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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沿河县委对何祖凤所犯错误的处分报告
1961.04.28


何祖凤,男,45岁,汉族,家庭贫农成分,个人出身伪兵,城关公社联乔管理区人,解放前在伪保长崔道坤手下当保丁八个月,四六年至四九年,在自卫班当班长,经常赌嫖,解放后任人民代表,五七年入党现任分支书。

其错误事实如下:

一、五九年冬月,社员崔席光,因年老不能出工,何死规定不出工不给饭吃,因而扣饭半月。同月社员崔素英,因管理不好而使生产队的一头耕牛冻死,为此何祖凤将崔的家产全部没收,并扫地出门,逼其全家四口人外逃谋生(该户已死亡)。

二、助长坏人坏事,五九年冬和60年春,一度出现少数社员偷生产队的东西,因而被生产队小队长对偷东西的社员进行吊打,何知道以后不进行教育,相反的还错误规定,对吊打小偷小摸的小队长有功者进行奖励,一等奖20元,二等奖10元,三等奖7元,因此助长小队长吊打社员50多人。

三、整风整社运动中,态度表现不好,迄今工作消极。

开除党籍


 61年4月28日

来源:贵州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