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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十人小组关于专案小组几个问题的规定
1956.03.06


为了明确专案小组的任务范围、组织领导、工作方法以及同专门机关的关系,以便在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正确地组织专案小组的斗争,特根据中央十月二十五日“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在群众已经发动以后必须注意保证运动的健康发展的指示”,和最近时期各地的经验,对有关专案小组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案小组的任务和工作范围:


第一、专案小组的任务,就是要用调查研究和讯问等方法,取得确实的证据,根据证据来分清是非轻重,做出结论。凡是经过小组斗争没有弄清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重大的反革命嫌疑分子,都应列为专案小组的斗争对象。

应该立案并由专案小组进行工作的有以下七类案件:

(一)自己坦白或别人检举的但尚未查实的特务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

(二)同特务机关或特务人员有一定联系而有派遣或潜伏的重大嫌疑的特务嫌疑分子;

(三)有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事实须继续查清其政治背景的反革命分子;

(四)有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但尚未查实的反革命嫌疑分子;

(五)以反革命分子或阶级敌对分子为核心但其真实背景尚未查清的反动小集团;

(六)历史上有罪恶须继续查清的反革命分子;

(七)须继续查清的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第二、以下案件不必经过专案小组审查,应当交给甄别定案小组负责甄别定案:


(一)证据确凿应该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

(二)已经清查出来的有一定罪恶必须给以管制处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虽然只有轻微的罪恶不够控制,但也必须实行劳动教养的其他坏分子;

(三)已经查清虽是坏分子但情节较轻坦白彻底或者立了功的人;

(四)已经确实查清应该平反的好人。


第三、以下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接管负责进行侦察:


(一)与资本主义体系国家驻我国使馆有关系的专案;

(二)在同国外敌人斗争中仍有继续侦察必要和可能的派遣、潜伏特务案件;

(三)其他须由公安机关直接进行侦察的重大案件。


二、专案小组的组织和领导:


专案小组有三种:(1)机关单位组织的专案小组,这种专案小组负责对一般专案进行工作;(2)由各机关负责但有公安机关直接参加指导和协助工作的专案小组,这种专案小组负责对比较大或比较重要的专案进行工作;(3)以公安机关为主或由公安机关直接掌握的专案小组,这种专案小组负责对重大专案进行工作。

专案小组的工作受党委和党委的五人小组的统一领导。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的五人小组都应该设立专案指导小组。专案指导小组应当由同级的公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组成,以便掌握案情,具体指导,检查机关单位的专案小组的工作,交流经验,统一部署涉及几个地区或几个单位的专案工作。

专案小组应该人数少而精,他们的人数大约应该不少于参加运动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或者一个专案的斗争对象配备三个专职干部。每一单位需要划分多少专案小组,应看专案情况来决定,重要的案件应当一个专案小组管理一个专案,比较简单的案件一个专案小组可以管理几个专案,一个专案小组必要时也可以分批处理几个案件。但专案都必须实行专人专办制度。各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需要,集中一批领导干部和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工作队伍。

公安机关应该协助党委五人小组指导专案小组的工作。公安机关的具体责任是:提供必要的敌情资料,指导各单位专案小组的工作;帮助专案小组研究分析案情,必要时应该给以专门侦察工作的配合;在党委五人小组领导下直接掌握重大的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


三、专案小组的工作和纪律:


专案小组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制订专案的具体计划,细致调查材料,研究材料,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况,研究斗争策略,研究讯问方法,并把专案小组的活动同继续发动群众相结合,查清案情,分别是非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研究是专案小组工作的基础。应当教育专案小组的工作干部懂得掌握政策,学会全面分析案情,学会调查研究的方法,学会讯问工作。调查、研究和讯问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在调查研究的时候,不只是要收集能够证实有问题的正面材料,还要注意收集和研究能够证实没有问题的反面的材料,实事求是他研究材料分析问题,切忌主观片面,偏听偏信。一切材料、人证和物证都必须仔细辨别真伪考证核实,必要时须请专家鉴定,不可盲目相信。专案小组还必须仔细了解反革命分子的思想和动态,学会运用策略,动摇敌人争取起义。

专案小组的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并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即讯问时要有计划不乱问,禁止肉刑逼供和诱供;调查时要客观,做到切实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不加损坏;处理材料要反映真实情况,不断章取义,不缩小问题也不夸大事实;在工作中要严守案情的秘密。

机关专案小组需要通过秘密侦察手段去获取一定的材料时,应当交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由秘书侦察手段所取得的有关专案的材料,不应公开材料的来源。机关专案小组人员已经获知这种秘密时,要负责保密。


四、专案的审批和管理:


专案小组负责进行工作的七类案件的立案和撤销都应该经过同级党委五人小组的审查和批准各级五人小组必须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具体指导专案小组进行工作。

对于下列各种专案的立案、结案和撤销必须经省、市五人小组批准。省、市五人小组还应逐案定期向中央十人小组作专题报告,以便中央十人小组了解专案进展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

(一)侦察范围涉及两个省、市以上的案情重大的反革命案件;

(二)帝国主义特务间谍专案及与资本主义体系国家驻我国使领馆有关系的专案;

(三)托匪专案;

(四)有组织的潜伏特务专案;

(五)重大的反革命集团案;

(六)重大的反革命现行破坏案件;

(七)涉及到中央管理名单以内的干部的反革命案件;

(八)涉及到列入中央掌握的名单以内的高级民主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反革命案件。

各省、市委五人小组也应当对所属做出分级审批和管理的规定。

省、市五人小组应当把以上八种案件,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依托公安机关和主办单位,随时了解案情的发展情况,加以具体的指导。


五、专案小组同甄别定案小组的关系。


专案小组已经分清是非轻重,认为审查完毕的案件,应写出书面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移送甄别定案小组甄别定案,甄别定案小组认为不能定案,尚须继续调查和讯问时,应该说明理由,提出具体要求,交回原专案小组继续进行审查。专案小组和甄别定案小组发生争执时,可以展开辩论,由同级五人小组裁决。如果还有争执可以提请上一级五人小组裁决。


来源: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