县委批准(实际是他个人批准)我就捕”,他这种罪恶行为的结果,造成冤枉了许多好人,不少贫农被加上反动富裕农民的帽子而遭逮捕。他胡作非为是一贯的,早在1958年大办钢铁时,街道收废铁小组将他家里铁锅收去,而刘竟把收铁锅的搬运工人邹志富非法传到栓察院辱骂毒打,后送监所扣押。犯人因吃饭争吵,刘就给戴上脚镣和背铐,非法折磨而死的三人。刘文彩还非法克扣犯人的口粮 12000 余斤,向县委报喜,他先后拿监所粮票 170余斤,油 6斤,供他家人食用,对应该取保外医的病犯,政法党组多次向他请示,而不予批准,致使部份不应死的犯人因疾不治而死。破坏尸体案,共扣押25人,他多次指示既不上呈逮捕,也不准释放,结果押死18人,他在生活作风上,大吃大喝,经常酗酒浑醉。

从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了,刘文彩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破坏党的政策,非法打死人命的违法乱纪份子,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实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为了纯结党的组织,严正国家纪律,挽回不良影响,经县委1960年 9月 6号研究决定,给刘文彩以开除党籍,依法惩办之处分。


 中共光山县委员会(印)
1960年 9月 6日

我对县委对我的处分意见的决定,个人认为是正确的,没有意见。

被处分人:刘文彩 9 月 6日

另外,要求上级党对有些事实经过最好作一下调查。

刘文彩 9 月 6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