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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信阳地委关于同意对罗山县委“对阶级异已分子许文波的处分决定”给省委的报告
1962.05.12



省委:

地委常委于一九六二年四月六日讨论了罗山县委“对阶级异已分子许文波的处分决定”,地委同意罗山县委定许文波为阶级异已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当否,请批示。


 中共信阳地委
一九六二年五月十二

来源:河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