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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五人小组关于对肃反运动中的斗争重点进行善后处理的意见(草案)
1956.02.26
(此件于1956年3月2日发至各区委、厂矿、建筑企业党委、高等学校党委、机关党委五人小组及文教卫生系统五人小组试行)
现在,在全市第一批开展运动的单位中,运动已近结束阶段。为了保证运动的完满结束和迅速消除由于过去斗争不够准确而产生的某些不良后果,以利于今后的团结和工作,兹提出我们对于斗争重点的情况的分析,以及对于经过斗争而确非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人进行善后处理的意见如下:
第一,按照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草案),属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斗争重点,在查清其问题并经过甄别之后,分别地予以处理。
第二,斗争重点中,查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该根据其问题的大小和坦白的程度予以适当的处理,对于这种人,不必承认错误:
(一)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前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以上及相当于该级的其他反动党派的骨干分子,没有罪恶和民愤者。
反动党派的一般分子,但有罪恶和民愤者。
(二)抗日战争时期,在敌伪机关中担任科长以上,在敌伪区乡政权中担任乡长以上,在敌伪军队中担任连长和清乡队长以上的职务,但没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
(三)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前,蒋匪军连长,警察巡官,宪兵尉级以上的人员,还乡团中的骨于,县政府科长、乡长、县参议长以上,没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
解放战争以前,蒋匪军、政、警、宪的一般人员,但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
(四)出身于敌对阶级,或者受敌对阶级的深刻影响,坚持反动立场,一贯谩骂污蔑党和政府,查有实据的分子。
(五)反动小集团的骨干分子。这里所谓的小集团,是指有固定的成员和组织联系,在机关内部进行有组织的活动,对革命事业起了破坏作用,查有实据者。至于仅有一般的落后行为的小圈子和虽然有某些共同的反动言行,但确非进行有组织的活动者,不应以小集团论。
(六)在工矿、建筑企业和医院等单位中,由于对党和政府抱有敌对情绪,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分子。
第三,斗争重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查清其问题之后,应该分别情况加以解释。
(一)根据其历史上某些可疑情节,怀疑其隐瞒了反革命政治问题,但是斗争的结果,查明其只是隐瞒了参加国民党、三青团等一般性的政治问题。
(二)本人历史或社会关系极其复杂,在过去或者现在,和特务间谍分子或反革命分子关系很密切,因而有参加特务组织或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嫌疑,但是斗争的结果,查明其本人确未参加特务组织和进行反革命活动。
(三)过去交代过反革命身份,根据其身份判断,很可能有罪恶,或者过去交代过罪恶,有一定的理由怀疑其有反革命身份,但是斗争的结果,查明其确无新的问题。
(四)过去交代过反革命身份,又有一些反动言论或者小的事故,因而怀疑其有现行反革命问题,但是斗争的结果,查明其并没有其他的问题。
(五)对党和政府有不满情绪,平时一贯表现不好,有若干反动言论,因而被怀疑为反革命分子,但是斗争的结果,查明其并没有其他的问题。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的人,在肃反运动中加以怀疑、并且对他们进行审查,是必要的,否则就是缺乏警惕性。但是,在没有获得其确实具有重大反革命嫌疑的根据之前就在群众中进行斗争,则是不妥当的。现在看来,对于这种问题,可以而且应该用审干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加以解决。因此对于这一种人,在查明其确无问题之后,应该做出结论,并说明把他们当做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是错误的。对于有反动言论的人,要指出他们的思想有严重的错误,很容易被人看成是反革命分子,所以今后必须改正。对于隐瞒了一般政治性问题的人要指出,即使是一般性的政治问题,过去隐瞒了也是不对的,现在交代了很好,应该放下包袱,好好工作。对于历史或社会关系复杂、有许多可疑情节的人要指出,当时怀疑他们确实有些根据,现在问题弄清楚了,对我们有利,对他们本身也是有利的,今后应该更加靠拢组织,努力工作。
第四,斗争重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说是斗错,对于这一种人,应该承认错误:
(一)做为斗争的主要根据的检举材料是假的,或者是出于对检举人的逼供、诱供。
做为斗争的主要根据的调查材料是不真实的,是张冠李戴或者歪曲事实的。
(二)根本不是反动言论(例如对个别的领导人有意见而说过不满的话),被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地当做反动言论进行斗争的。
(三)捕风捉影,没有根据,就进行了斗争的。
(四)政治历史问题,过去已经交代清楚,运动中没有发现任何新的问题,也没有怀疑的根据,但又进行斗争的。
(五)思想作风上有缺点、错误,例如自由主义,不安心工作,不服从领导,发牢骚,讲怪话,不负责任,不守纪律,作风不正派等等,被当做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斗争的。
对于上述情况的人,应该坚决地向他们承认错误,承认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向他们道歉,恢复其名誉。
第五,凡在斗争过程中发生过打、骂、车轮战、侮辱人格、变相隔离、限制自由等违反政策的现象,而受到打、骂等等的对象今后还在机关继续留用(除逮捕者外)者,应一律向他们道歉,承认对他们施行打、骂等违反政策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六,对于运动中被错捕或者被错误地隔离反省的人,在查清其问题之后,应该立即释放,承认错误,恢复工作,恢复名誉。
对于运动中被搜查而没有结果的人,凡属最后查明其本人确无任何反革命问题,或者仅与反革命分子有一般的社会联系,不足以构成反革命嫌疑者,均应向他们进行充分的解释。对于其中由于被搜者而引起群众对他们的歧视者,也应该向群众进行适当的解释。
第七,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算做肃反运动中的斗争重点,因此对他们不必承认错误:
(一)思想作风问题(包括反动思想、反动言论)受到批判,而领导上事先明确宣布过只是整顿思想作风,不是斗争反革命的。
(二)思想作风问题受到批判,虽然领导上没有讲明只是整顿思想作风,但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把思想作风问题和反革命政治问题联系起来进行斗争的。
(三)只是一般地对历史上某些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追查,并没有被当做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的。
对于上述情况的人,因为运动中没有给他们戴上反革命的帽子,所以不必摘帽子承认错误。但是,由于我们是在肃反运动中对他们进行批判和追查的,因而其中很多的人有误会,对我们有意见。因此,对于这种人也应该进行必要的解释。
第八,所有上述的善后处理工作,均应由各个单位的领导人员出面进行。对于应该承认错误的,均应个别地承认错误。基层五人小组可以召开相当于原斗争范围的群众会议给他们摘帽子,向他们道歉。
在善后处理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保护积极分子和群众的斗争积极性。要讲明:斗争有不够准确的地方,责任在于领导,首先在于市委五人小组。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