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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发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三个文件
1956.03.10
中央批准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的会后报告”、“195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和“关于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决议”等3个文件,望各级党委督促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以实行。
1955年以来,由于我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伟大胜利,由于我们党和国家在镇压反革命分子问题上采取了坚决的措施和贯彻了正确的政策,特别是“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公布,大大促进了反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的分化,因而使当前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出现了新的极其有利的情况。即是占很大一部分的一般反革命分子,纷纷表示愿意低头认罪,好好劳动生产,争取把自己改造成为劳动人民;在原来计划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中,也有一部分向我们投案自首了,加上我们积极的工作,并实行恰当的政策,投案自首的还会不断增加,这一部分人我们也可以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五条的精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改造的办法加以处理。这样,镇反运动的主要锋芒,就可以而且应该着重打击有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以及那些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至今还拒不坦白的坚决反革命分子,这样,在今年内,全国逮捕反革命分子的数字,就不必象中央公安部1956年工作计划中所确定的数字那样大,必须大大加以缩减。中央最近批转了广东省委的报告,要求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注意这个问题,并于3月15日提出意见报告中央。现在中央责成中央公安部于3月底或4月初召集一次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切实地研究这种情况,实事求是地修订1956年全国捕、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并提出在新的情况下贯彻1956年镇压反革命斗争的具体措施,报告中央批准后执行。
附一:
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向中央和主席的会后报告
1956年2月11日
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于1955年12月16日召开,12月24日结束。这次会议的代表共318人,有157人写了发言稿,57人在大会上发了言。会议讨论和通过了“195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和“关于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决议”。
会议根据当前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飞速发展的情况,确定了1956年全国公安工作的下列三项中心任务:(一)大力加强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工作;(二)继续加强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保卫工作;(三)打击反革命分子破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活动。实现上述任务的关键,就是要继续抓紧开展社会的和内部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切实地做好各级公安部门在运动中必须完成的工作。
现在将会议通过的195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和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决议两个文件送呈审阅,并请求中央批准下达各地执行。这里仅就1956年工作计划中的几项主要指标再作一些说明:
第一、计划中规定全年全国逮捕60万名左右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这是根据1955年对敌斗争的实际结果和目前各地已经掌握的材料提出的。1955年夏天,我们计划全国捕52万名,到了11月实际上已经逮捕了70万名。这次会上,我们提出的控制数字是60万名左右。各地初步提出的是70万名左右。会中,有几个省又增加了一些,总数到了74万到77万名。经过研究以后,我们认为,把1956年全国的捕人控制数字定在60万名左右还是适当的。这对于保证质量,避免偏差都有好处。因此,要求各地代表经过仔细研究以后,再确定自己的计划,并报告党委和中央公安部审批后再执行。这样作的理由是,因为1955年逮捕的70万名中,错捕的大约有1%左右,可捕可不捕的大约有4%左右,两项合计大约3万到4万名。我们把控制数字定得比各地提出的数字稍为低一点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求必须保证消灭错捕,消灭假案,不捕属于可捕可不捕的人;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要深入一些,当然,只要捕的都是真正应该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各省、市需要追加一些数字,是可以批准的。只要质量很好,60万定额也是允许突破的。
第二、计划中规定全年全国杀一万五千到两万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加上去年杀的12,500名,共为27,500名至32,500名。这个数字,比中央批准的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的一年半的应该杀4万到5万名的计划,减少了一些。这是因为考虑到:更少杀一些,多判长期徒刑实行劳动改造,对于当前的国际斗争和国内斗争都是有利的。
第三、根据各省、市的计划,1956年要求各省、市公安部门,各侦察保卫系统侦破各种反革命案件14,000件(这还不是最后的核定数,可能会有增减)。因为这些案件一部分是在社会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大部分是在内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中发现和建立的,因此,这是必须完成的数目字。为了完成这个指标,中央公安部还应当召开一系列的专门的业务会议,制订一套具体有效的措施,只要把力量组织好,善于依靠和发挥群众的力量,实行具体领导,专案专办,重大专案领导人亲自动手等有效办法,这个计划是能够实现的。
第四、1955年要求全国侦破现有重大刑事案件16,000件(这也不是最后的核定数,可能会有增减),新发生的刑事案件要求侦破80%。实现这个指标,对于城市治安,特别对于保卫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有巨大意义。现在刑事侦察工作还比较薄弱,破案率较低,各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都不满意,有些怨言。因此,必须努力实现这个指标。在农村中进行侦察破案的重要办法是,每个县公安局都必须组织一个或几个侦破小组,专业化,经常负责侦破工作。这是一个先进经验,我们已向全国推广。此外,刑事侦察工作的一套技术建设,也要相应加强。
第五、要求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上解决落后乡村的镇反问题。
第六、要求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建立起保卫组织,并按照“关于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决议”加强保卫工作。
第七、要求在1956年再组织60万犯人投入劳改生产,其中除投入工业、工程队和县属劳改生产的约30万犯人外,其他将投入农业生产,全年全国开荒813万亩。并要求收容12万人劳动教养,组织开荒120万亩。
此外,在追查破坏事故和各项业务工作上也指出了一定的要求,规定了必须完成的数目字,规定了工作质量的标准。这些数量和质量上的指标,也就是1956年工作计划中必须实现的目标。
1956年公安工作计划的特点,是强调数目字,强调规格。而且,同1955年的计划相比较,数字是较高的,规格也是较严的。会议开始时,有些同志,因为思想上准备不够,感到突然,感到任务重,压力大。经过传达讨论了主席、中央关于反对右倾保守思想之后,大家认识提高了,空气开始改变了过来,完成任务的信心提高了。从1955年的实践中,大家深深地体会到右倾保守思想是完成任务的最大障碍。因此,要完成1956年的任务,首先必须克服右倾保守思想。
我们的右倾保守思想是严重的。
首先表现在捕人方面,1955年的实际捕人数字,超过原定计划的35%。显然计划是有保守成分的。有些省捕人的实际结果超过原计划的50%以上,黑龙江省竟超过最初计划的3.4倍。可见对敌情估计不足的情形,从中央公安部以至各省、市都是相当严重的。
其次,在保卫农业合作化这个重大问题上,同样也是落在群众运动的后头。全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大约有一半还没有建立保卫组织,至于社内的保卫工作就更差了,就是建立了组织的地方,也有很多还不知道怎样去进行工作。
第三、在清理内部方面,右倾保守思想更十分突出,甚至我们根本没有想到在我们内部还暗藏有这许多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第四、在各项业务工作方面,思想落后于实际的情况,也是严重地存在的。以侦察破案工作为例,1955年四川、贵州、河南、河北、北京、广西、甘肃等省、市,原计划破案483起,但到10月底已经破案839起,超过全年计划的173.7%。河南省超过全年计划的473%。破案数字大大增加的这种可喜现象,恰恰反映了我们领导机关的思想远远落后于实际。
为了完成新的斗争任务,会议一致认为应当在公安系统内自上而下地开展反对右倾保守思想的斗争,这是保证实现计划的关键。
1956年公安工作的任务是紧张的,但已经确定的指标,并不是最先进的指标,而是1955年实际斗争中的平均先进指标,因此,是应该完成和可以完成的。会议让,各地介绍了一些先进的定超、规格和经验,对于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提高信心,起了很大作用。例如,山西省解虞县,1954年和1955年两年中破案率都已经达到88.8%;各种案件的发生数1955年较1954年减少了26%。在追查破坏事故方面,四川省上半年的查清,破案率达到59%强;河南省达到62.8%。内蒙古的包头市达到70%。这些指标都超过了1956年计划中所规定的指标。在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质量方面,广东省在1955年11月份第三批行动中,就有46个县在已经审结的案犯中没有发现错捕和可捕可不捕的情况;北京市1955年1月到11月捕了各种罪犯7,000人,其中错捕3人,占捕人总数的万分之四,属于可捕可不捕而捕了21人,占捕人总数的万分之二七。从这些先进经验看来,只要我们主观上努力,彻底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抓紧时间,把工作安排好,加强领导机关的经常督促和检查,注意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完成任务甚至超额完成任务是完全可能的。
到会代表,学习了中央的指示,初步检查了右倾保守思想,一致感到对社会主义的革命形势看得更清楚了,方针更明确了。听了总理的报告之后,眼界就更加开阔了,工作更加有劲头了。会议对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及其以后的几个月中,在公安系统内表现比较突出的对敌情估计不足的右倾麻痺思想和工作中的保守思想做了初步检查,中央公安部领导工作上的这些缺点和错误,也由瑞卿同志代表党组在报告中做了检讨。
这次会议印发了瑞卿同志所作的“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以来的主要情况和195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和“第七次公安会议的总结”,子荣同志“关于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周兴同志的“公安访苏代表团的报告”等文件,这些文件将拟由中央公安部修正后印发各省、市公安机关作为传达的参考,因这些文件前三件中的主要内容已反映在这个报告上,故不再经中央审批后再发。公安访苏代表团的工作,将另有报告送中央审阅。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中央批示。
附二:
195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
1956年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四个年度,是各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都十分紧张的一年。根据党和国家的总任务,人民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开展社会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内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加强业务建设,保卫农业、手工业合作化的顺利发展,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保卫工作,打击反革命分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破坏活动。
1956年全国公安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 大力开展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工作
第一、继续深入发动群众,开展农村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农村地区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主要要求是:严厉打击一切破坏农业合作化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及时清查处理混入合作社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基本上解决落后乡、村的镇压反革命问题。全国农村地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应该完成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48万名左右的计划。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具体处理,应当遵照中央政治局提出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二、农村中的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特别是政治侦察和刑事侦察工作,必须以保卫农业合作化为中心,大力侦破各种现行破坏案件。要求:对于凶杀、暗害、投毒、放火、杀害牲畜、毁坏农具、破坏生产、破坏水利设施和盗窃合作社财产等重大案件,都能够做到迅速破案。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切实掌握农村敌情,及时进行业务指导,保证这一要求完全实现。
第三、专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应当密切结合建社、整社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制订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进行分期分批改造的规划。应当发动和依靠群众,监督他们劳动生产,防止和打击他们的破坏活动。
第四、应该随着建社和整社工作,建立与健全合作社的保卫组织。要求社社都有保卫组织,要求都能起到应当起的作用。同时,在国营农场、牧场、草原工作站和拖拉机站里,应该按照规模的大小,建立相应的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
第五、县公安局应当加强对乡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和合作社保卫骨干的训练教育工作,一年内应该普遍轮训一次至两次,每次轮训的时间以两三天为适宜,可以分片举行。
第六、各省、市公安机关应该庆1956年春季召开一次保卫农业合作化的专门会议,对贯彻执行“关于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决议”做出具体的部署。
二、 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的保卫工作
第一、各级公安保卫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基本建设、生产厂矿、交通运输、财经贸易、文教卫生等系统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
(一)运动开展前,必须协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调查研究、人物、事故排队等材料准备工作。
(二)加强侦察破案工作,应该积极指导群众性的专案小组斗争,使一般的专案都能够在运动的专案小组阶段,依靠群众力量,全部结案或审查清楚。公安机关直接掌握的重要专案,应该加强侦察、调查、审讯工作,争取迅速破案或结案。对于一切重要线索,都应当系统整理建档。
(三)运动中必须加强要害部位、首脑机关和英雄模范人物的保卫工作,严防反革命分子的报复破坏。在运动已经结束的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协助党政领导,建立和改进必要的制度,特别是建立和改进保卫要害安全的制度,以堵塞一切可资敌人利用的空隙。应当经过党委审查制度,吸收一批经过斗争锻练的积极分子,充实保卫组织。
(四)暂时还不开展运动的单位,除了应该积极进行开展运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应当集中力量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防范与追查破坏事故,保卫生产建设的安全进行。
第二、为了保卫经济建设和巩固城市治安,必须继续开展城市的社会镇压反革命运动。城市镇压反革命的重点,应当放在流动人口、旅店、摊贩、旧货业、无业游民及其他复杂行业和郊区落后乡村等方面。全国大城市和省属市应该完成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12万名左右的计划。
三、 保卫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
第一、发现和处理资产阶级中和小商贩中的反革命分子,是保卫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重要条件。因此,应该根据党委的全面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已经实行或尚未实行公私合营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逐行逐业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反映资产阶级的政治动态,切实了解资产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嫌疑分子的情况,逐人建立档案,有重点地进行侦察工作。
第二、为了保卫公私合营企业不遭受破坏,必须在各种专业公司、大型的和重要的厂矿、企业、商店中,建立专职的保卫工作人员或保卫组织。小型的和一般的企业、商让可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已经建立组织的单位,应当着手进行调查摸底的工作,发现混入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为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作好准备工作。
第三、继续对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嫌疑分子,进行调查排队工作,建立特情工作,开展专案侦察。
第四、加强在公私合营过程中的企业的保卫工作,防止与打击各种现行破坏活动。
四、 保卫手工业合作社
在手工业已经全行业合作化的地区,应当结合合作社的组织调整,在省、市手工业合作社和500人以上集中生产的合作社内建立起相应的保卫组织;在专业联社和100人以上500人以下集中生产的合作社内建立起专职或兼职的保卫干部;在一切基层合作社内普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安保卫小组。在尚未合作化的地区应该首先将省、市手工业合作总社的保卫组织建立起来。
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合作社内的保卫组织进行调查摸底工作,配合镇反,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积极地为开展内部肃反运动做好材料准备。
五、为了保证完成上述各项中心任务,1956年社会的和内部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总的要求如下:
第一、全国计划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控制数字为60万名左右,其中反革命分子应当占60%左右,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应当占40%左右。
第二、计划杀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15,000名到20,000名。
第三、对各个侦察系统的破案要求:
全国政治保卫系统现有专案2,619件,全年估计新建立7,265件到7,336件,共计9,884件到9,955件,要求侦破5,814件。
全国生产厂、矿保卫系统现有专案743年,全年估计新建2,997件到3,029件,共计3,740件到3,772件,要求侦破2,112件到2,184件。
全国财贸保卫系统现有专案645件,全年估计新建2,347件到2,368件,共计2,992件到3,013件,要求侦破1,765件到1,788件。
全国交通保卫系统现有专案690件,全年估计新建1,887件到1,895件,共计2,577件到2,585件,要求侦破1,653件到1,686件。
全国文化保卫系统现有专案1,128件,全年估计新建3,546件到3,600件,共计4,674件到4,728件,要求侦破2,730件到2,770件。
以上6个方面现有专案共6,252件,全年共估计新建19,199件到19,385件,总计25,451件到25,637件,要求侦破15,010件到15,248件。
第四、对反破坏事故的斗争,要求减少破坏事故的发生数,提高侦破和查清破坏事故的效率。1955年1月至9月的不完全统计,工矿、基建、财贸、交通、文化保卫系统共发生较重大的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4,075起,已查清和破获的1,130起,占27.7%,尚有2,945起没有查清和破获。对于这些没有查清或破案的事故,要求大部以至全部弄清或破案。1956年要求破坏事故的发生数,较1955年下降30—40%,破案和查清事故的效率应当从现在的27%提高到50--60%。对于重大的破坏事故,要求迅速查清或破案。
第五、1956年全国将在近千万人中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各级公关保卫部门必须积极参加运动,保证完成各级党委交付的任务。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的步骤,应当遵照各地党委的计划去进行。
第六、侦察破案,逮捕反革命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必须强调证据确实,合乎规格,合乎政策规定,保证质量。要求消灭错捕,消灭假案。
第七、社会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步骤:春季一般是休整时期(有些省、市原定在春季搜捕并已准备好的不受此限制),夏、秋、冬三季,城乡都可以在准备工作完全做好以后,配合当时当地的各项中心任务,发动群众进行几次大小不等的集中搜捕。
六、 关于对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匪帮的特务间谍的侦察工作
除了完成破案总计划中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该进行如下几项工作:
第一、控制美国中央情报局和英国远东情报部在香港和日本的派遣活动的情况,以及日本特务机关利用贸易关系进行派遣活动的情况。
第二、对于蒋匪“国家安全局”、“国防部第二厅”、“中委会第二组”等特务组织的斗争,应当分别进行全面规划,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发现敌人和侦破案件的效率。
第三、中央公安部通知各地的敌特派遣潜伏线索,还有1,900件(约占全部线索的50%强)寻查未获结果,要求全部或大部查清。已经潜入的必须设法找到并加强侦破;没有潜入的或材料不实的也必须查明情况做出结论。各地自己掌握的敌特派遣潜伏线索,也要照此办理。
七、特情建设和技术建设问题
第一、全国现有特情数量已经不少,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由于缺乏领导教育而不起作用,还发现有少数是混入特情队伍中进行两面派活动的特务、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因此,必须对现有特情加强领导和教育,切实把他们组织到对敌斗争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有计划地清查混入的反革命分子。要使起作用的特情成为特情队伍中的多数;要使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大的特情成为特情队伍中的少数。
为了加强对帝国主义间谍特务的斗争,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南京、重庆、青岛、昆明、南宁、旅大、哈尔滨和浙江、福建、广东、内蒙等敌情比较严重的主要城市和地区,除了对现有特情加强领导和教育外,还必须根据需要发展一批直接同帝国主义特务间谍作斗争的特情,以切实把帝国主义特务活动的阵地有效地控制起来。
工矿、基建、财贸、交通运输和文化卫生等方面,也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一批高级的特情。
第二、目前技术建设还远不能适应侦察工作的要求,中央公安部对此将作出专门建设计划,并下达各省、市执行。
八、治安工作
第一、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侦破各种刑事案件,要求:
(一)全国现有的重大刑事案件约2万件,要求侦破16,000件;
(二)应当结合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预防犯罪的各种措施,减少案件发生数,争取1956年刑事案件发生数比1955年减少30%左右;
(三)对新发生的一般案件的侦破率应当达到80%,重大案件应当争取迅速全部破案。
为此,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刑事特情的建设。各县公安局破案小组的人员必须都学会使用现场勘查包,把组织群众破案与技术鉴定结合起来。在城市,要加强刑事技术建设和技术训练。“1955年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建设计划”规定的一、二、三类重点城市,应当做到能够负担比较复杂的技术鉴定工作国。各中、小城市,应当把现场指纹、足迹、痕迹等技术鉴定工作建立起来。
第二,健全户口管理制度。北京市应当完成公民证制度的准备工作,争取1957年上半年颁发;上海、天津、沈阳、重庆、武汉、西安、哈尔滨、青岛、福州、南京、杭州、成都郑州、太原、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等17个城市开始进行公民证制度的准备工作,应当于1957年下半年或1958年上半年颁发;要求省辖市一律把户口卡片建立起来。做好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密切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
第三、普遍实行新的“城市交通规则”,完成全国城市交通改革工作,要求交通事故比1955年下降30%。
九、预审工作
第一、加强对重大专案的审讯工作,各省、市要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要开办一次或几次短期训练班,培养和教育干部,提高审讯业务水平。
第二、春季,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协助法院、检察院清理积案,新捕的罪犯应当做到迅速审理及时投入劳改。
第三、审讯机构不健全或尚未成立机构的省、市,都应当在6月以前进行一次整顿,把预审机构独立起来,并充实一批干部。
十、警卫工作
中央首长和高级民主人士外出工作的情况日有增加,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为了适应这种新的情况,除了加强经常性的警卫工作外,应当着重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第一、改进警卫形式,做到外出严格保守秘密。加强火车上的警卫工作。研究解决负责同志在各种复杂场合的警卫工作。要求切实消灭各种差错,确保负责同志的安全。
第二、为了保证做好出国的警卫工作,要有计划地训练一批懂得国际知识、外国语、跳伞和汽车驾驶技术以及出国警卫知识的干部。
第三、对首长身边人员和经常接近首长的人员(如招待、翻译、摄影、记者、医生等),经常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纯洁可靠。
第四、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沈阳、杭州、广州、武汉、青岛、旅大、北戴河等城市,逐步地建立起食品供应和化验工作。
第五、各级警卫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缩小警卫界限的指示,改进警卫形式,制定在减少警卫人员后的切实可行的警卫办法,以保证各部、各省、市主要负责同志的安全。
十一、劳动改造罪犯工作
第一、在1956年春季以前,必须完成1955年所捕的70余万罪犯投入劳改生产的组织工作,并做好1956年计划逮捕的60万罪犯投入劳改的准备工作。
第二、积极做好劳动教养所的创办工作。全年要求完成收容12万人的任务,组织开荒120万亩。为了取得经验,各省、市在第一季度应当创办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农场,夏、秋、冬三季,全国各省都应该把劳动教养工作普遍建立起来。
第三、保证完成1956年的各项生产计划,即新建316个和扩建210个农场,再开垦813万亩土地,完成年产粮17亿9千4百零9万斤,皮棉2,521万斤,油料7,439万斤。扩建工矿单位182个,新建98个,完成年产总值11亿5千万元。扩建23个、新建9个工程队,完成工程总量1亿6千8百万元的指标。
第四、切实改进劳改队、监狱、看守所的管理教育工作。有重点地实行分押制度,取得经验。加强工作人员的警惕性教育,彻底克服管教工作中的右倾偏向,适时打击一切敢于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消灭暴动、凶杀事件。加强犯人的政治思想教育,规定正确的奖惩办法,提高犯人劳动的积极性。
第五、切实做好留场人员的工作,争取应当留场的犯人在刑满后自动留场。
十二、消防工作
第一、火灾的发生次数,在大城市和工业城市应当比1955年减少35%;一般中、小城市应当减少30%;农村应当减少25%。在大城市和工业城市的成灾率不得超过起火总次数的10%;一般中、小城市不得超过15%;在农村不得超过20%。在城市和工厂企业的火灾损失应当比1955年减少40%;市民群众的损失应当减少35%;农村的损失应当减少30%。
第二、协同林业部门,组织群众防止发生林火,大大减少森林火灾的成灾率。
第三、制订“国家消防监督条例”、“工业企业防火规则”和“农村防火办法”,并逐步建立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监核工作,以加强防火工作的监督。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群众自防。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训练,充实消防器材装备,提高同火灾作斗争的能力。
十三、加强人民警察的正规建设
第一、实行政治整训。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教育,镇压反革命斗争的教育,人民警察的职责教育,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克服不安心于民警事业的现象。根据各警种的不同任务,进行相适应的业务教育与军事训练。加强文化教育,要求把不到高小语文程度的,在年内提高到高小语文水平;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提高到初小语文水平。
第二、抽调武装、经济民警中队长以上干部15%或20%,到中央第二民警干校受训。要求各省的公安学校,完成训练现有分队长以下干部20%左右的任务。
第三、加强党、团工作。凡是党、团员比例已达到民警总人数50%以上者,主要应当加强教育,提高质量;凡是不到50%的单位,应当结合教育提高的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发展5—10%的党、团员。
第四、制定人民警察条例和警卫条例,建设人民警察正规制度。全国必须在秋季实行警卫制度的准备工作,争取1957年1月1日实施完毕。
十四、人民防空工作
第一、为了全面推进人民防空工作和适应防御原子武器的需要,应该着手研究和起草“人民防空工作条例”和修改“城市、工厂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措施规范”。
第二、结合新建、扩建的183项列入防空等级工厂的基本建设和新建、扩建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民用建筑的基本建设,继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措施。认真检查已经完工的各种人民防空建筑物,提出补修计划和保养措施,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并总结经验,教育干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福州、厦门、汕头、杭州、本溪等9个城市,应该做好修建一个甲型或乙型指挥所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开始施工。对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建筑物的内部设备,应该统一筹划,逐步地装备起来。
第三、东南沿海的城市和主要工厂,应该把各种群众防空队伍建立和健全起来,有计划地进行战斗训练。做好全市主要机关、工厂和街道的掩体建设和人口疏散的规划。加强战时消防工作。强化人民防空的通讯警报上。做好灯火伪装和重点机器设备的维护措施。并不间断地向干部、群众进行防空警惕性和防空知识的教育。
第四、现有大、中城市和列入防空等级的生产厂矿,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城市、厂矿人民防空指挥所、了望台、通讯警报等的建设规划;做好城市主要机关、企业和厂矿的职工全面掩体规划;做好现有防空洞和可以改做防空洞使用的一般地下室的维护、改建计划。
第五、充实人民防空专职机构的领导骨干和技术干部,建立人民防空兼职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中央公安部人民防空局应该协助公安学院完成50个专职干部,80个大、专学生的训练工作,并委托军委化学兵学校代训20名防毒干部。各省市和工业部门,应该通过开办训练所、召开业务会议或举行讲座等形式,对工厂人民防空领导干部和人民防空兼职设计、施工人员进行训练。
十五、公安宣传工作
为了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继续深入发动群众,必须经常地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利用口头、文字、展览、电影、图片、黑板报等宣传形式,向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宣传敌情和宣传党的政策,以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警惕性。为使宣传更加广泛深入,应当多组织口头宣传,中央公安部每季要写一次宣传要点,省、市公安厅、局每月要写一篇供口头宣传用的提纲,专、县要根据省公安厅的宣传提纲供给区乡干部和宣传员的宣传材料。文字宣传要少而精,在不暴露秘密的条件下,要与得生动和具体。各省、市公安厅、局要负责搜集材料,每月至少要向中央公安部和宣传文化部门供给一个到两个典型案例。必须克服宣传工作中无计划、不经常的状态,克服不系统积累材料,不积极供应宣传部门材料的现象。
十六、政治工作
第一、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完成在公安系统内肃清暗藏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的任务。除作好专案审查和定案处理工作外,全部完成专区一级、基本上完成县一级公安机关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并完成民警和省直属的劳改单位干部中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保证公安部门组织上和政治上的纯洁。
第二、全国公安系统在编干部尚缺11,753人,必须在1956年内把全部缺额配备补充起来。并根据劳改和经保工作的需要,协助各级党委和工矿、财经部门,将这些方面所缺少的干部配备起来。为了有计划地培养提拔干部,各级公安机关还必须经过挑选提现一批准备提拔的干部名单。
第三、必须从1956年起开始实行普遍轮调干部的计划。1956年中央公安学院及各分院、第一、第二民警干校、铁道公安干校,应当完成5,000名的训练任务。
第四、在公安系统内要普遍开展反对思想落后于实际、领导落后于群众的右倾保守思想,继续开展反对骄傲自满和轻敌麻痺的思想。应当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休整时期,通过总结工作,进行思想整训,表扬在执行党的政策、完成业务工作中有创造的同志;抵制思想落后,不学习政策、不钻研业务,作风粗糙,没有完成任务,或没有很好完成任务的同志;反对违法乱纪、堕落腐化、贪生怕死的恶劣倾向,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人,要严肃处理。
附件:
一、1956年全国各省、市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数字表;
二、1956年全国各省、市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数字表;
三、1956年全国各省、市、各系统破案计划数字表。
附表一
1956年全国各省市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计划数字表
地 区 | 1956 年 捕 各 种 罪 犯 计 划 数 字 | 1955年 1月至11月实捕各种罪犯数字 |
反革命分子 | 其他各种犯罪分子 | 合计 |
计划捕数 | 占合 计数% | 计划捕数 | 占合 计数% |
北京 | 3,500 | 50 | 3,500 | 50 | 7,000 | 7,726 |
天津 | 4,000-4,500 | 64-67 | 2,000-2,500 | 33-36 | 6,000-7,000 | 5,589 |
上海 | 25,000 | 50 | 25,000 | 50 | 50,000 | 40,133 |
辽宁 | 10,000 | 56 | 8,000 | 44 | 18,000 | 25,198 |
吉林 | 7,800 | 60 | 5,200 | 40 | 13,000 | 10,153 |
黑龙江 | 4,000 | 50 | 4,000 | 50 | 8,000 | 12,318 |
河北 | 24,000 | 60 | 16,000 | 40 | 40,000 | 31,772 |
山西 | 9,000 | 60 | 6,000 | 40 | 15,000 | 14,551 |
内蒙 | 3,000 | 43 | 4,000 | 57 | 7,000 | 8,580 |
河南 | 45,000 | 75 | 15,000 | 25 | 60,000 | 57,953 |
湖北 | 19,200-21,000 | 60 | 12,800-14,000 | 40 | 32,000-35,000 | 48,000 |
湖南 | 19,500-22,750 | 65 | 10,500-12,250 | 35 | 30,000-35,000 | 30,126 |
江西 | 7,200 | 60 | 4,800 | 40 | 12,000 | 12,836 |
广东 | 35,000 | 70 | 15,000 | 30 | 50,000 | 42,934 |
广西 | 10,500 | 70 | 4,500 | 30 | 15,000 | 16,362 |
四川 | 52,000 | 65 | 28,000 | 35 | 80,000 | 75,300 |
云南 | 21,000-28,000 | 70 | 9,000-12,000 | 30 | 30,000-40,000 | 30,000 |
贵州 | 12,000-15,000 | 60 | 8,000-10,000 | 40 | 20,000-25,000 | 25,109 |
山东 | 48,400 | 74 | 16,600 | 26 | 65,000 | 49,624 |
江苏 | 28,000-32,000 | 80 | 7,000-8,000 | 20 | 35,000-40,000 | 56,543 |
安徽 | 28,000 | 70 | 12,000 | 30 | 40,000 | 27,611 |
福建 | 15,000 | 75 | 5,000 | 25 | 20,000 | 17,439 |
浙江 | 18,000 | 60 | 12,000 | 40 | 30,000 | 19,343 |
陕西 | 15,600 | 60 | 10,400 | 40 | 26,000 | 21,738 |
甘肃 | 15,000 | 60 | 10,000 | 40 | 25,000 | 12,831 |
青海 | 2,000 | 67 | 1,000 | 33 | 3,0000 | 3,005 |
新疆 | 1,800-2,000 | 35 | 3,400-3,500 | 65 | 5,200-5,500 | 5,374 |
总计 | 483,500-503,250 | 65 | 258,700-268,250 | 35 | 742,200-771,500 | 706,428 |
附表二
1959年全国各省市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计划数字表
地 区 | 杀 各 种 罪 犯 计 划 数 字 |
反革命分子 | 其他各种犯罪分子 | 合计 |
计划杀数 | 占合计数% | 计划杀数 | 占合计数% |
北京 | 200 | 90 | 20 | 10 | 220 |
天津 | 105 | 37 | 15 | 13 | 120 |
上海 | 900 | 72 | 350 | 28 | 1,250 |
辽宁 | 310-340 | 68 | 140-160 | 32 | 450-500 |
吉林 | 156-234 | 60 | 104-156 | 40 | 260-390 |
黑龙江 | 140 | 70 | 60 | 30 | 200 |
河北 | 850 | 85 | 150 | 15 | 1,000 |
山西 | 297-340 | 85 | 53-60 | 15 | 350-400 |
内蒙 | 112 | 80 | 28 | 20 | 140 |
河南 | 1,980 | 75 | 670 | 25 | 2,650 |
湖北 | 850-1,275 | 83 | 150-225 | 15 | 1,000-1,500 |
湖南 | 640-800 | 80 | 160-220 | 20 | 800-1,000 |
江西 | 357 | 85 | 63 | 15 | 420 |
广东 | 1,200 | 80 | 300 | 20 | 1,500 |
广西 | 335 | 80 | 82 | 20 | 417 |
四川 | 1,560 | 85 | 280 | 15 | 1,840 |
云南 | 1,020 | 85 | 180 | 15 | 1,200 |
贵州 | 510-637 | 85 | 90-113 | 15 | 600-750 |
山东 | 2,443 | 95 | 129 | 5 | 2,577 |
江苏 | 1,551-1,772 | 94 | 105-120 | 6 | 1,656-1,862 |
安徽 | 880 | 88 | 120 | 12 | 1,000 |
福建 | 504 | 84 | 96 | 16 | 600 |
浙江 | 765 | 85 | 135 | 15 | 900 |
陕西 | 400-600 | 80-85 | 100 | 15-20 | 500-700 |
甘肃 | 500 | 83 | 100 | 17 | 600 |
青海 | 70-90 | 70 | 30-40 | 30 | 100-130 |
新疆 | 60-80 | 60-66 | 40 | 33-40 | 100-120 |
总计 | 18,700-20,024 | 83 | 3,750-3,992 | 17 | 22,450-24,016 |
附表三
1959年全国各省市杀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计划数字表
地区(系统) | 现有专案数 | 一九五六年预建专案数 | 两项合计 | 一九五六年 预破专案数 | 破案占现有 预建百分比 |
北京 | 298 | 643 | 941 | 577 | 61 |
天津 | 216 | 602-616 | 818-832 | 477-482 | 58 |
上海 | 258 | 1,295-1,300 | 1,553-1,558 | 769 | 49 |
辽宁 | 405 | 1,136 | 1,541 | 795-908 | 59 |
吉林 | 93 | 713-775 | 811-873 | 408-465 | 53 |
黑龙江 | 443 | 803 | 1,246 | 740 | 59 |
热河 | 26 | - | 26 | - | — |
河北 | 429 | 1,270 | 1,699 | 1,180 | 69 |
山西 | 59 | 406-437 | 465-496 | 238-254 | 51 |
内蒙 | 25 | 112 | 137 | 91 | 66 |
河南 | 738 | 1,200-1,203 | 1,938-1,941 | 1,148-1,152 | 59 |
湖北 | 357 | 1,244-1,292 | 1,601-1,640 | 910-950 | 58 |
湖南 | 154 | 586-606 | 740-760 | 424-427 | 56 |
江西 | 106 | 200 | 306 | 186 | 61 |
广东 | 479 | 2,165 | 2,644 | 1,724 | 65 |
广西 | 79 | 301 | 380 | 241 | 63 |
四川 | 236 | 1,448 | 1,684 | 1,030 | 61 |
云南 | 184 | 448 | 632 | 346 | 55 |
贵州 | 142 | 407-410 | 549-552 | 271 | 49 |
山东 | 124 | 1,045 | 1,109 | 739 | 63 |
江苏 | 168 | 421 | 589 | 295 | 50 |
安徽 | 115 | 178 | 293 | 176 | 60 |
福建 | 145 | 373 | 518 | 350 | 67 |
浙江 | 263 | 802 | 1,065 | 721 | 68 |
陕西 | 234 | 503 | 737 | 457 | 62 |
甘肃 | 120 | 399 | 519 | 309 | 60 |
青海 | 60 | 138 | 198 | 118 | 60 |
新疆 | 63 | 95 | 158 | 31 | 20 |
中央公安部 | 228 | 266 | 494 | 259 | 52 |
总计 | 6,252 | 19,199-19,385 | 25,451-25.637 | 15,019-15,248 | 59 |
政治保卫系统 | 2,619 | 7,265-7,336 | 9,884-9,955 | 5,774-5,814 | 58 |
厂矿保卫系统 | 743 | 2,997-3,029 | 3,740-3,772 | 2,102-2,184 | 58 |
基建保卫系统 | 427 | 1,157 | 1,584 | 1,006 | 64 |
财贸保卫系统 | 645 | 2,347-2,368 | 2,992-3,013 | 1,765-1,788 | 59 |
交通保卫系统 | 690 | 1,887-1,895 | 2,577-2,585 | 1,653-1,686 | 65 |
文化保卫系统 | 1,128 | 3,546-3,600 | 4,674-4,728 | 2,720-2,770 | 59 |
总计 | 6,252 | 19,199-19,385 | 25,451-25,637 | 15,010-15,248 | 59 |
附件三:
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决议
(1955年12月23日通过)
(一)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和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在各地贯彻执行以后,全国农村中,掀起了一个农业合作化的高潮,而且正在引起全国农业生产的高潮。预计在1956年内,全国就可以基本上完成。农业合作化,是在农村中消灭资本主义剥削根源的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原来的地主、富农中的一部分人和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必然要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事实上,他们已经和正在针对着农业合作化进行着疯狂的破坏,因此,人民公安工作在农村中的中心任务,就是: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应将掌握农村公安工作的公安人员动员起来,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广大群众,坚决地防止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各种犯罪分子以及反动地主、富农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农业合作化的顺利发展和农业增产任务的胜利完成。
(二)为了实现保卫农业合作化这个伟大任务,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在农村中的一切工作,都必须紧密地结合农业合作化和发展农业生产来进行。因此,在农村中开展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应当作为发展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的全面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镇压反革命工作中的调查摸底、搜捕行动、案件处理、宣传教育等项工作,都应该结合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和整顿工作去进行;在落后乡、村中,更应当结合农业合作化规划,充分发动群众,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使发展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应当把农村中的侦察、治安、保卫和审讯等各项公安业务,都组织到保卫农业合作化、保卫农业增产这一中心工作中去。对于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各种现行案件,必须集中力量及时侦察破案,严格纠正长期不能破案、不积极主动打击敌人的错误偏向。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管理委员会下设立保卫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在较大的生产队里建立保卫小组。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保卫组织,应该同合作社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相适应,应该同区、乡行政区划的变化和适应。在一乡一社的地方,乡人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合作社的保卫委员会应该合并成一个组织,统一领导社内和社外的治安保卫工作。
合作社的保卫人员,应该由共产党员、青年团员或贫农积极分子来担任。在挑选保卫人员的时候,必须注意立场坚定,历史清楚,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积极生产,热心保卫工作等条件。
(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保卫组织,应当在党和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动员群众加强防匪、防特、防盗、防火、防自然灾害的斗争,并作好下列五项具体任务。
第一、进行敌情教育,提高群众警惕。注意及时揭穿敌人造谣挑拨,防止群众上当受骗。并且积极地组织社员订立爱社、护社公约。
第二、进行审查工作,保证组织纯洁。特别是要保证生产队长、会计员、出纳员、饲养员、保管员、记工员、技术员等要害职位的纯洁。
第三、大力保卫增产,防止敌人破坏。对于春耕、选种、浸种、播种等工作和收获季节,要特别注意加强保卫。切实防止敌人对于禾苗庄稼的破坏,粮食和经济作物即将上场和已经上场的时候,应该组织严密的巡逻看守,严防发生火灾和盗窃事件。对于社内经营的林、牧、渔、盐业和各种副业,也应该注意做好保卫工作。
第四、保卫要害部位,保护公共财产。对于合作社的牲畜、仓库、重要农具和水利设备等,必须加强保卫,严密制度,堵塞漏洞,严防破坏。
第五、保护案件现场,及时报告上级,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破案。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合作社的保卫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会议、汇报、计划、检查等制度。还应该结合各种会议向社员群众报告工作并听取社员群众的意见。
(五)在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和乡、社保卫组织,对于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处理,必须按照党中央和毛主席制订的关于发展农业的远大规划中对于地方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原则,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必须结合合作化规划的阶级排队工作,查清社内、社外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刑满释放的或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对他们分别处理的全面规划,报告党委批准,列为农业合作化总规划的一部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处理。
第二、必须加强打击现行破坏活动的工作,对于破坏合作化的案件,应该迅速侦察破案,并且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以提高群众警惕,镇压敌人活动。
第三、对于那些被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窃据了领导权的合作社,必须分别情况,加以清理和改组。
第四、对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各种犯罪分子所组织的假合作社,必须加以解散,对于其中为首而又罪恶严重的分子,应该依法惩办;对于受骗的贫农和中农,应该进行教育,重新加以组织。
第五、对于没有现行破坏活动和不应该受到法律惩办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应该按照党委的统一规划,分别情况放入合作社里,对于已经成为社员并且改变了成份的分子,应该同一般社员一样对等,但要注意帮助他,提高觉悟,努力生产,对于还是候补社员和没有改变成份的分子,应当经常注意他们表现,抓紧教育他们,提高认识,督促他们积极劳动,鼓励他们争取成为社员和争取改变成份。对于那些交给合作社管制生产,劳动改造的分子,应该公开地对他们进行监督,给他们规定劳动和思想改造的纪律和制度,经常掌握和考核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劳动表现,以便从政治教育中和劳动生产中来改造他们。并且应该教育社员群众提高警惕,采取适当的但是有效的方法防止被管制生产的分子进行破坏。
对于暂时还未放入合作社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应该加强监督改造工作,防止他们进行破坏活动。
(六)专署公安处和县公安局均必须加强对于保卫农业合作化工作的领导,必须以90%的力量去进行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工作,必须结合当地合作化的发展,把全专区、全县的保卫合作化的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其具体工作主要是:
(1)要经常研究敌情,及时交流情况,传播经验,具体指导乡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合作社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2)加强对国营农场、拖拉机站、抽水机站、技术推广站、国营牧场、草原工作站、供销、信用合作社及粮、棉仓库等单位的保卫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保卫组织。对于劳动模范人物,也必须注意保卫。
(3)应当利用农闲季节举办短期小型轮训班,训练乡、社保卫干部。同时,应该定期召开全县的乡、社治安保卫骨干会议,交流经验,评功表模,总结与布置工作。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除沿海、沿边地区外,专署公安处的政治保卫科和县公安局的政治保卫股应当适当地缩减,治安科、股应该作相应的调整和扩大,以便加强对农业合作化的保卫工作。编制较小的县公安局不要机械分股。
(七)中央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应当经常派遣工作组下乡,深入到合作社里去考察、帮助工作。领导干部每年必须亲自下乡考察两次至三次,必须亲自掌握指导一两个县和一两个社的保卫工作。并且应该派出强的干部,进行重点试验,以便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推动全盘。中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都应该经常召集研究保卫农业合作化问题的专门会议,进行检查,总结经验,研究情况,部署工作。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