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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对资改造十人小组办公室对于核资定股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1956.03.09
关于核资定股有关政策问题,兹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暂提出如下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房屋与建筑物的作价入股问题
(一)资本主义企业的房屋和建筑物,凡是登记为企业财产的,不论目前企业占用或没有占用,应一律作为企业财产作价入股。
(二)家厂、家店不分的小业主,实行公私合营、定股、定息,支付固定工资的,对其房屋的处理一般不作价入股,如企业需要,可以租用或作价入股。但应征求本人意见,协商处理,不要勉强。其家属住房,由合营企业负责调剂解决。未解决前,不要随便搬动。
(三)房屋作价入股的,可按市场一般交易价,进行估价,如无交易价的,可按建筑质量,新旧程度,公私协商,适当作价。
(四)对可资利用的铺面装修设备,应适当作价。
二、股权问题
(一)献股;职工献股一般不予接受,如党团员自愿献股的可以接受。资本家献股的,一律不予接受。
(二)退股:职工要求退股的,可分次或一次退还。资本家要求退股的,一律不退。其他成份的股东,原则上暂时不退,但特殊情况(如股金少,生活困难等),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可退给一部或全部。
(三)没有交足的股金,一般可以免交,但自动交来者,可以接受。
(四)逃亡地主、反革命分子的股权,除已经法院判决,按判决执行外,一般暂由企业代管。
(五)转移股权问题:企图分散股份,而请求转移股权者,不予受理。但过去已经分散,现在要求集中的,可以转移。
三、债务债权问题
(一)对公负债
甲、亏欠公款(包括税收、银行贷款、国营、合作社贷款),由原企业负责清理偿还。偿还有困难的,转作公股或转作合营企业负债,冲减私股股本。
乙、各项罚款,原企业无力清偿者,可酌情减免。
丙、“五反”退补,原则上转为公股投资。有困难的,可以减或免。
(二)对私负债
甲、原企业欠其他私营企业的债务,可转作合营企业的负债,冲减原企业股本,或作为债权企业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
乙、企业欠个人的,分别情况处理:
1、欠职工工资:生产期的工资,原则上应由原企业付清;如所欠过多,一时无力付清者,可转作合营企业债务,由合营企业一次或分次付清,从原企业资本内减除;如资不抵债,则可酌情减免。停工期间生活补助费,也可以根据企业情况,补发一部或全部。
2、资从人员存薪,原则上应予发还,如企业无流动资金,可转作私股,如其生活困难,即使企业无流动资金,也应予以照顾。
3、已经分配尚未拿走的股红息的处理,原则上让其拿走,企业有困难,可以分期付给;或计入私股股本。
4、股东垫款:原则上转为投资;如果生活确有困难,或者另有债务,可以允许酌量退还,或者转为合营企业的负债,协商分期退还。如果是股东向亲友借来的垫款,必须偿还的,原则上予以退还;如果股东的亲友愿意投资,欢迎他们将此项垫款投入合营企业(如果垫款人不是资本家,债款转为投资的时候,不可将他们的成份改变为资本家。
5、欠其他私人的,原则上应由原企业清理偿还,如一时无力偿还的,可转作合营企业负债,从原企业资本内减除,如债权人自愿投资的,可以接受(如果债权人不是资本家,不能当资本家看待),如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暂由合营企业代管。
(三)企业债权
甲、应收账款,凡国营、合作社欠原企业账款,可列为私股股本,转为合营企业债权;其他即可收回的账款,由资方负责收回作为投资;一时不能收回的账款,合营企业予以登记,由资方收回后投资,但合营企业应予协助,因债务人死亡、下落不明,以及无力偿还的债款,可作呆账报销。
乙、对外投资:本企业向本地或外地其他企业投资,仍应作为该企业对外投资,由接受投资企业定股、定息,发给股票,股息作为投资企业收入。
丙、资方借支:股东或者资方代理人借用企业的款项,原则上偿还,如果生活有困难,无力偿还的,酌情予以减免。
丁、职工借支:原则上应归还,有困难的,酌情减免。
四、资不抵债问题
(一)资产不抵负债的企业,可以依法破产清理,破产户的职工和资方从业人员,由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分配适当工作。
(二)全系对公欠款的,不必通过法院,由原企业破产处理。
五、公积金问题
公积金的处理问题:一般转为私股股份,如果企业原有一部份公股,应该按原来的公私股份比例,转作公私双方的股份。如果企业原有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较差,可以从公积金中提取适当部份,作为合营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但以下情况在账务上列为公积金的应作不同处理:
(一)职工股金或红利列为公积金的,应征求职工本人意见,本人要求退还,可以一次或分次退还,如职工不要则转作职工集体福利基金。
(二)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列为公积金的,如此项基金系由原企业提取的,应转为私股股份,如系由职工福利金提取的,应转为合营企业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
(三)劳资年终双薪列为公积金的,转为企业福利金。
(四)凡劳动人民出身的,股金放弃不要已列为公积金的,可转作公股股份。
(五)原企业的盈余,劳资双方尚未分配而全部列为公积金的,除提出适当部份作为职工福利金外,其余转作私股投资。
(附注:新近公私合营的企业,可以准许他们拿出一部分私营时的公积金来购买公债,但公积金已作股投入合营企业的,不要再动用。用这种企业公积金购买的公债,应作为私股投资,归企业所有。)
六、公债问题
由原企业或者由企业公积金所购的公债,可以采用下列两个办法同私方协商处理:
(一)将公债作股定息,公债利息归合营企业;
(二)将公债作股暂不给息,公债利息归资本家,公债还本后,给以定息。
七、财产降值问题
企业财产在清理估价后较原账面总值降低者,按清估结果定股,个人股权,由私方自行协商确定。
八、待摊费问题
(一)凡应摊而未摊完,目前有实物存在,合营企业尚可继续使用(例如电杆补贴费、租房、改建、扩建修理费);其未摊完部份应作股计息,继续摊入合营后成本之内。
(二)凡属预付费用之待摊费用,如预付书报费、保险费、工会经费、房租、房地产税等,均应计股息,今后继续摊入合营企业成本。
(三)凡机器房屋等大修理费用未摊完部份,因机器、房屋已按现有成色估成作价,资方并无损失,待摊费用应予冲销。
(四)凡待摊费用目前已无残值者,例如私营企业开办费,历年防暑降温设备的安装工资等等可予冲销。
九、企业不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呆滞物质的处理
(一)落后的、多余的机器、设备,应适当作价入股,尽可能不列作待处理财产。
甲、同一种落后工具、设备,有的在用,有的未用,不论在用和未用,一律适当作价。
乙、多余工具、设备目前不用今后尚需要的,以及本企业不适用的,但可调拨其他企业使用者,应按实作价。
丙、已坏者或合营前未使用,今后也不能使用,已被淘汰的工具和设备按残值作价。
(一)残次、呆滞物质等,应按质适当作价入股。
(二)因变质不能销售或市场禁止销售的商品,予以报废。
十、抽资问题
对于抽逃的资金能自愿归还的归还。不能归还的,要资本家承认错误,免予归还。
(说明:资本主义企业财产清估之后,其流动资产部份,少于原来账面流动资产数字的,如属经营上的亏累,不能视作抽资。连家铺如因经营管理不善,和家庭生活负担过重等原因,以致资金亏累,不能视作借支,更不能视作抽资。)
十一、其他问题
直接过渡的企业,私营时期剩余手续费,应归原业主所有。
来源:湖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