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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传达、讨论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向中央的报告
1956.01.06
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问题,继省委会议之后又在上月10日至19日的干部扩大会上作了传达、讨论和布置。参加会议的有镇以上党政负责同志及其他有关干部近1400人。会议由张恺帆同志将《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和毛主席以及中央其他几个负责同志对这一问题的指示作了传达后,即认真地展开了讨论,检查了思想和工作,并对今后任务进行了布置。会议由曾希圣同志作了总结。经过这次会议,基本上解决了以下四个问题:(一)统一和提高了到会干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思想认识;(二)制订了在我省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任务的初步规划;(三)研究和解决了若干具体政策问题;(四)还解决了加强领导等问题。现就这四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会议在思想教育工作方面,首先组织全体到会同志学习了《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和有关的指示,特别着重地学习了其中几项重要的政策:(1)学习了同资产阶级又联合又斗争的政策,使大家进一步懂得:“由于中国的特殊历史条件,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的道理,也进一步懂得联合它又是为着消灭它的道理,从而解决了原来有些同志所谓想不通“在今天的社会主义革命阶段,资产阶级既然是革命的对象(认清这一点,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为什么还要同它结成联盟”的问题。(2)学习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改造和实行赎买的政策,使大家进一步认识了实行这样的政策在政治上经济上均有利的道理,也进一步认识了在中国现在的条件下,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和对待地主、富农应该有所区别的道理,从而解决了原来有不少同志认为“实行这样的政策,对资产阶级太迁就了”,或者认为“地主和资本家完全是一路的货,消灭资产阶级应当采取象消灭地主阶级一样的方式”,或者认为“那样做法就是厚于资本家、苛于富农(所谓资本家可以做大官,富农连乡人民代表也当不上)”等等错误想法。(3)学习了用教育方法改造资产阶级分子的政策,使大家进一步懂得由于中国的条件,资产阶级队伍中绝大多数是有可能用教育方法加以改造的道理,进一步懂得宣传教育的方法在改造资本家问题上的重大意义,也进一步懂得这仍然是一场复杂的阶级斗争,不能丝毫丧失警惕性的道理,从而解决了原来有不少同志认为“无商不奸(认清他们唯利是图的本质,当然也是必要的),根本不可能改造”,或者认为“资本主义企业有用处,资本家没有用处,因此对资本家没有改造的必要”,或者认为“资本家住在城里,受教育的机会多,改造是可以的”,以及认为“资本家来日少、去日多,不改造也会自然消灭的”等错误思想。
会议在开展学习文件的基础上,在教育大家掌握了政策武器之后,即进行对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工作中一些错误倾向的批判:(1)批判了某些干部不愿意同资本家来往、不愿意向他们做工作的偏向。根据会议的检查,这些同志之所以不愿意同资本家来往,主要是因为怕被资产阶级思想所腐蚀,因而只要遇到有资本家的场合,总是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会议指出:这种偏向的存在,对于改造资本家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必须加以纠正。会议教育大家要懂得“不入虎穴,不得虎子”的道理,要懂得不同资本家来往,就不可能完成改造资本家的任务。会议同时指出:同资产阶级划清思想界限,时刻保持我们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这是完全应当的,但如果因为不同资本家来往,就可以不被资产阶级思想所腐蚀,那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想法,因此必须打破怕同资本家接触的顾虑,必须学会向资本家做工作的本领,必须具有“出污泥而不染”的原则精神。(2)批判了某些同志对待资本主义企业所采取的简单“挤垮”的做法。根据会议的检查,这种做法,不仅在对待私营商业方面而且在对待私营工业方面也是存在的。如所谓“唱对台戏”的(办公营厂顶垮私营厂),如所谓“挖墙脚”的(强迫租用私厂机器设备或抽走技术工人,迫其关门),又如有的不给私厂安排生产任务而迫其拆台散伙的。会议指出:这种简单“挤垮”的做法,是与党的政策相违背的,是回避改造任务的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而采取这种做法,就必然在政治上、经济上产生不利的结果,因此对这种做法要同样加以纠正。(3)批判了某些党组织对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放松领导的现象。根据会议的检查,这方面的问题也是不少的。如所谓不学、不摸、不管、不懂,所谓县只讲少做、区只讲不做、乡不讲不做,所谓全面领导只领导了一半(指抓了农村,丢了城市),所谓执行总路线只执行了三分之二(指抓了工业化、农业合作化,丢了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改造),所谓三改造只管了一改(指抓了农业的改造,丢了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改造)等等。会议强调指出,必须立即克服这些现象,必须切实按照中央的指示“主动地、积极地、认真地抓起这个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领导,使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能够同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这两方面的工作互相适应,以便逐步地达到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
总之,经过这次会议的教育,大家在思想认识上均达到了统一和提高,这是会议的一项重要收获。
(二)在规划问题上,会议根据中央提出的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业向新阶段推进的任务,首先研究了在我省实现这一任务的要求和进度问题。会议确定:(1)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要求1956年完成全行业(包括部分夫妻店)合营的任务。(2)对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要求1956年组织起来的人数达到80%,1958年内全部完成私营工商业(包括小商、小贩、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会议认为按照这个要求和进度来完成我省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任务,是完全可能的。我们除了具备中央在决议草案中所分析的各种有利条件之外,目前我省在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上已具有较坚实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在各个方面均取得了压倒优势的地位。在工业方面,国营和合作社企业的产值占80.56%,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产值占16.65%,私营企业的产值仅占2.79%(以上均不包括手工业)。在商业方面,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的零售比重占62.27%,批发比重占95.66%,国家资本主义商业的零售比重占18.95%。私营商业的零售比重占18.78%,批发比重仅占4.23%。在农业方面,入社农户已达85%,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任务已提前完成,城乡资本主义已处在重重包围之中。所有这些,均说明尽快地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任务是有充分可能的。
会议还研究了改造的形式问题。对这一问题,大家的意见是:
在改造私营工业方面,除一般地采取公私合营的形式逐步向国有化过渡外,惟对一部分长期依靠国家加工订货为生的行业(如机米、猪鬃、卷烟等行业),可以直接改变为国营的加工厂,而不需经过公私合营的阶段。
在改造私营商业方面,在两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全省约20个),同时采用两种办法进行。一是对较大行业,采取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形式进行改造;一是对小商小贩,采取合作化形式进行改造,在较大行业实行公私合营时,也可采取以大带小的办法,把同一行业中的夫妻店一并组织进去,进行改造。在两万人口以下的城镇,由于小商小贩多,故一般地应采取合作化形式,即按行按业组织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与此同时,对极少数资本家商店则采取以多带少的办法,组织进去,一并改造。这样做,是适合小城镇小商小贩多、资本家商店少这一具体特点的(全省资本家商店仅1600家,占私商总户数的0.82%)。
在改造个体手工业方面,除对特种技艺的手工业(如舒席、宣纸等等),采取合作化形式组织各种专业生产合作社进行改造外,对那些就地产销、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如生产农业用具等),则可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进行改造。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会议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思想动员工作,首先要在党内外干部中深入组织学习,做到统一和提高认识;同时要在工人中和工商界中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以提高工人群众的积极性和加强培养工商界的核心力量。(2)省、专(市)、县三级均要举办短期训练班。以便训练好一批干部,投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3)要以市、县为单位,各选择一个行业(市)和一个集镇(县)先行一步,以吸取经验。(4)向面展开时,要按照搞一个地区,清一个地区,搞一个行业,清一个行业的原则,分片(地区)、分批地进行。每一片每一批均以镇搞好搞了,不要拖尾巴。(5)对改造过程中和改造以后可能引起的产、供、销变化情况,要事先进行分析估计,作出全面规划,予以统筹安排,以保证生产和商品流转按计划照常进行。(6)在人员安排上(全省公私商业人员有36万人左右,大大超过了实际需要),对多余人员要多从生产着眼,要多找生产门路。安徽农牧业生产门路是比较多的,如果将蚌埠等市已经行之有效的农牧相结合(如养猪等)的办法加以推广,则多余的从业人员是可以找到妥善出路的。
(三)会议对若干具体政策问题,意见如下:
1、清产核资问题。(1)生活资料的处理:凡家、店(厂)分开的,不属于店内的生活资料不进行清点。家、店(厂)不分的,如自愿拿出者可进行清点,不愿者不必清点。(2)多余店(厂)房的处理:全行业合营时,根据商业网合理布置的需要,经过必要的并店(厂)以后,对多余的房屋,可采取两种办法进行处理:第一、在房屋缺乏的城市,可全部折价定息,其中属于合营企业所需要的,由企业使用和付息,企业不需要的,可考虑成立房地产管理机构统一经营和付息;第二、在房屋并不缺乏的城市,除属于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予以折价定息外,不需要的不折价定息,由其自行处理。这两个办法,究以何者适宜,由各地根据情况研究采用(小集镇尚不宜采用第一个办法)。(3)债权债务的处理:企业所有债权均要登记入帐,暂不定息,待收回后再定息。企业所负债务可分别情况逐步解决,如所欠系国家税收、银行贷款、“五反”罚款,可从资金中扣除作为公方投资;如系私私企业之间的正常营业往来,亦应允许从资金中扣除归还或分期归还;如系私人所欠者,由个人负责,企业不予解决。(4)公债的处理:以企业公积金购买的,其本息仍归企业公积金。以个人所得利润购买的,可动员其(不要强迫)投入企业作为资金定息。以个人工薪购买的,仍归个人所有。以企业资金购买的,在清资时并入资金中定息,公债利息归企业所有,如果企业所定利息高于公债利息,其公债部分按公债利率付息。(5)资本家和工人长支工薪的处理:资本家和工人长支的工薪,原则上均应归还企业,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归还办法。对资本家用长支的办法抽逃资金者必须追还,一时不能归还者,也要记上一笔帐,限期归还;如果企业利润没有分配,因生活所需而长支者,应从所得利润项下扣还。对工人因上资本家圈套而长支者,应向其教育,并动员其归还,一时不能归还者,可分期归还;其因家庭生活困难而长支者,可从福利奖金中解决。
2、定息问题。今后所有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原则上都要推行定息办法。已经合营的企业和已有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也要逐步推行定息办法。定息的幅度,以一厘至四厘为适当,在这个幅度内,由各地根据资金大小进行核定,资金大的应该从低,资金小的可以从高。
3、农兼商、商兼农或农兼手工业、手工业兼农以及地主、富农兼工商业的改造问题。第一,农兼商、商兼农的(即一户之内有务农的,也有务商的),目前按人归口,逐步做到按户归口或在以后分居时归口,其改造方法,应按其服务范围确定。农村中专为农民服务的小摊贩,可组织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供销部(即供销社的代销组织)。过路饭店可组织合作饭店。至于集镇中服务范围较大的小商贩则应按一般小商贩进行改造,经过一定时期,可动员其舍农务商或舍商务农。第二,农兼手工业、手工业兼农的,如系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竹匠、木匠、剃头匠等可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第三、地主兼工商业的,如土地已被没收,即按一般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如留有土地而且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应令其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富农兼营工商业的,均要一律从事农业生产,不在商业上予以改造安排。
4、回民经营的屠宰店、清真馆子等行业的改造问题。如果能派出回民干部,可单独组织公私合营或组织合作商店。无此条件者,则暂时仍让他们单独经营。同时各有关专业公司应按计划供应牛羊,并组织和鼓励他们自己养牛养羊。至于回民经营的其他商店,则应按一般私营商业的改造办法进行改造。
5、赶集形式的农民贸易的改造问题。这种贸易有长期历史,对农民有好处。缺点是:浪费农民往返时间,影响农业生产。因此有必要在供销社内设立巡回货郎担或信托机构以及在农业社内设立供销部以逐步代替上述贸易形式,因为这样做,可以节省农民劳动时间,对生产有利。
(四)会议对加强组织领导问题,作了如下决定:
第一、鉴于过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虽然在省、专(市)、县三级均建立了专管机构(对资改造办公室),但实际上仍是分口管理,以致形成领导不统一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党委必须认真地抓起这方面的领导任务。事实证明,没有党委的统一领导,事情是办不好的。因此,省、地(市)、县各级党委均必须以书记或副书记(省委分出常委一人负责)为核心,吸收统战部门、工业、财贸、商业、供销合作以及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成立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区一级,应加强原有的财经小组,由区委副书记或区长负责。
第二、各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可先组织工作队去进行(以经过短期训练的干部组成),待摸出经验视有必要时,即以工作队为基础,分别建立各种专业公司和综合公司,具体负责领导这一工作。
第三、为了使各级发挥主动性,避免盲目性,对批准权限问题作了如下规定:(1)直接改变为国营的企业应报省批准。(2)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由地(市)委批准,报省备案。(3)采取合作化形式改造的行业由县批准,报地委备案。
(五)此次会议,大家对《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经过反复讨论,均没有意见,一致表示拥护。
来源:安徽省某档案馆